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 大學生兼職勞動者權益糾紛案

2021-05-30 19:37:21 字數 4928 閱讀 2618

民事訴訟模擬法庭劇本

李喬與橘子手機有限責任公司勞動者權益糾紛案

時間:2023年03月20日

地點:天津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人物:審判長:李夢雨書記員:馬琳

原告:李喬,女,2023年12月23年生,現就讀於河北工業大學,職業:應屆學生,寄住校學生公寓401宿舍。

原告委託**人:李霞,女,天津市朝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佳,女,2023年5月23日生,在天津市北辰區西平道108號橘子手機有限責任公司任人事部經理一職,主要負責該公司的員工招聘和員工工資發放工作,住天津市和平區南京路28號203室

被告委託**人:劉九陽,女,天津市九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兼職學生追討工資未果案。

案情概述:去年來自河北工業大學的李喬,在劉佳的介紹下進入劉佳所在的橘子手機有限責任公司兼職做**員時,出於對劉佳的信任,兼職的李喬未與該公司簽訂任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做一天付20元推銷費,按月給工資。然而,在李喬做工兩個月後,公司曾經答應的工資卻分文未給,李喬多次追討卻屢屢被拒。

(一、法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訴訟案即將**審理。請肅靜!現在請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入庭。

(原告、原告**人及被告、被告、被告**人入庭)

現在宣讀法庭紀律:

1、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員統一指揮,一律關閉通訊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菸。

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得喧嘩、鼓掌、插話,不得進入審判區,有意見可以在閉庭後提出。

3、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訴處理;是被告的則依法缺席判決。

4、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紀律宣讀完畢

『全體起立,現在請審判員入席。』

(轉身)報告審判長,原告、原告**人、被告、被告**人均已到庭。庭前準備工作就緒,請**。

主審法官:現在**,首先核對當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有無**人?

原告:我叫李喬,女,2023年12月23日生,現就讀於河北工業大學,職業應屆學生,寄住校學生公寓401室。現委託天津市朝陽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霞作為一般**人

原告委託**人:我叫李霞,女,天津市朝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主審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可有**人?

被告:我叫劉佳,2023年5月23日生,在天津市橘子手機有限責任公司任人事部經理一職,現住天津市和平區南京路28號203室,受公司委託作為委託**人出庭。

被告委託**人:我叫劉九陽,女,天津市九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可權為一般**。

主審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案由本院審判員李夢雨獨任審判,本院書記員馬琳擔任記錄。

有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本院已書面告知,不再重複。下面本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交待迴避權。審判人員有以下三種情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他們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現在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

原告:不申請。

被告:不申請。

2、(法庭調查階段)

主審法官:下面進行法庭調查,先由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兩個月的原告工資,共計12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對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行為做出賠償,共計12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費,共計500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23年12月30日,我方當事人在劉佳的介紹下進入劉佳所在的橘子手機有限責任公司兼職做**員時,出於對劉佳的信任,當時我方當事人並未與該公司簽訂任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做一天付20元推銷費,按月給工資。然而,在我方當事人做工兩個月後,其公司卻以我方當事人不是他們公司的正式合同工為由,曾經答應的工資卻分文未給,多次追討卻屢屢被拒。

根據我當事人的陳述,被告在我方當事人在其公司工作期間,沒有履行如實告知我方當事人真實工作資訊的義務,並且借我方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法》的無知和對勞動力市場知識的缺乏之機,故意做出虛假答覆、誤導、欺騙我方當事人,通過欺騙獲得信任,從而導致我方當事人在違背自己真實意圖的情況下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沒有與被告簽署有效的工作合同,最後被告一直以我方當事人不是其公司的正式合同工為由以達到拖欠和拒絕支付原告應得工資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法院提出起訴,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所欠我方當事人的兩個月工資並賠償其精神損失費。

請求法庭依法對我方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李喬

2023年4月25日

主審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辯。

被告:原告所陳述的不全是事實!2023年12月30日我確實介紹我公司**員一職給李喬,目的是為李喬提供乙個免費實訓的社會實踐機會,因為李喬在本公司只是實習兼職的身份,所以才沒有併入公司的正式員工之列,所以也沒有必要簽署正式的勞動合同。

這是按照我公司的條文規定來執行的!所以我沒有欺騙之嫌!

被告委託**人:法官,我來補充一下,我認為我當事人在此過程中並沒有對原告實行欺騙,我當事人是根據公司的條文規定來處理原告的勞動工作問題的,這是有依有據的。難道這也是欺騙嗎?

