違反公司規定辭退員工

2021-05-30 14:30:11 字數 653 閱讀 6149

【律師點評】

這是一起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本案爭議焦點是:用人單位能否任意以勞動者違反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逃避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25條規定,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並不能據此認為用人單位就可以隨意以該理由辭退員工。

首先,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者入職時明確告知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在單位內公示規章制度,未經告知或公示的規章制度是不能作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據的。

其次,只有勞動者「嚴重」違反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比如多次曠工等;如果勞動者僅僅是輕微觸犯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辭退的。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某公司辯稱黃小姐在2023年9月19日及10月3日未上班卻有打卡記錄,並提供了黃小姐在外就餐的**作為證據,但是**上沒有時間,不能證明黃小姐在2023年9月19日及10月3日在外就餐的事實。

因此,某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即某公司以黃小姐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能成立,應依法支付黃小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

公司辭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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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員工證明

公司辭退員工證明 號 單位名稱 職稱 職務 先生 女士,因 違反了 規定,根據 的規定,對 先生 女士自 年 月 日起予以辭退。特此證明 證明機關 公章 年 月 日 附 1.企業辭退違紀職工證明書是指職工因為具有違紀事實,而由所在單位決定對其辭退時,由有人事決定權的單位填寫的證明職工已經被辭退的法律...

員工辭退和開除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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