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計畫管理辦法

2021-03-03 22:03:19 字數 2778 閱讀 9506

工作計畫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為了改善員工工作盲目性、隨意性的狀況,便於各部門間工作執行協調、行為規範,提高工作效率,利於各部門能夠制定出科學、有序、可行的工作安排,特制定以下規定:

第二章、適用範圍和物件

1、適用範圍:鄭州愛普銳科技****

2、適用物件: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章、工作計畫發放方式

1、由辦公室提供各種工作計畫格式

2、辦公室將工作計畫以電子文件的形式發放給各部門主管;

3、由部門主管將**分發給部門員工

第四章.具體規定

(一)、季度工作計畫:

1、季度工作總結:各部門員工結合上季度的工作開展情況,對上季度所做過的工作進行彙總,總結工作中的取得的成績,匯報工作中的不足與相應的處理辦法;

2、下季度工作計畫:各部門員工根據部門工作重點擬定下季度工作計畫,計畫內的工作需要部門間協助的應列明協助部門的工作內容、完成的標準,以免造成工作內容不明確,責任劃分不清楚,影響工作週期。

3、對自己片區業務銷售計畫:因公司的行業性質,參照上季度片區內的業務銷售情況,銷售人員應結合部門計畫、市場需求改善現有的銷售計畫,應加以說明。

4、員工將個人的季度工作計畫上報給部門主管,各部門主管結合公司年度工作重點審核、調整、綜合部門員工的季度工作計畫,形成部門的季度工作計畫上交公司;

(二)月工作計畫

1、部門月工作計畫:各部門主管結合部門季度工作計畫及部門員工實際工作完成情況,擬定部門月工作計畫,上報公司審定

2、公司月工作計畫:總經理根據公司的總體工作計畫對各部門月度工作計畫進行調整,形成公司當月的中工作計畫,下發各部門執行;

(三)周工作計畫

1、部門員工在每週五將周工作完成情況上報給部門主管

2、部門主管根據部門月工作計畫,結合部門員工上週工作計畫完成情況,分配部門工作;

3、各部門員工根據部門主管分配的工作重點,結合崗位職責,擬定個人的周工作計畫,上交部門主管

4、部門主管審核部門員工的周工作計畫的可行性,經調整後交辦公室留存,作為月度工作考核的依據;

(四)日工作計畫

1、員工結合個人周工作計畫安排每日的工作,並將每日的工作計畫上報給部門主管;

2、部門主管審核部門員工的日工作計畫的可行性,經調整後交辦公室留存,作為月度工作考核的依據;

第五章、工作計畫填寫要求及交納時間

(一)、工作計畫填寫要求:員工在對各種工作計畫**填寫時,都要有明確的工作任務(做什麼)、明確的目標(做到什麼程度)、責任人(誰來做)、完成的時間(合時做)、完成的地點(何地做)、完成的動機(為誰做)、完成的措施(如何做)

(二)、交納時間

2.1、季度工作計畫:

● 新季度開始的第三個工作日,下午4:30

● 在外出差人員將季度周工作計畫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傳送到

2.2、月工作及計畫:

● 每月開始的第三個工作日,下午4:30

● 各部門主管在外出差期間,指定部門員工填寫月工作計畫2.3、周工作計畫:

● 每週一下午4:30

● 每週五下午5:00將部門周工作完成情況彙總後,交辦公室留存

● 在外出差人員將周工作計畫可以通過**()、手機簡訊(部門主管)、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交遞

2.4、日工作計畫:

● 每日上班9:00前部門主管將部門員工的日工作計畫傳至愛普銳辦公室的**號內

● 出差人員的日工作計畫以手機簡訊的形式將日工作計畫傳給部門主管

● 每日下班提前10分鐘,各部門主管將部門員工日工作完成情況傳至愛普銳辦公室的**號內

第六章、工作計畫管理

工作計畫是建立在公司及時了解員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將個人工作計畫融入到公司整體的工作計畫中,幫助員工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而制定的。

公司全體員工應正確的認識工作計畫,避免出現未按要求填寫、拖延,不交納,完成不及時的現象。

未按要求填寫:

● 部門員工上交的工作計畫,未嚴格按照填寫要求填寫,參照第五章第一條規定,發現三次以上(包括三次),對部門提出通報批評,同時參考公司月度考核規定,作為考核部門主管工作地依據;

拖延:● 在規定的交納時間內(無特殊原因)未及時交納工作計畫,)(參照第五章第二條工作計畫交納時間規定)視為拖延;

● 部門主管或公司審核上交後的工作計畫,發現個人或部門工作計畫與公司工作計畫相牴觸時,應及時通知部門或員工對工作計畫做適當調整,部門或員工在接到修改通知後24個小時內,未將修改後的工作計畫上交部門主管或者辦公室,視為拖延;

● 拖延兩次以上,對部門提出通報批評,直接對部門主管進行考核,考核標準參照公司的月度考核制度

不交納:

● 在超出規定交納時間24個小時,未將工作計畫傳遞給部門主管或辦公室,視為不交納;

● 出現一次,對部門提出通報批評,直接對部門主管進行考核,考核標準參照公司的月度考核制度

工作完成不及時:

● 列入工作計畫內的工作在計畫時間內未及時完成,由部門主管陪同加班至6:30;

● 周工作未及時完成,由部門主管陪同週六加班直到完成工作,公司不做相應的加班補助。

● 各項工作計畫累計三次未及時完成,責任人及部門主管月工資均下調一檔

第七章、注意

● 各種工作計畫一經上交部門主管批准後,員工不得擅自更改工作內容,工作時間;

● 若工作開展過程中出現不可抗的原因,工作無法正常開展,計畫工作暫停辦理;

● 若工作開展過程中,由於公司總的工作計畫或部門的工作計畫進行調整,部門員工以書面的形式說明原因,由部門主管審核,總經理批准方可暫停該項工作辦理;

● 若工作開展過程中,由於協助部門的原因造成工作不能在計畫內的時間裡完成,應以書面的形式上報部門主管,由部門主管審核,總經理簽字批准後方可延長工作時間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工作計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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