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管理方案

2021-03-03 23:52:29 字數 1870 閱讀 9972

一、為使公司員工離職有所依循,且使工作不受影響,公司人力資源部特制定本方案。

二、本公司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本方案辦理。

三、員工離職區分。

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2、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公司因不景氣裁員。

3、開除: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為。

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曠工30日以上,脫離其工作崗位,自動生效。

四、辭職者應提前1個月申請。未按規定申報者,公司得以向其主張相關賠償責任。

五、辭職者,若平時工作成績優秀,應由單位直屬主管加以勸導挽留;如其去意仍堅,可辦停薪留職半年,但不發離職證件,目的是仍希望其再返公司效力。

六、離職手續

1、員工離職,須持已批准的《離職申請單》和《移交清單》到各部門辦理移交手續,辦妥後,再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2、職員離職,應向人力資源部索要《移交清單》3份,按《移交清單》內容規定,詳細填入《移交清單》。辦妥移交手續後,乙份存原單位,乙份由離職人儲存,乙份隨同《離職申請單》及工作卡一併交人力資源部核定。

七、移交手續

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形冊、檔案(包括公司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移交清單》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部門,並應將已辦而未辦結的事項交待清楚(章則、技術資料、圖紙等類應交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2、事務移交:原領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除外)交還綜合辦公室或有關部門;上述交還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單》,由接收部門經辦人在離職單上簽字證明即可。

3、移交期限:5天。

八、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直屬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選確定後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九、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單》,應由其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後,發現財物、資料未交還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單位主管負責追索。

十、各種移交手續辦妥後,方可領取薪金結算如下:

1、辭職者,發給其正常工資,無補助費。

2、即辭即走者,無補助費且應依約追究其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和培訓費等損失。

3、自動離職者,不發任何薪金。對公司財物交接不清而擅自離職者,視情節輕重報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4、辭退者,發給正常工資,另按《勞動法》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

5、違紀開除者,依法按公司規章制度處分或罰款後,結算其正常工資。若有違法情節,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十一、主管及財物經管人員

1、本公司職員經解職或調職時應辦理移交,結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法辦理。

2、本公司職員的移交分下列兩個級別。

(1)主管人員:是指部門經理、副經理及以上人員。

(2)經管人員:是指直接經管某種財務或某種事務的人員。

3、移交事項規定如下:

(1)造具《移交清單》或報告收(格式另定)。

(2)繳還所領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冊、書類、圖表、文具、印章、車鎖等)。

(3)應辦未辦及已辦未結各案應交代清楚。

(4)其他應專案移交的事項。

4、主管人員的《移交清單》應由各該層次人員或經管人員編寫。經管人員《移交清單》應自行編寫,並均由各有關人員加蓋印章,一式三份,乙份送人力資源部,另兩份分別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5、《移交清單》應合訂一冊,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應分別簽名蓋章。

6、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若因調任、重病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託有關人員代為辦理,對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7、前任人員在規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屆滿時,未將移交表冊送齊,致使後來接任人員無法接收或有未交遺漏事項,經通知仍不依期限補交者,應由接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上報,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清論,視情節予以懲處。

8、接任核對或盤查文案,發現虧短舞弊時應會同監交人員或單獨通報上司;倘有隱匿,除予以懲處外,應與前任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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