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2021-03-03 21:48:47 字數 3652 閱讀 3765

1.目的和範圍

1.1目的

為規範離職管理工作,確保企業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制度

1.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汽車專營店的離職員工。

2.定義或術語

2.1自清辭職:有員工提出並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2.2自動離職:員工未辦理休(請)假、離職等手續,連續3天而未到崗工作,按公司規定應被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2.3遷調離職:因業務需要,員工調往東風汽車集團系統內其他單位工作,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2.4解雇離職:

2.4.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取條件,被公司解除勞動的情形。

2.4.2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辭職,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具體行為如下:

2.4.2.1一年內三次記過者;

2.4.2.2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者,或乙個月內累計曠工達四日者,年度曠工累計達五日者;

2.4.2.3未按照規定、指示或擅自改變工作方法,給公司或者客戶造成經濟損失達人民幣5000元以上者;

2.4.2.4聚眾賭博、吸毒、酗酒滋事且屢教不改者;

2.4.2.5利用公司名義及條件,在外招搖撞騙、謀取私利者;

2.4.2.6員工之間施以暴力或者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者;

2.4.2.7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管理制度,導致人身事故,裝置事故者;

2.4.2.8盜竊或者故意損壞同事、客戶或者公司財務者;

2.4.2.9不服從領導正當管理,屢教不改者;

2.4.2.10員工與客戶直接衝突行為者;

2.4.2.11其它未列之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2.4.3員工因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傷害,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2.4.3.1遺失重要公文(物品)、故意毀壞公物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者;

2.4.3.2私用或者擅送他人使用職務下所管的公司財物,情節嚴重者;

2.4.3.3營私舞弊、****、挪用**、索取回扣者;

2.4.3.4私自把公司客戶***露給外單位,進行不道德交易及活動者;

2.4.3.5違規操作東風日產乘用車公司配備給公司各類資訊管理系統,造成重大損失者;

2.4.3.6其他類似行為。

2.4.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未經公司允許私自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出勞動服務。

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2.4.5員工違反國家法律被刑事處罰,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2.5資遣調離:

2.5.1因為公司業務縮減、外包,或者瀕臨破產等,需要裁員時,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2.5.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傷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2.5.3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連續3個月績效考核未達成,進行培訓後仍無法達成的;經調整崗位或培訓仍不能勝任,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2.6退休離職:員工符合國家規定可以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情形。

2.7其他離職:員工死亡(法院宣告死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情形。

3.管理職責

3.1專營店人事行政部

專營店人事行政部負責員工離職相關手續的辦理工作。

3.2各業務部門、後勤部門

各業務部門、後勤部門員工離職,須向人事行政部提交離職申請,經相關領導簽字確認後,完成員工離職的輔助工作。

4.工作規範

4.1離職流程

4.2管理細則

4.2.1離職通知

4.2.1.

1員工自請辭職需由本人到人事部門領取並填寫《員工勞動關係終止通知單》(詳見《勞動合同制度》),離職通知的時間以《員工勞動關係終止終止單》提交打牌人事部門之日開始計算。

4.2.1.2解雇離職、資遣離職,公司提前30天向員工發放《員工勞動關係終止通知單》。

4.2.1.3員工在試用期尚未屆滿的需提前3天提出書面申請,詳見《試用期管理制度》

4.2.1.4如平時工作成績優良應由上屬加以疏導挽留。

4.2.1.5員工在遞交書面離職申請又反悔時,除非本司同意,否則必須在預定時間辦理離職手續。

4.2.2離職交接

4.2.2.1員工離職需親自辦理離職手續,員工死亡的由其法定繼承人(或其監護人)憑員工死亡證明辦理。

4.2.2.2離職到期之日(經雙方協商一致可提前)。,離職員工辦理相關離職交接及工資結算手續,並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審批表》(附件2)。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原用人部門:胸卡、工具、工作服、辦公裝置及文具,勞保用品的**、資料交接等,離職員工應將已辦而未結案的事項交代清楚,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如交接事項比較多應另附清單。

(2)人事部門:考勤、考核,辦理退宿手續,計算員工工資、獎金,由經辦人及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3)財務部門: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審核,由經辦人簽名確認。

4.2.2.3離職人員移交不清或延緩(包括自動離職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離職手續),當期的績效考核成績一律列為末等。

4.2.2.4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直屬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選確定後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4.2.3薪資核算:

4.2.3.1離職人員一律在辦妥離職移交手續後結清所有薪資,

4.2.3.2如造成公司損失應賠償或由公司代繳代扣的款現在薪資中扣除。

4.2.3.3離職員工的工資及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項福利的截止時間為離職前一日。

4.2.3.4按法律規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遵照執行,與薪資結算時一併支付。詳見《勞動合同管理制度》4.4.2補償標準條款

4.2.4自動離職管理

4.2.4.1預定離職日未到擅自脫崗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4.2.4.2自動離職視為員工單方擅自解除勞動合同。

4.2.4.3員工失蹤按自動離職辦理,法律有規定的遵照執行。

4.2.4.4自動辭職者不予計發任何薪資

4.2.4.5擅自辭職手續辦理

4.2.4.5.1有擅自辭職者所在部門經理於第四天填寫「員工合同終止通知單」,註明「擅自辭職」,報人事行政部。

4.2.4.5.2由擅自辭職者所在部門經理按附件2《離職審批表》所列各項辦理相關交接手續。

4.2.4.

5.3因擅自辭職者的擅自辭職形成交接不清的,公司有權在該員工的離職證明中如實填寫「擅自辭職」,給公司造成空崗並帶來經濟損失的,或因交接不清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還將追究擅自辭職者經濟和法律責任。

4.2.4.6員工自動離職,公司應在作出除名處理決定後的15個工作日內發函至員工戶籍在地(以在本公司登記的位址為準,郵寄回執存檔備查)。

5記錄附件1:《離職談話記錄》

附件2:《員工離職審批單》

附件3:《離職證明》

附件1:

離職談話紀錄》

附件2:

《員工離職審批單》

附件3:

《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

茲證明我公司 (身份證號: ,在我公司工作時間為: 年月日— 年月日,工作崗位:

)已於年月日與東莞東風南方汽車銷售服務****寮步分公司結束勞動關係,終止勞動關係關係手續已辦理完畢。

該員工在我公司工作期間遵紀守法,無違法現象,情況屬實。

特此證明!

東莞東風南方汽車銷售服務****寮步分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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