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非法用工工傷賠償糾紛案案例提示

2021-03-04 07:38:55 字數 990 閱讀 1450

【處理結果】法院經審理,認定黃某某構成非法用工,判令黃某某按《非法用工單位**人員一次性賠償方法》,支付原告張某93765元的賠償金。

本案一審最終採用了第一種意見,認定黃某某構成非法用工行為,並判令黃某某按非法用工給予張某補償。應該說一審判決的結果使原本應由乙公司承擔的工傷責任卻轉由黃某某個人全部承擔,使原本應按正常工傷保險標準進行的賠償卻轉為以非法用工的標準進行賠償,加重了黃某某的責任。究其原因,本案中黃某某之所以敗訴,純粹是因為黃某某嚴重缺乏勞動法知識及其在發生工傷事故後操作不當導致的:

首先,在工傷事故發生後,黃某某應以乙公司而不應以甲公司名義申請工傷認定,明確乙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防止員工因未認定工傷或對用工主體引發爭議,但是黃某某卻以甲公司的名義申請傷殘鑑定。其次,在某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的兩次調解中,黃某某應以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參與調解,並應以乙公司的名義簽署調解協議書。但是讓人遺憾的是,兩次調解,黃某某均以其個人的名義參與,並在第一次的調解協議中明確認可由自己負擔張某的醫療費、誤工費等,黃某某的這種錯誤做法是其敗訴的主要原因。

最終法院以人民調解書由黃某某簽字以及其同意支付醫療費的承諾作為重要證據,認定黃某某屬於個人用工。其三,乙公司向張某每月支付工資,卻沒有任何工資支付憑證,所以在審理時,黃某某主張張某是乙公司員工時卻拿不出任何有效證據。其四,黃某某在用工過程中,存在一些明顯違法的行為,如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未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

黃某某的這些做法很容易給法院留下乙個不守法經營的印象,加強了法院對其非法用工的判斷。本案中,因黃某某的錯誤做法及處理失當,使本應對其有利的事情轉為不利的認定。

【律師提示】通過本案,建議用人單位在勞資管理中,注意以下問題:

一、企業在招用員工前,必須具備主體的合法資格,即必須辦理完成公司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二、為防範風險,規範用工,公司應主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繳交社保,尤其是工傷保險,避免工傷引發的糾紛,特別是非法用工糾紛。

三、培養證據意識。注重做好公司入職登記、在職管理、離職手續,儲存相關的原始資料(證據)如:入職表、工資單等。(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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