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工資管理制度

2021-03-04 09:45:17 字數 4600 閱讀 6614

工資管理制度

1 總則

1.1 為規範公司工資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分配體系,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實行隱蔽式工資管理,職工應對自己的工資級檔和收入情況保密,嚴禁向他人詢問和洩露。對因洩露個人或他人工資資訊造成不良影響的,公司將追究其責任。

1.3 公司對所屬企業實行工資與業績掛鉤的管理辦法,以強化職工責、權、利意識,建立企業間合理的競爭機制,充分調動各企業和職工的工作積極性。

1.4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各企業的所有正式在冊職工。

2 工資構成

2.2 工資的構成和計算方法。

2.2.1 年薪=月工資收入之和+年終績效獎(銷售提成)+效益獎+福利。

2.2.2 月工資構成:

2.2.2.1 管理、科技人員:職工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津貼和補貼(注:納入其他分配激勵體系的,根據該體系規定執行)。

2.2.2.2 後勤人員:職工工資=崗位工資+津貼和補貼。

2.2.2.3 銷售人員:職工工資=基礎工資+津貼和補貼+銷售提成(其中基礎工資、銷售提成按銷售人員分配辦法執行,銷售人員分配辦法需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2.2.2.

4 生產操作人員:職工工資=基本工資+計件工資+津貼和補貼(其中計件工資由各企業按本企業擬定的車間工時定額管理辦法執行,車間工時定額管理辦法需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2.3 基礎工資和基本工資

2.3.1 銷售人員每月固定的現金收入為基礎工資,由各企業按本企業擬定的銷售人員分配辦法執行。

2.3.2 管理、科技人員和生產操作人員每月固定的現金收入為基本工資,按下列規定執行:

2.3.2.

1 基本工資的基數按職工學歷、職稱等因素確定,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三年,在初始基本工資的基礎上增加10%,一人累計只能加5次。職工學歷、職稱發生變化後增加的基本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基數。

2.3.2.

2 職工的學歷、職稱發生變化時,其基本工資按2.3.2.

4表調整:學歷職稱變化為登記時間的當月生效(登記時間為人事部門見到相應證書時,登記錄入系統的時間),但是當證書取得時間與登記時間是同乙個月,且取得時間為當月的15日之後的,則該學歷或職稱的變化為登記時間的下月開始執行。

2.3.2.3 新進職工初始基本工資的確定按下錶執行:

2.3.2.4 基礎工資和基本工資與企業的總體業績和職工本人的工作績效無關,不受績效評價結果的影響。

2.4 崗位工資和工時係數

2.4.1 崗位工資分為管理、科技崗位工資級檔體系和後勤崗位工資級檔體系兩個系列。其中管理、科技崗位工資級檔體系設定為16級80檔崗位工資級別模式,每個級別設有5個檔;

2.4.2 公司通過崗位分析和綜合評價確定每個崗位的崗位工資級檔範圍。

2.4.3 用人部門(或子公司)按照崗位要求對任職人員進行人崗匹配分析,根據能力、經驗等各種因素提出其崗位工資級檔的建議,報人力資源部審核。

後勤崗位經公司人力資源部按制度審核,行政總監審批後執行,管理、科技崗位經公司總裁審核審批後執行。

2.4.4 工時係數由各企業按本企業擬定的車間工時定額管理辦法執行。

2.4.5 公司執行全員月度績效考核制度,職工的月度崗位工資與當月的績效考核結果掛鉤。

2.5 年終績效獎

2.5.1 年終績效獎是企業對職工全年工作進行評估後發放的額外獎勵。年終績效獎按照公司績效管理制度確定的績效評價體系,根據企業、部門和職工的年終評價考核結果確定。

2.5.2 年終績效獎每年發放一次,發放物件為獎金計算年度的12月31日在冊正式職工。

2.5.3 發放基數:

2.5.3.1 後勤、聘用、計件制人員:當年12個月的月度崗位工資總和的10%;

2.5.3.2 談判工資制人員:當年12個月的月度談判工資總和的8.5%;

2.5.3.3 管理、科技人員:當年乙個月的月度崗位工資(如當年中途崗位工資級檔有調整的,則分段計算)

2.5.4 銷售人員按相關銷售分配政策執行。

2.5.5 按其他激勵體系分配的人員,根據該體系的規定執行。

2.6 企業效益獎

2.6.1 企業效益獎由各子公司根據本企業實際擬定分配方案,報公司總裁審批後執行。

2.7 各類津貼和補貼

2.7.1 津貼和補貼包括經理責任津貼、黨群組織兼職津貼、高溫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用餐補貼、服裝補貼、營養補貼和大學生安置補貼等。

2.7.2 津貼和補貼發放額度如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國家無統一規定的按公司制定的標準執行。具體標準為:

2.7.2.

