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管理制度辦法

2021-03-03 22:03:19 字數 3736 閱讀 8422

瀋陽有色金屬研究院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優化員工隊伍、改善人員結構、提高研究院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保障研究院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建立規範、完整的離職管理制度,保證研究院工作順利開展和資訊資料資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瀋陽有色金屬研究院工作的所有員工要辦理離職手續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離職,是指員工與研究院在合同期內或合同期滿離開研究院,解除雙方勞動關係而形成的離職。

第二章離職基本定義

第四條離職形式一般分為自然離職與中途離職兩種形式。

第五條自然離職:《勞動合同》期滿且研究院不同意續簽合同、簽訂合同人發生失蹤或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自然解除雙方勞動關係而形成的離職。

第六條中途離職:分為如下三種形式:

(一)辭職

辭職是指員工因本人原因離開研究院或部門領導認為其不適應現任工作崗位而勸其離開公司,並與公司解除工作關係。

(二)辭退

辭退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或協議,決定終止與員工的聘用關係的行為。

(三)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是指對未提出辭職申請或未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即離開公司七天以上的行為視為自動離職。

第三章離職基本制度

第七條辭職的基本制度。辭職人員應按研究院規定提前30日向部門領導和院人力資源部遞交書面辭職申請。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或暫時不准辭職。

①研究院重要工作尚未處理完畢,須由該員工繼續處理,或該員工辭職將對工作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②由研究院出資培訓、進修或由研究院負擔學費參加業餘學習,服務期限未滿的。

③正在接受研究院審查,在經濟或其他問題上未做結論的。

④其他原因暫不宜辭職的。

第八條辭退的基本制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公司可隨時辭退且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①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研究院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研究院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利用職權為個人謀利。

⑤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員工入職時提供虛假個人情況資料,一經發現的。

⑦員工在任職期間,未經批准在其它公司兼職的。

⑧未經研究院同意擅自利用研究院名義進行個人技術與經濟商貿活動,洩露研究院重大商業秘密的。

⑨連續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當年事假超過30天之一者。

⑩違反研究院其它規定達到辭退條件者。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研究院可辭退,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

①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無適當崗位安排的。

②正式員工不能勝任現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因員工及研究院雙方原因,員工與研究院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形成的離職。

第十條自動離職,對未提出辭職申請或未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即離開公司七天以上的行為視為自動離職。

第四章離職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員工因故辭職,應按研究院規定提前30日向部門領導和院人力資源部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副主任級及以上幹部可直接向人力資源部提出辭職申請)。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於七日前提出。

第十二條在員工提出辭職申請後,應該履行以下程式:

(一)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二)辭職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後,遞交人力資源部。

(三)人力資源部將離職人員相關情況上報院主管領導,院主管領導對其進行約談,了解具體情況,對優秀人員進行挽留。無法挽留的人員,進入離職程式。

(四)對符合辭職條件的申請辭職人員需要進行離行審計的,由人力資源部向院領導提出審計申請,由院領導安排審計部門對其進行離行審計,離行審計參照第五章離行審計。對不符合離職條件(第三章第七條規定)的,不准或暫時不准辭職。等完成相關任務後再予以辦理離職手續。

(五)不需要進行離行審計的員工,人力資源部根據考核、考察情況,向院領導提出審批意見或建議,經院領導研究後,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部門;

(六)離職員工在接到審批書面通知後,方可辦理工作交接,結算薪資,辦理離職。

第十三條對於符合研究院辭退規定的,應做辭退處理。

(一)員工嚴重違反研究院規章制度,由其部門領導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呈准後送交人力資源部,作辭退處理。

(二)辭退員工收到人力資源部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函》後,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三)辭退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參照第十二條規定)後,將《離職交接表》交人力資源部結算薪資。對於簽訂臨時服務合同的辭職人員,遲發乙個月工資,在工作交接完成後給予補發。由臨時合同轉入正式合同的,在簽定正式合同時補發。

(四)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公司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相關手續請參照第十四條規定。

第十四條員工自動離職者,工資不予結算。其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員工自動離職後5天內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提交《員工自動離職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清查該員工是否有財、物等遺留問題,並予以追繳。若需進行離職審計(參照第五章離職審計),須在離職審計後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五條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後,由人力資源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員工離行審計

第十六條對符合辭職條件的申請辭職人員需要進行離行審計的,由人力資源部向院領導提出審計申請,由院領導安排審計部門對其進行離行審計。

第十七條以下人員需進行離行審計:

(一)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或重要崗位的工作人員離職時;

(二)對有重大財務問題的離職人員,暫不辦理離職手續,審計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財務審核,待離職人員處理完財務糾紛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三)對關係研究院重大業務關係或者重要課題的離行人員,須交出所有的與研究院相關的材料和資源或將研究課題結題後,並在部門領導和院領導的批准複核後方可辦理離職審計;

(四)離職人員有重大欠款行為的;,須交回所有款項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五)辭職前三年內研究院出資的相關培訓費用。待交回所有培訓費用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在審計部門和院領導的審計和審核下,在審批同意並辦理相關補償費用後一周內,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

第六章離職補償

第十九條對於不符合工作條件被辭退人員,需要進行離職補償的,根據在研究院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放乙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者不做補償。發放標準為離職前12個月的個人平均工資。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凡不服從研究院相關規定,有以下情況者須承擔相關責任:

(一)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二)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三)在通知期內或離職審計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研究院帶來經濟損失的,研究院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四)移交人於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公司員工的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並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二十二條辭職員工的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後,由人力資源部門開具離職證明,至此視為勞動關係正式終止。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三條凡因違紀而被開除、公司要求終止勞動關係者,公司一律不予再次錄用。正常離職者在離職3個月後可向公司申請復職。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歸於瀋陽有色金屬研究院人力資源部。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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