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差旅費管理辦法

2021-03-04 09:52:02 字數 2807 閱讀 2964

附件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差旅費用管理,遵循既能滿足出差人員工作和生活需要又提倡節約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行境內所有機構,包括各分行、信用卡中心、代表處和總行各部室(以下簡稱各機構)。

境內機構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的框架和標準內制定實施細則;境外機構(含香港分行和美國代表處)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制定適當的差旅費管理辦法,並報備總行。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行內員工赴境內異地或境外其他國家和地區(含香港、澳門和台灣)洽談業務、開會、考察和培訓等公務活動所開支的旅行性費用。

第四條境內差旅費包括交通費、住宿費、交通費補助、伙食費補助、通訊費補助等;境外差旅費包括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補助、境外公雜費補助(含市內交通、通訊、辦公用品和小費等費用)等專案。

第五條行內員工出差需報經領導批准。各級審批許可權如下:

境外出差除按上述許可權審批外,還需按照《關於我行員工因公出國(境)有關問題的意見》(招銀人發〔2002〕048號)的有關規定事先報總行審批。

第六條差旅費報銷必須提供合規原始憑證,並按出差審批許可權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分行行長差旅費報銷可由分行副行長簽批。境外差旅費報銷還需提供出差人所在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的審批意見。

交通費需憑所搭乘交通公具的票據,以及必要的行李打包費等票據報銷。

住宿費需憑住****報銷,並需提供酒店住宿費結算清單。

因會議、培訓出差的還需提供相關會議和培訓通知。

通過旅行社安排的境外差旅活動,還需提供由旅行社出具的費用結算明細清單。

因工作需要發生的退票費,需說明退票理由並經審批人簽字後方可報銷。

第七條出差補助天數以從出差日起至返回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住宿費以實際入住天數計算。

第八條境內出差原則上一律不向個人借款,特殊情況需要借款的,須填製《借款單》並按照出差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批。境外出差通過旅行社安排需預付費用的,經所在單位財務審核後按財務審批程式進行審批。

第三章差旅費標準

第九條境內差旅費標準:

注:1.以上為各級別差旅費標準上限

2.主持工作的副職按正職標準執行

3.各檔含相同職級的人員

(一)出差北京、上海的情況,第三檔人員住宿費增加100元,第四檔人員住宿費增加50元。

(二)由工作單位所在地出差往返機場、車站和碼頭,如單位無車接送,各機構可根據當地物價水平設定標準給予一定的交通補貼,單程補貼金額最多不超過50元;單位有車接送的不再給予交通補助。

(三)出差人原則上必須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內在我行簽約酒店入住。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入住簽約酒店或出差地無我行簽約酒店,才可在住宿費標準內選擇其他酒店入住。(簽約酒店名單見附。)

(四)因工作需要返程時間在17:00以後需在酒店停留的,當天住宿費可按半天標準報銷。

(五)不享受手機話費報銷的員工,出差期間,按每人15元/天的標準給予通訊費包乾補貼。

(六)第三至四檔人員原則上兩人一間。

第十條境外差旅費標準

注:1.以上為各級別差旅費標準上限

2.主持工作的副職按正職標準執行

3.各檔含相同職級的人員

(一)國家與地區的分類

a類指:美國、英國、法國、瑞士、比利時、義大利、西班牙、荷蘭、俄羅斯(僅限莫斯科),此外,對第二檔人員出差美國紐約,瑞士日內瓦時,在此標準上增加50美元。

b類指:德國、瑞典、丹麥、加拿大、希臘、澳大利亞、愛爾蘭、奧地利、俄羅斯(莫斯科以外城市)、南韓、日本。

c類指:其他國家。

d類指:港、澳、臺地區。

(二)第五至六檔人員原則上兩人一間。

第十一條參加由主辦方(或邀請方)提供食宿的公務活動,不予報銷住宿費和公務期間的伙食費補助,出差往返當日的伙食費補助可以報銷。

第十二條到異地(含境外)參加培訓時間超過20天(含)或因工作需要長期派駐異地的人員,相關費用按出差標準的一定比例報銷:

交通費補助和伙食費補助按出差標準的50%報銷;不享受通訊費補助包乾。

如培訓主辦方或派駐單位未統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費在出差標準的80%內據實報銷。

第十三條員工出差應使用我行信用卡購買機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刷卡,可購買和報銷航空意外險。

第四章其他

第十四條隨總(分)行領導出差人員,因工作需要與領導入住同一酒店且住宿費超出報銷標準的,需說明情況並經同行總(分)行領導審批後可據實報銷。

第十五條參加由主辦方(或邀請方)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或培訓(20天以內)等公務活動,如統一安排入住酒店超過我行報銷標準的,按審批許可權審批後可據實報銷。

第十六條員工出差就近回家探親的,應事先按審批許可權報請領導批准。探親地往(返)工作地交通費的報銷金額最高不超過出差地至工作地的機票**,且探親期間不再報銷住宿費和享受各項出差補助。

第十七條行內員工在各機構之間調動時,調動員工本人的異地交通費、必要的中轉住宿費、因搬家所發生的必要的行李托運費可按境內差旅費標準在調入單位報銷。

第十八條外地應屆畢業生分配來我行報到,可報銷學校(或家庭)所在地至工作地汽車票、火車硬臥車票,乘坐飛機的可報銷機票票面**的50%。

第十九條行內員工調動、應屆學生報到的有關費用需按照出差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批,同時還需由所在單位人力資源部審批。

第二十條原則上除預訂飛機票和酒店之外,不得聘請旅行社代為安排境外差旅活動(不含總行行長室成員帶隊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因公出境應嚴格按照事前批准的出訪計畫執行,因私需延長境外停留時間的應事先報請行領導批准,由此所產生的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機構必須實事求是,嚴格按本辦法執行,不得為其他機構出差人員代墊超標準的差旅費。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將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總行會計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印發的有關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國內部分城市簽約酒店

XX銀行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總行本部差旅費管理,規範差旅費支出行為,保證工作需要,有效節約費用開支,根據國家相關財務制度規定,結合總行本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差旅費是指總行本部員工因公出差,按規定標準報銷的乘坐車 船 飛機 費 出差補助費 住宿費等費用。包括伙食補助費 市內交通費 通訊費和往返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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