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大學生兼職的勞動法保護

2021-03-04 07:17:45 字數 1868 閱讀 8211

終上所述,兼職大學生參加勞動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應該被納入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範疇。

二、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了勞動關係?

在校大學生的兼職形式比較多樣,以大學生兼職的法律性質劃分,可以分為:一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

非全日制用工雖以小時計酬為主,但具有持續性用工的特點,以其靈活、便利的特點成為用工的一種重要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也成為大學生勞動的重要形式之一,例如在必勝客等國際快餐企業中工作。二是勞務關係性質的兼職。

勞務關係性質的勞動具有短期性、臨時性的特點,例如**、發傳單,或者雖然時間較長,但為自然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家教。

根據勞動法一般理論,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僱傭關係)都源於一種勞動與報酬的交換關係,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 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勞動關係是一種不平等的關係,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關係, 是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的一種勞動者提供勞動,,勞動者要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管理, 用人單位給付報酬的關係;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係,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情況,勞務方只要按照約定完成工作任務即可,另一方無權做出額外要求。

對於兼職大學生在必勝客等國際快餐企業工作的非全日制用工,由於兼職大學生在勞動過程中要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接受其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他們必須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上班,工作時的著裝必須一致, 服務用語也必須符合用人單位的統一標準,不存在使用自己勞動資料的情況。所以,不管從哪方面看,這些兼職大學生和用人單位之間都建立了具有「隸屬性」特徵的勞動關係。

具有勞動關係主體資格的兼職大學生,即使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實際上也已經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作為法律意義上之事實勞動關係,其勞動力的有償使用除了在當事人之間缺少一紙書面合同外, 其餘的要件均為合法,即它是一種形式要件不合法而實質性要件均合法的勞動關係。」②因此大學生在必勝客等國際快餐企業中兼職勞動為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

三、對於勞務關係性質兼職的大學生的保護措施

對於勞務關係性質的兼職,大學生無法受到勞動法的保護,但是在工作中難免會出現權益受損的現象,因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相關的保護措施。

1、要從學校方面加強對大學生兼職權益的保護。作為勞動力市場的重要參與者的大學,在內部成立乙個為廣大兼職學生提供保護和服務的「中介」——勤工助學機構。機構由老師和學生組成,主要職能是為兼職大學生提供服務及幫助兼職權益受損的大學生。

學生需要做兼職(不論是自己找兼職還是通過學校的「中介」機構獲得兼職)時,先由機構與用人方談判簽訂合同,合同由學校、用人方及學生各持乙份。在學生兼職期間,學生可以隨時向學校反應遇到的各種問題,同時勤工助學機構要經常主動了解學生及用人單位的狀況。當學生權益得不到保障或受損失時,由學校勤工助學機構出面幫助解決。

2、大學生要學會從自身角度保護自己的兼職權益。首先,學生要主動加強法律意識,通過多種渠道和資源學法、知法、懂法以及用法,這樣,才會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受到何種程度的侵害以及如何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次,要強化危害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由於大學生接觸的社會範圍相對狹小,他們涉世不深,缺少社會經驗,一些「黑心」用人方把社會責任感「冷落」在一邊,無視大學生的利益,利用大學生的「無知」損害他們的權益,使大學生成為他們獲益的廉價勞動力和犧牲品。所以,大學生迫切需要提高危害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識破「黑心」用人方的「面紗」。保護大學生勞務關係的兼職權益。

學校和大學生對於大學生維權是相互促進、缺一不可的。大學生只有通過學校這一相對較強勢的「中介」,才能更好地實現自身權益的保護,而只有學校單方面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

參考文獻:

1 王全興:勞動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② 竹文君: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及其法律後果[ j]. 學海 200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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