1 經理責任津貼:公司任命的幹部按月崗位工資的10%計(其中納入公司幹部定級管理辦法的崗位按該管理辦法執行,當因缺勤、請假等原因崗位工資減少,津貼也隨之減少),按月發放(新任命的幹部從任命之日起開始計算,任命日期以任命檔案為準;解除任命的,自解除當日起不再計算)。

2.7.2.2 副職按相應委員計算;同時兼任二個或以上職務,按其中較高者計發。

2.7.2.3 高溫補貼:按《本企業光伏材料股份****福利保障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2.7.2.4 交通補貼:按公司《關於計發交通補貼的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2.7.2.5 通訊補貼:按公司或企業制定的通訊費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2.7.2.

6 用餐補貼:中、晚工作餐補貼6元/餐;夜餐補貼分三等:工作至23:

00時以後的發放6元,工作至次日凌晨2:00時以後的發放6元,通宵工作的發放8元。

2.7.2.7 服裝補貼:按《職工工作服管理規定》執行

2.8 加班工資

2.8.1 為確保職工有正常的休息時間,公司原則上不提倡加班。確因工作需要加班時,經所在部門負責人認可,人力資源部或各企業人事部門審核後,採用調休的方式處理。

2.8.2 如確因工作性質無法調休的,計發加班工資。公司各部門職工的加班工資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審批;各企業職工加班工資由部門負責人審核,人事部門負責人審批。

2.8.3 加班天數原則上不得超過當月總天數減實際應出勤天數。

2.8.4 加班工資不作為年終績效獎發放基數(後勤人員除外)。

3 工資調整

3.1 工資調整原則:公司整體的工資水平應當根據當地物價指數、市場或行業的平均薪資水平、公司綜合效益等情況進行一定比例的調整,以保持工資體系的適用性和競爭性。

同時,工資水平的調整必須與企業的勞動生產率掛鉤。

3.2 企業對職工的崗位工資級檔調整,除試用期滿定級和崗位變動進行適時調整外,其他原則上一年根據職工的工作業績只集中進行一次調整。同時工資級檔上調的人員不得超過所在企業總人數的30%。

3.3 管理、科技、後勤人員因工作崗位發生變動,工資調整辦法如下:

3.3.1 當職工由級別高的崗位調動到級別低的崗位時,其工資從調動之日起直接調整為新崗位工資級別。

3.3.2 當職工由級別低的崗位調動到級別高的崗位時,須經過乙個月試崗期,試崗期內按原崗位工資標準執行;試崗期滿後,經適崗性分析,確定新崗位的工資級檔。

3.3.3 崗位變動的工資調整,企業由人事部門會同用人部門提出意見,企業總經理、人力資源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副總裁、公司總裁審核,報公司董事長審批後執行;公司由用人部門提出意見,主管總監或副總裁、人力資源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副總裁、公司總裁審核,報公司董事長審批後執行。

3.4 根據職工的工作業績進行工資調整的辦法如下:

3.4.1 公司各部門和各企業每年根據各項工作績效評估情況,提出職工工資級檔公升降的建議,經人力資源部和公司人力資源主管副總裁、公司總裁審核,報公司董事長審批後執行。

4 見習期、試用期工資確定

4.1 管理、科技崗位工資確定

4.1.1 應屆畢業生(含應屆畢業未參加工作或工作未滿半年的):

4.1.1.1 見習期工資級檔範圍

4.1.1.2 本科以上應屆畢業生的定薪標準

說明:大學排名以國家權威機構每年公布的綜合排名為準,重點學科以國家教育部公布的結果為準。應屆畢業生進司後工資按上述標準執行(其中照顧性錄用的碩士生按最低標準執行,生產一線的操作工按工時計算),一年以後根據工作表現評估決定上下調整的水平。

4.1.1.3 見習期級檔由用人部門提出意見,人力資源部、公司總裁審批後執行。

4.1.1.4 見習期的績效獎金,按見習期所定崗位級檔的標準績效獎金的100%經績效評估後計發,並享受津貼和補貼待遇。

4.1.1.5 應屆畢業生在見習期滿結束後(本科以上應屆畢業生一年以後),由用人部門提出意見,主管總監或副總裁、人力資源部、公司總裁審核審批後執行。

4.1.2 高中及以下學歷和非應屆畢業生:

4.1.2.1 試用期級檔由用人部門提出建議,主管總監或副總裁、人力資源部、公司總裁審核審批後執行。

4.1.2.

2 試用期內的崗位工資,按照80%計算(當非應屆畢業生職工的崗位工資級檔打折後低於同學歷應屆畢業生崗位工資級檔時,按同學歷應屆畢業生崗位工資級檔標準執行),經考核後計發,並享受津貼和補貼待遇。

4.1.2.3 試用期滿後,崗位工資按照100%計發,績效獎金按崗位工資級檔所對應的標準績效獎金的100%為基數,經考核後計發。

4.2 後勤崗位工資確定:按同工種(級別)崗位工資的80%核定。

4.3 銷售崗位工資確定:按《銷售人員分配辦法》確定。

4.4 生產操作崗位工資確定:按《車間工時定額管理辦法》確定。

5 聘用人員、非在編人員工資確定

5.1 聘用人員工資確定

5.1.1 聘用人員是指公司內簽訂《聘用協議》且未執行崗位工資(級檔工資或計件工資)的職工(銷售人員除外),按照其級別、職稱、崗位將聘用人員分為專家聘用工和普通聘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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