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療糾紛處置應急預案

2021-03-30 21:52:57 字數 1535 閱讀 6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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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有效預防和依法妥善處置醫療糾紛,維護醫療秩序,我院成立醫療糾紛應急處置小組,由院長張加芳任組長,醫務部人員和臨床醫師為成員。當不可避免發生醫療糾紛時要做到以下幾點:

1、組織醫患雙方宣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關於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三條途徑:①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②由當事人向衛生局提出申請,衛生局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③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積極引導醫患雙方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是走法律途徑解決糾紛,並組織醫患雙方當場封存病歷資料和藥品等實物,由醫患雙方共同簽字見證。

人有死亡的,要把屍體解剖的重要性及時限(常溫下48小時內,凍存條件下7日內)明確告訴患方,以便為鑑定提供重要物證;

2、醫療糾紛由醫患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或是經人民法院調解、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或是調解、判決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衛生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協議書或是調解書、判決書;

3、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科室和當班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理;

4院辦接到科室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要組織全院力量及時採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後果擴大。

我院職責:

(一)加強醫療文書書寫質量的管理,嚴格執行醫療規章和診療操作常規、提高醫療質量,加強醫患溝通,暢通溝通渠道,最大限度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二)組織職工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制定和完善《醫療投訴和醫療糾紛防範處理預案》。

(三)根據醫患糾紛事件的性質、情節輕重、事態發展情況,建立醫療糾紛**常規處置預案:**處置預案適用於一般醫患糾紛,患方沒有過激行為,可通過院辦及診治醫師等醫務人員做好解釋工作即能解決的,則採取此預案;二級處置預案適用於出現患方聚眾走訪,直接到院長辦公室、投訴,患方有過激行為跡象的,且經過**處置預案難以解決的醫患糾紛,醫院及相關科室必須加強與患方的溝通,做好耐心細緻的解釋工作,能有效控制事態發展,並依照法律法規等規定解決糾紛的,則採取此預案;一級處置預案適用於出現患方在醫院內聚眾尋釁滋事,故意損壞或搶奪公私財物,侮辱、威脅、恐嚇、毆打醫務人員,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非法佔據辦公、診療場所,在醫療機構內外拉橫幅、設靈堂、張貼大字報、堵塞交通,搶奪屍體或拒不將屍體移放殯儀館,經勸說無效搶奪他人醫療文書及醫患糾紛相關的醫療證物(如藥品、衛生材料和醫療器械等),以及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行為的醫患糾紛事件,經過二級處置預案難以解決的醫患糾紛,則應及時啟動此預案並向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四)嚴格履行各項告知義務,要及時與患者及其家屬溝通,告知患者的診療情況和預期效果。

(五)認真接待和安撫家屬,聽取患方反映的意見,弄清爭議所在,盡力避免事態擴大。

(六)立即組織相關人員開展調查工作,了解掌握基本情況。

(七)應患方要求提供客觀病歷影印件,實事求是地向患方通報調查的情況,闡明院方的意見,力爭通過與患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並向患方交代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法規、途徑及程式;組織醫患雙方共同封存病歷、藥品等實物,並由醫患雙方簽字見證;患者如果死亡的,動員患方將屍體立即移送院殯儀館。

(八)如遇緊急情況,可組織相關人員保護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及醫院財產安全,並同時向衛生局和公安機關報告。

(九)做好醫患糾紛處置的有關後勤工作及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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