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危機管理制度

2021-03-04 09:54:03 字數 1931 閱讀 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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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編號: 201-w-013

版本: a0

總頁數: 5

發行日期: 201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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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為明確在危機處理過程的責任部門及責任人,以規範危機管理的全過程,使危機處理過程中有法可依,特制度本制度。

2.適用範圍:集團總部及下屬分子公司全體員工。

3.危機事件定義:本制度所指的,離職員工危害到公司品牌形象和業務發展以及公司利益等方面,需要立即做出反應並緊急處理的事件。

4.危機管理的目標

危機管理是危機監測、危機預防、危機處理和危機公關以及危機經驗總結與分享的全過程。

5.作業內容

5.1各部門部門分管領導負責處理本部門的員工離職危機事件,即正常在職員工在運營中潛在的或突發性的事件有預防控制責任。

5.2員工僅口頭提出離職,未正式向公司作出書面離職申請及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將不予以結算工資。

5.3員工離職必須嚴格按照員工離職管理制度,轉正員工離職須提前30天書面告知人力資源中心,試用員工須提前3天書面告知人力資源中心。人力資源中心和業務部門商議後確定員工離崗時間。

5.3員工未提出離職擅自離崗的視為曠工,曠工滿三日視為其自動離職。如果發生員工擅自離崗3日內的,採取如下措施;

5.3.1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按其通訊位址發通知(**、簡訊、郵件等形式),通知其上班,未到崗的時間段按曠工計算。

5.3.2通知後還不能按規定到崗的,則當事部門告知人力資源中心,人力資源中心將根據情況進行書面告知。

5.3.3若擅自無假離崗3天的,部門出具書面資料到人力資源中心,人力資源中心根據情況發布書面解聘當事人的公告。

5.4員工擅自離職後,按違反勞動合同處理和公司規章制度處理。除解除勞動關係外,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應賠償(包含但不限於):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費用;

(四)勞動合同約定、廉政協議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5.5員工離職管理程式

5.5.1試用期員工需在離職前三日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和分管領導、人力資源中心同意後,方可在三個工作日後填寫《員工離職表》,並按相關流程辦理交接手續;正式員工(副總監及以上員工離職需要提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需在離職前至少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和分管領導、人力資源中心同意後,方可在乙個月後填寫《員工離職表》,並按相關流程辦理交接手續。

5.5.2員工未按公司離職程式辦理離職,提前離開公司對公司所造成的所有損失由該員工承擔,且部門負責人承擔管理責任。公司所有損失由該員工所在部門的部門負責人進行核算追回。

5.5.3員工提出離職期間須對工作進行梳理交接,對公司借款、物資等交還。所有事項原則上須在員工離職前交接完畢。

5.6員工離職後,如對公司造成名譽或者經濟上的損失。由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理,人力資源中心、消防協助處理。

5.6.1員工離職後對公司名譽造成損害的,按照員工簽訂的保密協議、廉政協議、公司制度、國家相關法律等為依據進行處理。

5.6.2如員工離職未歸還公司財產或有意侵吞公司財產,經核算後由部門負責人進行核查、催收,總監及以上人員則由人力資源中心負責核查、催收;原則上必須在離職後兩日之內歸還。

5.7消防協助處理步驟:

5.7.1由消防資訊組將催收函送至該員工或員工家屬手中,並告知其事件嚴重性。

5.7.2接收催收函後,該員工仍不配合,由消防員再次登門告知該行為的嚴重性,以及該員工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並告知其當事人的親屬、同事、朋友等。

5.7.3經過消防資訊組多次協調未果,則由消防應急事件小組負責後期的處理。

6.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試執行,試執行自2023年8月8日止,如未修正則自動生效正式執行,本制度由人力資源中心負責解釋、修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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