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勞務分包管理辦法

2021-03-04 07:37:25 字數 3157 閱讀 8264

第一條為規範建築市場勞務秩序,完善勞務分包制度,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促進建築業和諧發展,根據《建築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勞務分包,是指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有建築勞務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勞務作業是指木工、砌築、抹灰、石製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電安裝、鈑金、架線等類別的施工作業。

第三條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擬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應當使用持有崗位技能證書、與本企業籤有勞動合同、並由本企業統一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的職工組成的自有勞務作業隊伍。

使用自有勞務作業隊伍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在勞務作業開工10個工作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勞務作業人員身份證號、崗位技能證書號、勞動合同編號、社保繳納證明、人員名冊等相關檔案材料,並應在施工現場建立檔案副本備查。

第四條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沒有自有勞務作業隊伍的,應當作為勞務發包人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不得分包給其它不具備建築勞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第五條勞務發包人應向勞務分包企業提供辦公、住宿、飲食、文化、衛生等臨時設施;負責工程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以及各勞務分包企業之間的協調和現場管理;對勞務分包企業的履約及綜合管理能力進行評估、指導、監督,並對本工程發生的勞務糾紛承擔連帶責任。

建築勞務分包企業未執行勞動合同規定,拖欠、剋扣勞務人員工資的,發包人應當對分包人所屬勞務人員工資採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項在建築勞務分包價款中扣除。

第六條勞務分包企業應向所承建專案委派專案勞務經理等管理人員,負責對所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人員的生產安排、質量安全和工資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勞務發包人的協調和管理。

第七條勞務分包企業完成施工作業內容並經勞務發包人驗收進入下一步施工作業工序,即為工程質量責任履行完畢。禁止建築勞務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價款。

第八條勞務分包企業現場作業人員中的特殊、關鍵崗位和主要技術工種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崗位資格證書。勞務企業生產操作(作業)人員2023年6月底持證上崗率不低於80%,到2023年全部達到持證上崗率100%。

第九條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做好人員聘用、勞動合同簽訂、員工培訓、施工班組管理等基礎性工作。特別要加強勞務價款和工資收支、印章使用、經辦人員配備、證明材料歸檔等管理。

第十條實現勞務發包交易行為的規範化、透明化。勞務發包人需要向社會發布勞務發包資訊的,可在勞務作業開工日期的10個工作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真實有效的建築勞務分包計畫資訊表(附表1)。

勞務發包人確定勞務分包企業後,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築勞務分包登記資訊表(附表2)。

第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努力促進勞務分包模式的優化。鼓勵勞務發包人積極推行將輔助材料、輔助機械等和人工費**計價的清單計價分包模式;支援有條件的勞務發包人針對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同勞務企業的實際,採取單項分包或其它帶有相對綜合性質的分包方式。支援和鼓勵低資質等級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向勞務分包企業轉化,為其業務發展創造必要的公平競爭環境。

第十二條勞務發包人與勞務分包企業應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並在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後的7個工作日內及勞務作業開工前由勞務發包人將勞務分包合同原件與影印件各乙份及《西市建築勞務分包合同備案表》兩份(附表3)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造價、工程款支付和結算方式等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自合同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重新報備。

第十三條勞務分包合同應明確約定工程範圍、建設工期進度、工程質量、工期要求、安全生產責任、文明施工要求、勞務分包價款數額、計價方式和標準及結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擔保及分包商履約擔保、勞務人員工資支付連帶責任的內容、執行條件和期限、監控方式、分包人的現場作業和管理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向分包人撥付勞保費等事項。

推薦使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市[2003]168號檔案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範文字)》(gf-2003-0214)

第十四條勞務分包合同報送備案後,招投標監督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對勞務分包合同主要內容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審查。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勞務分包合同備案後,招投標監督機構應當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跟蹤檢查,重點核查合同主體是否發生變動、是否簽訂了補充協議、是否存在違反合同支付條款及可能導致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問題。發現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等建築市場違法行為應當制止,並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對於承接業務合同的總額超過其註冊資本金15-20倍的建築勞務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實行重點監控,並及時與有關部門加強溝通。

第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就所監理工程的勞務分包企業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及是否具備合同報備憑證進行審查核驗,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應予記入監理日記,發現勞務分包人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不得簽發開工令;已進場施工的,應責令其退場;拒絕退場的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在簽發開工令前應要求勞務分包企業出示勞務分包合同報備收件憑證,勞務分包企業未能出示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監理企業的上述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支援配合。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發現工程施工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分包行為的,應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勞務發包人必須按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時間、計價方式和標準、結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額支付建築勞務分包價款,不得違約拖欠、剋扣或拒付。發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墊資帶資。

第十九條 。

第二十條勞務發包人或勞務分包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有關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給予不良行為記錄。

(一)勞務發包人未報送或所報送的建築勞務分包登記資訊虛假的;

(二)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勞務人員,未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勞動合同未辦理社會保險的;

(三)勞務發包人未按規定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備案的;

(四)勞務發包人未選擇符合資質等級條件的勞務分包企業的;

(五)未辦理有效的承包商付款擔保及分包商履約擔保的;

(六)勞務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向勞務分包企業支付分包價款的;

(七)勞務分包企業超越資質等級範圍承攬任務的;

(八)勞務分包企業未委派專案勞務經理等管理人員的;

(九)勞務分包企業的現場作業人員持有崗位技能證書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十)聘用、招用、雇用勞務作業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或勞務分包企業剋扣或者拖欠員工工資的;

(十一)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未遵守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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