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2021-03-04 09:54:09 字數 3264 閱讀 50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北京京城機電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會計檔案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檔案局2023年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均應依照本制度管理會計檔案。

第三條會計檔案較多的企業應建立會計檔案分室,負責本企業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統計、鑑定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四條企業應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檔案管理部門的分管領導,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會計檔案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配備相應的檔案庫房、裝具,逐步改善會計檔案保管條件,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洩密。

第二章會計檔案分類

第五條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本企業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1、財務報告類: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說明,以及其他財務報告。

2、會計賬簿類: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賬、輔助賬簿,以及其他會計賬簿。

3、會計憑證類:包括原始憑證,彙總記賬憑證,以及其他會計憑證。

4、工資發放名冊。

5、其他類:包括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及對賬單、稅務資料、其他應當儲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或案卷目錄)、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第六條會計檔案的整理和立卷

1、會計年度終了要將裝訂成冊的會計檔案整理立卷。各種會計檔案、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按本立卷,每本為一捲,按卷順序編號。

2、會計憑證按全年順序統一編號,卷號應與會計憑證封面的冊數編號一致。

3、會計賬簿按保管期限分類編制卷號

(1)現金、銀行存款(借款)日記賬,全年按順序編制卷號。

(2)總賬、各類明細賬、輔助賬,全年按順序編制卷號。

4、會計報表按保管期限分別編制卷號

(l)月、季度會計報表,全年按順序編制卷號。

(2)年度會計報表,全年按順序編制卷號。

5、單獨裝訂的立卷專案

(1)涉及外事及對私改造等有關會計資料,要單獨裝訂立卷,單獨編制卷號。

(2)會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要單獨裝訂立卷,單獨編制卷號。

第三章會計檔案的管理

第七條會計檔案的歸檔保管

1、當年的會計檔案,會計年度終了,可暫由各企業財務部門保管一年。

2、年度終了,各企業財務部門要將會計檔案分門別類登記造卅並填寫「會計檔案案卷目錄」表一式二份,乙份隨會計檔案存放,乙份由保管部門簽章後退回財務部門,以明確責任。

3、會計檔案管理部門應分別建立會計檔案清冊、會計檔案借閱登記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將歷年會計檔案的內容、保管期限、存放地點等情況登記清楚。

4、財務部門要指定專人管理會計檔案,具體負責移交前的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保管工作,期滿後負責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5、會計檔案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要負責全部會計檔案的接收、整理、立卷、保管、調閱、銷毀等一系列工作。

6、企業有條件時單獨設立檔案室,配備專用檔案櫃等有關裝置。做到存放有序、碼放整齊、調閱方便等。

7、機構變動或檔案保管人員工作變動時,要辦理交接手續,原檔案管理人員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交給接替人員;接替人員應將全部案卷逐一清點,清點無誤後交接雙方在清冊上簽字。

第八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詳見附表)。上述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制度附表所列期限執行。

各企業的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制度不相符的,要以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儲存會計檔案資料應做到防盜、防火、防潮、防蟲,磁性介質還要防熱、防磁、防凍。

第九條會計檔案借閱手續

1、會計檔案需要借閱時,檔案管理人員要填寫會計檔案借閱登記清冊,要將借閱人的姓名、單位、日期、數量、內容、歸還日期等情況進行記。

2、外單位借閱會計檔案,應持有單位正式介紹信,經企業主管領導批准後,辦理借閱手續。

3、企業內部人員或部門借閱會計檔案,要經過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企業主管領導批准後,辦理借閱手續。

4、借閱人員查閱檔案時,檔案管理人員要在場監督,不得離開,查閱人員均不得在案卷中勾劃或拆散原案卷,更不得抽換案卷的有關內容。

5、借閱人員需要攜帶檔案外出時,要經主管領導批准後,辦理借閱手續。需要複製的也必須經領導批准。

6、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要嚴格掌握借閱期限,過期不還的要及時摧還,以免造成丟失。

第十條會計檔案銷毀手續

1、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由會計檔案管理部門提出銷毀意見,財務部門共同鑑定,嚴格審查,編造會計檔案銷毀清冊。經本企業領導審查後,以書面形式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銷毀。

2、對於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會計檔案和有關憑證,要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直至保留到確無儲存價值時,或結清債權債務為止。

3、會計檔案銷毀時,由會計檔案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派員監銷。

4、銷毀後,經辦人員要在「銷毀審批單」上簽字或蓋章,審批單和銷毀清冊一併歸入檔案備查。

第十一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產權等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或案卷目錄)中列明。

第十二條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企業,應當儲存列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存貯於磁性介質上的會計資料在未列印成書面資料前要妥善保管。根據企業業務量的大小和計算機的存貯能力而定複製備份資料的時間間隔,以及清除資料的時間間隔。

會計資料的備份應分別存於兩個以上不同的建築物內。

第十三條企業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登出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移交上級主管部門代管;二級企業的下屬部門有上述情況者,其會計檔案仍由歸口單位檔案室分管

企業合併後原單位解散或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企業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併後的單位統一儲存;企業合併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十四條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企業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

第十五條預算、計畫、制度等檔案材料,由二級企業的秘書部門按行政類檔案管理歸檔。

第十六條各企業財務部門負責對本企業所屬企事業單位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並定期組織檢查。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資產財務審計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企業會計檔案期限表

事業單位會計檔案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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