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綜合考核暫行管理辦法

2021-03-03 23:05:24 字數 3056 閱讀 5297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目的】

第一條 :完善現有的考評體系,明確公司的價值導向,不斷增強公司的整體核心競爭力。

第二條:通過對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溝通,幫助他們盡快了解公司,明確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並為決定新員工的去留及轉正定級提供依據。

【適用範圍】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華為技術****本部、駐外機構及事業部的所有試用期員工。

【定義】

第四條: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規定的乙個階段的試用時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進一步考察被錄用的員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條件,能否適應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

同樣,勞動者也可進一步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是否符合招聘時所提供的情況,自己能否適合或勝任所承擔的工作,從而決定是否繼續保持勞動關係。試用期一般為三至六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在崗工作三個月的考察期,最多不超過六個月(含培訓時間)。

【基本原則】

第五條:實事求是原則: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觀察、記錄為基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強調以資料和事實說話。

第六條:區別對待原則:相對於正式員工的績效改進考核而言,對於試用期員工的考評是綜合考評,需要對其任職狀況、勞動態度和工作績效做全面的評價。

第七條:考、評結合原則:對於試用期員工的考核,以日常的月度考核與試用期結束的期終評議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評價,力求客觀、公正、全面。

第八條:效率優先原則:對於考核結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明顯不適應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員工要及時按規定中止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管理者未按公司規定而隨意辭退員工或符合公司辭退條件而未及時提出辭退建議,致使造成不良後果或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考核形式、週期及內容

【考核形式、週期】

第九條: 試用期員工的考核分月度考核和試用期結束的期終評議兩種形式。月度考核每月進行一次;期終評議原則上在試用期結束時通過筆試、答辯等方法進行。

【考核內容】

第十條: 試用期員工月度考核要素分為工作態度、作業能力、工作績效三大項。

1、工作態度:包括責任心、合作性、主動性、紀律性、自我提高的熱情、基本行為準則等內容。

2、作業能力:主要指業務能力,含:學習接受能力、解決問題能力、應用創造力、協調能力等崗位必需的能力。

3、工作績效:員工是否能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所布置的工作或學習任務,並達成每月的改進目標。

第十一條:期終評議結合崗位標準,全面考評員工試用期間的任職資格:品德、素質、能力(應知應會)、績效、經驗。

具體實施辦法及考核用表可由各幹部部(處)根據具體情況設定。

第三章相關責任

【考核責任】

第十二條:思想導師、主管和員工共同承擔考核責任,原則上思想導師為一級考核者,對考核結果的公正、合理性負責;員工的主管為二級考核者;對考核結果負有監督、指導責任。若二級考核者修改了一級考核者的考核結果,應向一級考核者反饋,共同協商決定。

【反饋責任】

第十三條:一級考核者或主要考核責任人必須就考核結果向被考核者進行正式的面對面的反饋溝通,內容包括肯定成績、指出不足及改進措施,共同制定下一步學習/工作目標或改進計畫。反饋是雙向的,考核者應注意留出充足的時間讓被考核者發表意見。

考核者與被考核者都負有對考核結果進行反饋、溝通的責任。

【投訴責任】

第十四條:反饋時,被考核者無論認不認可考核結果,都須在考核表上簽字。簽名僅代表知曉考核結果,並不一定代表認可。

第十五條:被考核者如果不認同考核者對自己的考核結果,在與考核者溝通後仍不能達成共識,可向考核者的上級主管、幹部部(處)或人力資源部投訴。投訴的受理者需在受理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反饋給投訴人。

第四章操作程式

【操作程式】

第十六條:試用期員工綜合考核操作步驟如下:

第五章考核的準備及結果應用

【考核資訊準備】

第十七條: 思想導師、主管綜合各方面收集到的考核資訊,客觀公正地評價員工,資訊**一般有以下幾種:

1、主管記錄員工工作過程中的關鍵行為或事件。

2、員工的歷次培訓記錄。

3、員工定期工作總結及日常匯報材料。

4、同一團隊成員的評價意見或證明材料。

5、相關部門或個人的反饋意見或證明材料。

6、主管與員工溝通過程中積累的有關資訊。

【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不論是月度考核、期終評議還是綜合評定,其考核結果都包括評語和等級(a、b、c、d)兩部分。

第十九條:考核等級(a、b、c、d)的定義如下:

a:傑出。相對於試用期員工而言,各方面都表現突出,尤其是工作績效方面,遠遠超出對試用期員工的要求。

b:良好。各方面超過對試用期員工的目標要求。

c:合格。達到或基本達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d:不合格。達不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月度考核與期終評議的關係】

第二十條: 綜合月度考核和期終評議結果決定員工的轉正(提前轉正、正常轉正、延期轉正)、定級與辭退。

1、試用期員工連續兩月得「d」者,原則上取消試用資格,不再參加期終評議。

2、連續兩月得「a」,且業績突出者,可由部門安排,提前參加期終評議。評議「傑出者」,由部門提出申請,報人力資源部批准後,原則上可給予提前轉正定級。

3、其他情況原則上要求參加試用期結束時的期終評議。根據期終評議和月度考核兩方面成績決定其轉正定級。

【轉正】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員工的轉正除第二十條規定的提前轉正、提前辭退外,其他主要看其綜合評定結果。

1、綜合評定為「d」者,原則上取消試用資格,公司不再聘用。

2、綜合評定為「c」者,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正常轉正或延期轉正。延期轉正者根據時限內的工作表現進行重新評價,評價內容及程式同上述相關條例。

3、綜合評定為a、b者,公司給予正常轉正。

【定級】

第二十二條:試用期員工的職位及薪酬級別的決定主要依據對其任職資格的評定結果,參照公司職位說明書、職位及薪酬等級對應表,及相應的任職資格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六章附則

【解釋、修訂和廢止】

第二十三條:本暫行辦法的解釋、修訂和廢止權歸人力資源管理部。

【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簽發之日起開始生效。

【實施】

第二十五條:各大部門可在本暫行辦法的原則範圍內進行細化,並組織實施。

試用期員工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訂本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員工試用期的考評 培養和管理,通過綜合考評為試用期人員轉正和定級提供決策依據。第二條本規定的適用範圍為與北京太格時代自動化系統裝置 以下簡稱公司 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處於試用期階段的全體員工。第三條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規定的乙個時間階段。在此階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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