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待崗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21-03-04 07:35:57 字數 1984 閱讀 3280

第一條本實施細則所述職工待崗制是指本局系統工作人員因工作作風、職業道德、黨風黨紀、服務質量、服務態度等問題,被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被服務物件投訴,或被新聞****,或給本局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的,經調查核實,給予當事人待崗處理的制度。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局系統各科室(管理處、中心)、各單位及其下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包括局領導、中層幹部、在編幹部職工、合同制職工、人才派遣制職工、勞務派遣制職工、借用人員、監時騁用人員、雙重領導單位工作人員、承包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掛靠單位工作人員等。

第三條因違反本局首問負責制度、一次投訴查實待崗制度、車輛管理處工作制度等原因受到待崗處理的,待崗時間按上述制度規定執行。

第四條因個人原因,給本局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的,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給予當事人待崗1-6個月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移送執紀、執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如因本局進行內部機構或崗位設定調整推動原有崗位時,對涉及到的工作人員根據其用工作性質進行處置:

1、 在編工作人員由本局另行安排工作崗位;

2、 工作人員,擔任本局科(股)級職務的,由本局另行安排工作;

3、 合同制職工,一律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第六條待崗人員管理:

1、 受到待崗處理的工作人員,一律免去現有職務,取消相應待遇;

2、 待崗期間,待崗人員不得從事原有崗位工作,由局統一安排學習,接受政治思想、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職業道德、業務技能等方面的教育,並守成領導指定的其他工作;待崗人員上下班必須按作息時間到局辦公室簽名考勤,否則作曠工處理。

3、 待崗期間,待崗人員要在提高認識的基礎上,深刻查詢存在問題的根源,每週向局匯報自查自糾情況,並由局指派專人作好書面記錄。待崗期滿,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考核合格後,報分管局領導同意,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方可解除待崗。考核不合格的,按原定待崗期限再次待崗。

4、 初次待崗期間有重大貢獻或突出表現者,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可提前解除待崗,但實際待崗時間不得少於原定待崗時間的50%;任何個人不得自行決定提前解除待崗;再次待崗的,不得提前解除待崗。

第七條因本細則第三條、第四條原因受到待崗處理的,在編人員、合同制職工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處理。

第八條凡受待崗處理的人員,一律取消其待崗年度的各類評先、評優資格;不設班組的科室、單位,或設班組但總人數在10人(含)以下的科室,以及各下屬班組,總人數在10人以上的當年有2人次(含)以上受到待崗處理的,總人數在10人(含)以下的當年有1人次(含)以上受到待崗處理的,取消其集體評先資格;設班組且總人數在10人以上的科室(管理處、中心)、單位,當年有總人數的15%人次(含)以上受到待崗處理的,取消其集體評先資格。

第九條待崗期間待遇:

1、 在編人員待崗期間待遇:

待崗期間,一律停發待崗月份(跨月份的,包括待崗起始月份及解除月份,下同)月度津貼、福利;

待崗1個月(含)以下的,扣除待崗月份的考核獎,並扣除1個月的年終目標考核獎(包括財政統發的及本局核發的,下同);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待崗1-3個月(含)的,扣除待崗月份的考核獎,並扣除6個月的年終目標考核獎;當年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等次,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可以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一次待崗3個月以上的,或當年累計待崗3個月以上的,或當年累計待崗達3次的,扣除待崗月份的考核獎,並扣除全部年終目標考核獎,當年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2、 合同制職工待崗期間待遇:

待崗期間,停發所有工資、獎金、福利,只發給基本生活費每日10元,待崗月份各類社會保障參保費用均由個人繳納,個人不願繳納或未按時繳納的,作本人自動放棄參保處理。

待崗1個月(含)以下的,扣除1個月的年終目標考核獎;

待崗1-3個月(含)的,扣除6個月的年終目標考核獎;

一次待崗3個月以上的,或當年累計待崗3個月以上的,或當年累計待崗達3次的,扣除全部年終目標考核獎;待崗期滿,一律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第一十條要充分利用被待崗處理的典型事例,對全域性幹部職工進行警示教育。

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本細則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訪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集團公司 信訪管理辦法 試行 檔案精神,為進一步規範公司信訪管理工作,理順職工信訪程式,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司穩定的大局,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信訪 是指公司職工或相關的法人及個人,以 信件 走訪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況,提出批評 建議 要求,由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考勤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附件三 為規範公司的員工出勤,保證有效的工作時間,激發廣大員工幹事創業的熱情,特制定本細則。一 出勤 所有員工必須遵守公司作息時間。工作時間臨時離崗外出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否則,將對擅自離崗職工和部門負責人罰款50元。遲到與早退。遲到半小時內罰款50元,遲到1小時以內罰款100元 遲到1小時以上,按...

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合同管理 一 總則 一 為加強公司合同管理,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保障公司合法權益,制定本細則。二 本細則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和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三 部門和分公司,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合同 有關身份關係的合同除外 應適用本細則。四 部門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