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書新

2021-03-04 09:46:39 字數 4137 閱讀 3360

編號:(固定期限)

甲方乙方

簽訂日期 : 年月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人

註冊位址

經營位址

第二條乙方性別

戶籍型別(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

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位址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第三條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於年月日終止。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乙方在合同期間,應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本職位的職責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正常工作任務,並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甲方有權根據企業經營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乙方願意服從。

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錄用工作崗位職責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周

六、週日 。

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的加班時間,加班薪酬將按甲方公司的管理制度執行;休息日加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按甲方公司的管理制度支付加班薪酬。

乙方應按甲方工作崗位要求按時出勤,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勤、遲到、早退、曠工,否則甲方有權按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條乙方在甲方試用期滿後。可以根據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規定及甲方制定的《員工手冊》和規章制度的有關休假規定享受休假。

幣元(包括乙方個人應繳的各種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甲方負責為乙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1、本公司實行下發薪制度,即當月核發上月1日至最後乙個工作日工資,新入職人員發當月入職日期至最後乙個工作日工資。

2、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3、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乙方為甲方服務所得的工資待遇,以避免對公司和個人帶來消極影響。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因乙方原因或者非甲方過錯致使甲方無法正常為乙方辦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因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相關規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依法為乙方提供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基本醫療、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本合同到期屆滿前,乙方應提前至少30天向甲方提交合同期間工作總結,並明確提出終止或續訂本合同請求。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決定不再續簽的,則合同到期後自動終止。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乙方需將甲方交給其無償使用或保管的包括但不限於物品、辦公用品、檔案、工具、機器裝置、技術資料、重要密碼等,如數交還給甲方,如有遺失,應予賠償;

3、向甲方完整移交載有甲方重要資訊的任何載體;

4、協助甲方清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

5、完成甲方規定的離職流轉程式,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6、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在乙方提出離職申請時封存其電腦和工作相關資料,直到交接手續辦理完畢。

第二十一條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甲方,未提前三十天通知擅自或未按甲方規定辦理離職工作交接的,致使甲方無法辦理或遲延辦理與乙方離職相關的手續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如因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在試用期內至少提前三日通知甲方,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下列情形,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1、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但非甲方原因或乙方自動放棄並簽訂承諾書的除外),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效,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甲方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10、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11、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13、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員的;

14、甲方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員的;

15、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甲方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16、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甲方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17、因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8、因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三條乙方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給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或給甲方公司形象、名譽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合同無效,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6、如乙方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社會保險繳納機構為凡由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甲乙雙方可以約定服務期限,並另行簽訂《培訓協議》。乙方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按照未服務期限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五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允許乙方與其它方存在勞動關係。對乙方違反此條約定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乙方如提供虛假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學歷證、身份證、簡歷、體檢報告、離職證明等,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由乙方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二十七條乙方有義務保守甲方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種規章制度;

第二十九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三十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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