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學院接待工作管理辦法

2021-03-03 22:26:45 字數 3040 閱讀 807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學校的接待工作,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接待工作根據不同經費**、不同接待屬性分為公務接待和業務接待兩類。屬於學校層面開展公務活動的接待為公務接待;屬於校內二級單位(各部門、直屬單位、二級學院)層面開展業務活動及科研專案所需的接待為業務接待。

第三條接待工作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和業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國際友人、港澳台友人、國外友好學校、校董單位及各地校友會的接待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安排接待活動。

第二章公務接待

第五條公務接待工作歸口校長辦公室統籌協調管理,實行統一審批、分工接待、相關單位組織落實的管理模式。

第六條公務接待經費納入學校年度預算,嚴格按照年度預算額度執行。

第七條公務接待標準:

(一)接待用餐結合實際情況執行,嚴格控制餐飲支出,接待用餐前要嚴格做好預算,杜絕奢侈浪費現象。

(二)用餐**家常菜,不提供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飲料,不到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和娛樂場所消費。接待午餐原則上不安排酒水,如確需使用酒水,須嚴格控制酒水檔次及數量。大型會議的接待用餐原則上按自選餐方式執行。

(三)根據接待工作需要及實際情況,嚴格控制陪餐人數。工作人員和司機原則上不參與陪餐,按有關標準配備快餐。

(四)學校原則上不負擔來校客人住宿費用。來賓住宿費用確需學校支付的,須報相關校領導審批。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原則上安排在與學校有協議的酒店。

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等生活用品。

(五)公務接待的出行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第八條公務接待辦理程式:

公務接待須嚴格辦理審批手續。接待單位經辦人以《公務接待請示函》(附件1)報校長辦公室審核、統籌協調(如來訪單位有公函須附上公函)。屬於校領導分口接待的由校長辦公室報呈各分管校領導簽批,屬於綜合事務接待的由校長辦公室主任簽批。

接待預算如一批次超過4000元的,或一圍臺接待超過2000元的,須呈報校長簽批。公務接待工作完成後,相關人員須及時、如實填寫《公務接待清單》(附件2)。

因特殊情況無法在接待前履行正常審批手續的,經事前通過**請示分管校領導(或分工聯絡校領導)同意後,按校領導口頭批准的接待標準及預算執行接待工作,事後及時補辦手續。

第九條公務接待地點原則上安排在校內食堂。特殊情況需安排在校外用餐的須報相關校領導批准。

第三章業務接待

第十條業務接待從類別上主要分為教學單位業務接待和非教學單位業務接待。

第十一條業務接待總經費實行預算管理。

教學單位根據業務具體情況,每年制訂當年度業務接待總預算,總預算的指標核定須經有本單位教職工代表參加的會議審定並通過。總預算書面報財務處審核簽署意見後,呈報分管校領導(或分工聯絡校領導)批准,報紀委、審計處備案後方可執行。

非教學單位的業務接待總經費須經財務處審核、簽署控制額度意見,並呈報分管校領導(或分工聯絡校領導)批准;屬於在科研專案經費中開支的,須控制在規定額度內。

第十二條業務接待辦理程式:

教學單位業務接待須由經辦人:如實填寫《教學單位業務接待清單》(附件3)。

非教學單位的業務接待須由經辦人以《非教學單位業務接待請示函》(附件4)報分管校領導(或分工聯絡校領導)簽批(如來訪單位有公函須附上公函)。業務接待工作完成後,相關人員須及時、如實填寫《非教學單位業務接待清單》(附件5)。

特殊情況的審批程式參照第八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業務接待的有關標準和接待地點參照公務接待執行。

第四章接待費報銷

第十四條嚴格報銷手續。屬於公務接待和非教學單位業務接待的,接待單位需憑校內食堂內部轉賬票據或稅務發票、接待請示函、接待清單到財務處辦理報賬手續;屬於教學單位業務接待的,接待單位需憑校內食堂內部轉賬票據或稅務發票、接待清單到財務處辦理報賬手續。如來訪單位有公函須附上公函。

第十五條接待費應於當月結清。報銷時原始憑證不齊全,未經批准或超標準、超預算和擴大範圍開支的,財務處不予報銷。

第五章接待紀律

第十六條接待禁止一般性學習交流、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公務、業務接待範圍。校內各單位之間不得以任何名義用**互相宴請。

第十七條接待原則上不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跨地區迎送,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學生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第十八條接待活動不得超標準、超預算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業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九條各單位組織的重要公務接待和承辦大型活動,須事先報校長辦公室備案,以便學校統籌協調;各單位邀請校領導參加業務接待活動所產生的費用,由各單位負責。

第六章接待監督及其他

第二十條紀委、監察處負責對學校公務和業務接待工作的監督,負責對公務、業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9日起試行,由校長辦公室、財務處、審計處負責解釋。原《韶關學院接待工作管理辦法》(韶學院〔2004〕22號)和《關於印發《韶關學院接待工作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韶學院辦〔2008〕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公務接待請示函

2、公務接待清單

3、教學單位業務接待清單

4、非教學單位業務接待請示函

5、非教學單位業務接待清單

韶關學院

2023年5月9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主送:校領導,學校各部門、直屬單位、二級學院

韶關學院院長辦公室2023年5月9日印發

電子發文,書面印60份)

附件1:

備註:申請單位負責人須為申請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

附件2:

公務接待清單

附件3:

教學單位業務接待清單

附件4:

備註:申請單位負責人須為申請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

附件5:

非教學單位業務接待清單

備註:主要負責人須為接待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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