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加班管理規定

2021-03-03 22:57:59 字數 3484 閱讀 9482

1.0目的

為加強公司員工考勤管理,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工作進度,特制定本規定。

2.0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

3.0內容

3.1工作時間

3.1.1公司實行每週五天制,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

白班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晚班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半夜18:00~23:00 下半夜 23:30~02:30 夜宵時間:23:00~23:30

晚加班自18:00起計,上下班/加班/夜宵進出都要打卡,否則按遲到論處。

3.2 遲到早退曠工

3.2.1上班時間已到而未到崗者,即為遲到;未到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者,即為早退;上班期間無正常手續及正當理由不到崗者視為曠工。

3.2.2 每月遲到(早退)累計達三次或累計達15~30分鐘者,取消其當月全勤獎。

3.2.3 每天遲到(早退)30~60分鐘作曠工半天處理;每天遲到60分鐘以上,作曠工一天處理。

3.2.4 曠工1小時內按半天計算,1小時外按全天計算。

3.2.5 員工上班時間消極怠工,不服從工作安排或不按時完成任務的,發現一次作曠工一天處理,發現兩次作曠工兩天處理,依此類推。

3.2.6 曠工除扣發當月全勤獎50元外,曠工半天另扣當天的工資、津貼。

曠工1天另扣當月兩天的工資、津貼,曠工兩天另扣當月五天的工資、津貼。無故曠工3天以上(含3天)除扣除等額工資雙倍以外,按自動離職處理。

3.2.7 無故曠工7天以上(含7天)者,為自動離職且自動放棄所有薪資。

3.3打卡規定

3.3.1公司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指紋卡制(正常早上上班1次,中午下班1次,中午上班1次,下午下班1次,加班另打卡),中午上下班,下午下班和加班不得一次打卡,夜宵時間進出均要兩次打卡,時距應在10分鐘以上,否則按一次打卡有效論)。

3.3.2上下班未打卡者,除有正當理由經直屬領班主管核准(考勤補簽登記表),否則視為缺勤。

主管以上由總經辦主任核准簽注。乙個月內簽單次數不得超過一次(出差等特殊情況除外),籤單數超過二次罰款5元,超過三次罰款10元,依次加倍。

4.0 考勤規定

4.1 考勤統計

4.1.1公司各部門考勤員必須做好員工當日考勤記錄的登記工作,不得累計考勤,不得在月末時,用打卡機的考勤顯示記錄填寫考勤登記表。

4.1.2 對加班員工的考勤,考勤員必須在員工加班後的第二天憑《加班申請單》對加班的時間進行核對登記,不得月末以打卡機的考勤作為依據進行記錄。

4.1.3各部門考勤登記表必須在每月1日交到行政部處,若不按時交考勤登記表,對部門考勤員每次罰款20元。(休假、節假日順延)

4.1.4行政部將不定期對各部門的日常考勤情況進行檢查,若發現未及時對本部門員工作當日考勤登記的,罰款3元/人/次;有營私舞弊的,罰款50元/次,違反3次(含3次)以上者,將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情節嚴重者將降職處理。

5.0假期規定

5.1員工享有的有薪假期:

5.1.1有薪法定節假日:元旦、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春節

(元旦一天、清明節一天、勞動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春節三天)

5.1.2有薪年假:

自入職之日起為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可享受有薪年假,年假可與其它假期連續享用,當年的有薪假期在第二年一年內有效,休年假至少以半天(4小時)為基數。若在有效期沒有休,統一在第三年的第乙個月裡填寫《年假補薪審批表》經審批同意後以工資形式發放。(不包括週日/公司放假/法定假日)。

員工累計工作已滿一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5.1.3週六日:每週

六、日為正常有薪休假日。

5.1.4婚假:

凡入職滿一年的在職員工結婚條件符合國家《婚姻法》規定時,可申請享受有薪正常婚假3天,晚婚假13天(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獲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休假,婚假包含節假日;如再婚的可申請享受3天有薪婚假。

5.1.5 產假:凡入職滿1年的在職員工,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女職工,可申請享受正常產假90天,獲總經理批准後可休假。產假期包含節假日和周

六、日(不再延續相應的休假時間),產假期內基本工資由社保局發放。

5.1.6 工傷假期:確定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且符合工傷認定者,依據醫院相關證明及申請批准,享受公司及地方工傷醫療保險待遇。

5.1.7 婦女節:所有在職女性可在3月8日婦女節享受4小時有薪假期,如與其它有薪假期重合時,不再延續相應的休假時間。

5.1.8喪假:凡入職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直系親屬死亡喪假為3天。喪假須提供有效證明方認可。

5.2 其它假期

5.2.1事假:如因私事需請假應提前半天申請,經主管核實認可並審核或批准後方有效,每次不得超過10天,每年累計以15天為限。

5.2.2 病假:請病假一天以內者免附醫師證明,但請病假一天以上或當月累計二天者必須出具當日就醫的資料或者指定醫院證明(私人診所無效)。

5.2.3 假期的核准許可權原則上不允許隔級批准,3天及以上,需由總經理批准。

5.3 請假程式

5.3.1 據實填寫《請假申請單》經相關領導批准後,交行政部登記;工作時間離開公司的,員工可憑《請假申請單》經門衛保安檢視後放行,門衛保安要及時交回《請假申請單》到行政部。

請假時間以打卡時間與申請單時間取最大值。

5.3.2 事後申請或事後上交請假單視為曠工。特殊原因應於兩日內出具證明,經相關上級核實後准予補假。

6.0加班規定

6.1加班申請

6.1.1 每天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以外的工作時間為加班。如週日或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因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如無特殊理由不得推諉,應服從工作安排,違反者依據有關條例處罰。

6.1.2 員工加班4小時以內由本部門領班審核本部門主管批准。

6.1.3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時,應先填寫《加班申請單》,提前交相關領導審核簽認後,及時送行政部彙總。

6.1.4《加班申請單》必須認真填寫加班事由、加班人數、計畫與實際完成的任務及需用時間。

6.1.5在計畫加班時間內,提早完成工作的加班費按實際加班數計算;超出計畫時間的,經核實審批後方可按實際時間計算,否則按計畫時間計算加班費。

6.2加班費核算

6.2.1按照實際加班工時為標準,加班費以分鐘為單位計付。

6.2.2 正常工作八小時以外加班工資按1.5倍計算,周

六、日加班按兩倍計算,節假日加班按三倍計算。

6.2.3 出差人員不計加班費,但依據加班工時可以等值工時調休。

6.2.4 因請假工作時間未滿8小時者,從其最高倍率加班費工時中開始抵扣。

7.0其他規定

7.1.1遇颱風天氣如紅色警告,經公司通告後,可歇工按正常工作考勤。自紅色警告解除後,應照常上班。

7.1.2因工作安排,如停電、盤點、訂單少等工作日需要與週日互調,各部門應配合工作。如當月未能調休,則按薪酬計算。

8.0附件

8.1《加班申請單》

8.2《請假申請單》

8.3《考勤補簽登記表》

8.4《年休假審批單》

8.5《年假補薪審批表》

9.0本制度自簽字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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