至於原告說我當事人拖欠他的工資,那是無法可循的說法!要知道實訓的兼職職位,在法律範圍內,公司是可以不支付任何報酬的!而在原告實訓期間,公司反而有向原告收取適當的實訓時培訓費用的權利,但本公司念在原告是在校學生的原因,所以沒有向原告收取一分一毫的實訓費用。

這一切,被告在原告工作之前就說明了,但原告當時並未對該工作提出任何要求和進一步了解的意願,直接答應了被告並直接投入到工作之中。

原告在工作結束之後,反而認為其沒有接受公司的任何實訓課程,只是為公司付出了勞動,應該獲得報酬,這是完完全全顛倒了事實的!被告是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原告進行的溝通合作的,並無欺騙之意和行為。並且原告和被告並沒有建立以勞動合同為基準的勞動關係,不存在用人關係,所以被告及其公司沒有支付原告工資的義務!

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主審法官:根據原被告陳述,。但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原告在該公司工作期間是「實訓學生」的身份還是員工的身份,原告與被告之間有沒有建立勞動關係和發生了勞動行為?

主審法官:被告、原告對本庭歸納的重點有沒異議?

被告:沒有。

原告:沒有。

主審法官:那麼進入舉證質證環節,首先由原告進行舉證,被告進行質證

原告委託人:下面出示的第一組證據,橘子手機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出入證明胸卡一張,這張胸卡可以證明---被告說我當事人不是他們公司的員工的說法是錯誤的。

這張胸卡是我方當事人在公司工作期間出入公司的憑證,是公司核實員工身份後配與員工個人的身份證明的,在此證件上職位一欄清楚寫著我當事人的職位是「**員」,是普通職員的身份。這說明我方當事人在公司裡的員工身份是他們承認的。「實訓生」的胸卡在各公司裡的「實訓生」是有佩戴的!

如果我當事人是「實訓生」的話,他們應該給我當事人配寫「實訓生」的胸卡才對!所以我方當事人是其公司員工,被告應當依法支付我方當事人工資。

主審法官:被告對該證物有無異議?

被告:我對原告提供的胸卡的真實性及內容無異議。我之所以配發寫著「員工」的胸卡給原告,是出於對公司的業績的顧慮。

李喬在我公司實訓的專案是**,是要面對廣大消費者的。而消費者往往對「生手」或非正式人員的宣傳存在懷疑和不信任,如果原告佩戴著「實訓生」的胸卡去推銷的話,不能很好地得到消費者對我公司產品的信任,畢竟他不是我公司的正式員工。而如果原告佩戴的是「員工」胸卡的話!

那會很好地博得消費者的信任,並對其**工作有幫助。

被告委託人:我支援我當事人的觀點。打個比喻:

去旅遊,面對著乙個剛出道的導遊和乙個有豐富工作經驗的老當地人,你們會選擇誰為你服務?顯然大部分人會選擇老當地人。有經驗者,就會有優勢,這在畢業生招聘會上也是如此的!

主審法官:那麼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詞內容有何意見。

原告:下面出示第二組證據,橘子手機有限責任公司**銷量清單乙份。這乙份**銷量清單是被告公司財務部登記的,從上面可以看出:

自從我來到工作崗位上後,該工作崗位的銷售業績一路上揚,公司也因此獲得很大的利潤!所以原告為公司創造了經濟價值,為公司提供了勞動。

被告:我方不贊同原告的說法!我們公司與原告並沒有正式的勞動合同簽署或相關證據證明我們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係,我們始終認為原告只是我們公司的「實訓生」,是享受了我們公司培訓的,他的**行為是他的實訓內容之一,而銷量只是他實訓成果的體現!

原告**人:下面出示第三組證據,天津市橘子手機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工資單,這說明了該公司按月支付了其他員工工資,而我方當事人作為其公司員工,該公司也應該依照口頭約定按月支付我方當事人工資。

被告**人:下面出示證據,招聘廣告乙份,我公司現欲招聘**人員,並為大學生提供良好的鍛鍊平台。這裡將成為你步入社會的一道橋梁。有意者請與橘子手機有限責任公司聯絡。

聯絡人:劉經理

**:1552080280

位址;天津市北辰區西平道108號

原告**人:被告在招聘的時候並盡到如實告知我方當事人工作條件、工作內容等方面的資訊,並且故意做出虛假答覆、誤導、欺騙我方當事人,使得我方當事人做出了錯誤的違背真實意思的決定。此外,該招聘廣告內容模凌兩可,不具有證明力。

主審法官:原、被告在事實方面有無補充?

原告:沒有。

被告:沒有。

主審法官:雙方當事人在事實方面沒有補充,事實調查結束。下面圍繞爭議焦點進行法庭辯論。

首先由原告委託人作辯論發言.

(三、法庭辯論階段)

原告委託人:根據《勞動部關於執行勞動法的意見》第二條: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而從我方當事人和被告的陳述中,我們可知我方當事人為被告創造了經濟價值,為被告付出了實在的勞動,實質上雙方已經形成了勞動關係,那麼我方當事人就應當是被告的正式員工。所以被告應該有義務支付我方當事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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