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管理規定

2021-06-22 20:31:39 字數 1341 閱讀 2086

員工辭職管理規定-2008

1. 目的: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內部所有員工。

3. 辭職程式

3.1員工應於辭職前至少30天向本部門經理提出辭職請求,若由於員工單方面堅持立即離職,則應按照相應提前時間支付約定數額的違約金。

3.2部門經理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改善其

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福利的可能性。

3.3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見附件一),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3.4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填寫《移交清冊》(見附件二)在規定時間內(視具體崗位靈活確定)將個人工作完整移交給接任人,辦理完畢交接手續。

3.5在所有必須的工作交接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辦妥後,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3.6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4. 辭職交接手續:

4.1收回員工識別證件、鑰匙、名片等;

4.2公司的檔案資料;

4.3公司的專案資料;

4.4公司辦公用品;

4.5其他屬於公司的財物;

4.6與接替本崗位工作者交接相關資料;

4.7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4.8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4.9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交接工作。

4.10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規定離職手續辦理日期結束時間。

5.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5.1結算工資

5.2應付未付的獎金、佣金。

5.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5.4結算時須扣除員工拖欠公司未付的借款、罰金以及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如應扣除費用大於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後才予辦理手續。

5.5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並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5.6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後,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係,公司亦不受理其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6. 違反離職程式,或擅自離職的員工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不良後果,公司保留追究責任的權利。

7. 附則

7.1 本規定由行政管理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頒布生效,修改亦同。

7.2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或隨著公司的發展有些條款不適應工作需要的,各部門可提出修改意見交行政管理部轉交總經理研究並提請總經理批覆。

7.3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員工辭職申請單

編號填表日期: 年月日

附件二離職移交清冊

no年月日

接收人移交人監交人

辭退辭職員工的管理規定

一 公司管理層員工正常辭職需提前30天 一般正式員工提前15天 試用期員工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逐層交至行政部,並填寫離職審批表,經部門主管 行政部及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若因工作需要,公司可要求員工提前終止工作,領取 離職審批表 辦理離職手續 若員工擅自提前終止工作,則按公司考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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