膽囊手術醫療糾紛涉手術膽管損傷醫療糾紛案例分析

2022-12-11 16:15:03 字數 3291 閱讀 1878

【案件索引作者:葉春紅律師

醫療糾紛律師葉春紅律師點評:本案焦點集中在術前檢查是否有遺漏「肝管內結石」;手術過程中是否有損傷膽管的操作;如果有損傷膽管的併發症,該併發症是否屬於醫療過錯?漏診及造成損傷膽管併發症的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膽管損傷的診斷和**是當前腹部外科中的難題之一,特別是高位膽管的(膽囊管匯入點以上的膽管)損傷處理更為棘手。外科手術,有創性診斷和**操作以及腹部外傷等多種因素都可以造成膽管損傷。據文獻統計,80%的醫源性膽道損傷來自膽囊切除術,尤其是lc。

**市中心醫院術前檢查不細,遺漏了右肝管內結石的診斷,存在過錯。若患者在行lc術前能明確患者膽囊結石和膽管結石的診斷,院方可能不會選擇lc術。如果選擇其他手術,可以減少相關併發症的出現,以及**肝內結石。

從而較早的達到**,避免了多次手術及切除部分空場的可能。**市中心醫院在譚**的診療過程中,檢查不仔細,行lc術前未能發現同時患有膽管結石(右肝管內結石),從而漏診膽管結石存在過錯。在膽囊三角變異較多的情況下,未盡高度注意義務,導致膽道損傷,且術中未能及時發現。

因反**作的膽管炎致肝門處的疤痕攣縮而導致膽道狹窄存在過錯,其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後果(膽管狹窄)存在因果關係,過錯為主要因素。

最後醫療糾紛律師葉春紅律師建議患方及時影印封存相關全部病歷,交由專業律師綜合分析。以便確定責任。特別是鑑定的時候更需要醫療糾紛專業律師的介入。

擺事實、講道理,從而說服鑑定專家組成員。獲得更為有利的鑑定結論。

【案件起因】 作者:葉春紅律師

原告於2023年4月15日以「反覆右上腹痛6個多月」在被告處住院住院**,入院診斷為:膽囊結石並膽囊炎。原告於同月21日接受腹腔鏡膽囊切除術(lc術),至同月29日出院。

術後原告仍感上腹不適,遂於2023年12月31日至省醫行mrcp檢查,診斷為:梗阻性黃疸,膽道損傷?原告先後於2023年1月5日(至同月20日出院)、2023年1月30日(同年2月22日出院)、2023年5月30日(同年6月15日出院)三次入住省醫**,期間接受ptcd術(引流膽汁),及膽管切開取石、空腸部分切除、膽道成形、膽腸吻合術,並在2023年2月7日手術後診斷為:

膽道損傷,空腸憩室, 膽總管結石。原告後於2023年7月16日(同月20日出院)及2023年7月7日(同月15日出院)兩次入住**市中醫院住院**,其中首次出院時診斷為:1、發熱查因:

膽道感染?;2、膽腸吻合術後;3、肝內膽管多發結石;4、右腎結石;5、前列腺增生症。二次入院時,**市中醫院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診斷:

1、右肝多發性肝癌;2、肝右葉膽管結石;3、右腎結石。

【鑑定結果】 作者:葉春紅律師

訴訟中,本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委託廣東南天司法鑑定所(以下簡稱:南天所)對本案進行醫療損害鑑定,委託事項包括:「1、對**市中心醫院、廣東省人民醫院在對譚**的醫療行為中是否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診療常規;2、其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醫療過錯;3、如果存在過錯,其過錯與譚**的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參與度進行司法鑑定」。

鑑定結論: 1.**市中心醫院在譚**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其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後果(膽管狹窄)存在因果關係,過錯為主要因素,過錯參與度為61-90%。

2.廣東省人民醫院在譚**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的依據不足。

原告對上述鑑定意見沒有異議,確認省醫在本案中沒有過錯,故據此要求被告承擔90%的過錯責任。被告對上述鑑定結論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其中所附的檢查**名稱有誤,且原告出現的併發症與原告自身患有肝癌有關,南天所作出上述鑑定結論時並未予以充分考慮,故僅同意按61%-90%的中間值確定承責比例。根據被告提出的異議,南天所於2023年1月20日作出粵南(2013)法醫函第12號《函》,回覆如下:

一、關於《譚**ptcd術後》造影片問題……該造影片應為mrcp片,因筆誤為『ptcd』片。二、關於譚**於2023年7月在開平中醫院診斷為『右肝多發性肝癌』是否導致鑑定結論依據不足的問題。我所在2023年10月17日召開的司法鑑定聽證會中,已注意到了醫患雙方陳述譚**在**市中醫院診斷為『右肝多發性肝癌』的問題,因此本所告知原告將在**市中醫院住院的相關b超、ct、各種相關檢查的報告單及2023年7月15日**市中醫院出院記錄等快遞本所並收集在案,並充分考慮了院方的過錯與原告的肝癌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的依據不足的問題。

……」。

【法院判決】 作者:葉春紅律師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為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責任比例應如何確定。本院就上述問題已委託南天所進行醫療損害鑑定,該所就此出具了相應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並回函對被告提出的異議予以答覆。審查上述鑑定程式合法,鑑定機構根據雙方認可的病歷資料為依據,並考慮了原告原發病及後期診斷的病症而作出結論,理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定。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援。……醫療糾紛專業律師葉春紅律師181鑑於上述鑑定意見認定被告在本案中的過錯參與度為 61%-90%,本院綜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被告應按80%的責任比例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支援原告的損失合計為188057.67元(醫療費80055.31元+護理費12400元+營養費3000元+患者陪護人員住宿費和伙食費14250 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42171.

3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鑑定費15181元)。因此,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賠償款 154446.14元[(188057.

6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80%+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律師點評】 作者:葉春紅律師

醫療糾紛律師葉春紅律師點評:本案焦點集中在術前檢查是否有遺漏「肝管內結石」;手術過程中是否有損傷膽管的操作;如果有損傷膽管的併發症,該併發症是否屬於醫療過錯?漏診及造成損傷膽管併發症的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膽管損傷的診斷和**是當前腹部外科中的難題之一,特別是高位膽管的(膽囊管匯入點以上的膽管)損傷處理更為棘手。外科手術,有創性診斷和**操作以及腹部外傷等多種因素都可以造成膽管損傷。據文獻統計,80%的醫源性膽道損傷來自膽囊切除術,尤其是lc。

**市中心醫院術前檢查不細,遺漏了右肝管內結石的診斷,存在過錯。若患者在行lc術前能明確患者膽囊結石和膽管結石的診斷,院方可能不會選擇lc術。如果選擇其他手術,可以減少相關併發症的出現,以及**肝內結石。

從而較早的達到**,避免了多次手術及切除部分空場的可能。**市中心醫院在譚**的診療過程中,檢查不仔細,行lc術前未能發現同時患有膽管結石(右肝管內結石),從而漏診膽管結石存在過錯。在膽囊三角變異較多的情況下,未盡高度注意義務,導致膽道損傷,且術中未能及時發現。

因反**作的膽管炎致肝門處的疤痕攣縮而導致膽道狹窄存在過錯,其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後果(膽管狹窄)存在因果關係,過錯為主要因素。

最後醫療糾紛律師葉春紅律師建議患方及時影印封存相關全部病歷,交由專業律師綜合分析。以便確定責任。特別是鑑定的時候更需要醫療糾紛專業律師的介入。

擺事實、講道理,從而說服鑑定專家組成員。獲得更為有利的鑑定結論。

作者:葉春紅律師

醫療糾紛預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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