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用品領用借用保管制度

2021-03-04 09:54:08 字數 1422 閱讀 5913

第十五條未經許可,不得將固定資產借給外公司或非本公司工作人員使用。

第四章辦公用品保管規定

第十六條採購的辦公物品由綜合辦專人負責,保管實行「三清、兩齊、兩一致」即材料清、賬目清、數量清,擺放整齊、庫房整齊,賬、物一致。

第十七條所有入庫辦公物品,物品保管人員都必須一一做好登記,並做好保全措施。

第十八條物品保管人員對領用的辦公物品做好領用登記手續,並計算出剩餘數量。特需辦公物品一旦領用完時,應立即提出申購。

第十九條公司員工對其所負責及使用的固定資產必須正確使用,精心愛護,保

證固定資產完整性。如有損壞或丟失,由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本制度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並且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用於生產經營的機器裝置、運輸裝置、工具器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非生產經營性裝置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的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價雖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起點,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財產,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綜合辦對固定資產進行統一編號,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管理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辦理固定資產出、入庫和調配手續。

第二十一條每季度組織財務部門、實物管理部門及使用部門對固定資產的清查和年末的全面清查盤點工作。綜合辦、財務部及實物管理使用部門均須在盤點**上予以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單位內各部門之間轉移固定資產,由綜合辦統一排程,轉移時由綜合辦填寫《固定資產轉移單》,由經辦人、轉出部門負責人、轉入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固定資產管理人員、使用人員調動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特別是配置給個人使用的車、手提電腦的交接),綜合辦見調出單位、副總經理審核簽批意見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四條調離或離職人員應在離職前將辦公物品和勞保物品交還綜合辦物品保管人。

第五章責任及處理

第二十五條凡屬正常報損、報廢的固定資產,由使用部門填寫《固定資產報損、報廢報告單》,分管副總進行審批處理。

第二十六條如有變賣、租賃、捐贈、債務重組、非貨幣性資產交易等處置固定

資產意向,不論價值多少,必須填寫《固定資產處理申請單》,經總經理審批。

,必須與對方簽訂相關合同、協議。

第二十七條因不正當操作使用,或因個人過失,或因故意損壞,對固定資產造

成損壞,責任人或過失人應予賠償損失,承擔全部責任。故意損壞的還應責令寫

出書面檢查,給予嚴厲批評。出借後的固定資產造成的損壞由借用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八條因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資產丟失,責任人應予賠償,承擔全部責任。

固定資產出借後造成丟失的,由借用人或批准人賠償。

第二十九條經妥善保管後,固定資產發生被盜的,責任人應當寫出情況說明,

由公司例會研究認定責任。

第三十條綜合辦與財務部對經採購的辦公用固定資產進行登記,並明確相應

的責任人。固定資產因工作關係進行移交需將移交清單送乙份給綜合辦備案,辦

理責任人變更登記。

辦公用品領用借用保管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加強辦公用品管理,規範辦公用品領用 借用 保管等行為,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公司所有員工及辦公用品。第三條原則各部門員工應厲行節約,勤儉辦公。第二章辦公用品領用規定 第四條辦公用品購買後,須提交發票 實物,經綜合辦查驗,財務部審計之後,綜合辦 財務部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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