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管理制度試行稿

2021-03-03 21:01:32 字數 4112 閱讀 1925

4、經董事長最終審批後,辭職員工可以正式離開公司。

(二)辭退

1、辭退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其存在對公司沒有實際價值,或因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等,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勞動僱傭關係的行為。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者。

(2)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3)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需要,經調崗後又無法勝任的。

(4)參加崗位培訓後考核仍不合格且仍無法勝任本崗位工作的。

(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

(6)試用期滿後工作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

(7)在公司工作期間,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8)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辭退的程式

(1)公司辭退員工,原則上先由其處室長向人力資源部、辦公室、督查處、分管領導以及董事長口頭匯報需要辭退員工的相關情況,經辦公室、督查處、人力資源部調研情況後匯報分管領導以及董事長同意辭退的,由處室長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經辦公室、督查處、人力資源部、分管領導簽字審核後報董事長進行審批簽字。非員工過失性辭退,應提前乙個月通知被辭退員工。

(2)在辭退員工時,其處室長鬚與被辭退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被辭退原因,並負責解答其與被辭退有關問題,人力資源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援。

(3)辭退員工必須按本制度的規定辦理好離職移交手續,由處室長、督查處、辦公室、人力資源部負責做好離職移交手續的辦理及監督工作。

(4)辭退員工手續辦理完畢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填寫《員工離職移交手續辦理情況呈報表》經相關處室長簽字確認後再向公司董事長進行呈報審批。審批後,辭退員工可以正式離開公司。

(三)開除

1、開除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於公司利益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予以開除。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開除員工:

(1)對公司領導和員工採取暴力、威脅、恐嚇、糾纏等手段,妨礙、影響或破壞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2)在上班和工作時間內,不遵守公司制度,經常做與公司工作無關的事和講與公司工作無關話,從而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屢教不改的;

(3)在公司內拉幫結派,搞小團體主義或鬧不團結的;

(4)與他人打架鬥毆、賭博、偷盜、吸毒及違反治安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

或觸犯國家法律,被公安或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或被判處拘留以上刑事責任的;

(5)故意洩露公司機密,侵占公司財產,利用工作之便或公司名譽謀取私利、**、徇私舞弊的;

(6)蓄意損壞、損毀公司及員工個人資產、財產或各種裝置、設施的;

(7)煽動、鼓動員工罷工/辭工的;挑撥是非、**的;消極怠工的;散布謠言損害公司形象的或動搖人心的;

(8)拒不服從管理,態度、行為惡劣的;

(9)發生責任事故或重大過失導致公司利益受到嚴重損失(包括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經濟損失達50000 元以上的);

(10)由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行為的。

3、各處室存在上述人員時,由處室長提出開除申請,報辦公室、督查處、人力資源部及分管領導後,由辦公室、督查處、人力資源部負責查清事實,確實需要開除的,由處室長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經辦公室、督查處、人力資源部、分管領導簽字審核後報董事長進行審批簽字。

4、凡被公司開除的人員,必須按本制度的規定辦理好移交手續後,才可正式離開公司;若不配合公司辦理移交手續的,公司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追究開除人員的相關法律責任。

(四)自動離職

1、自動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按員工自動離職處理,並暫時凍結其工資:

(1)連續曠工3日或當月累計曠工達5日以上的;

(2)未按正規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

(3)已申請離職但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者。

2、自動離職者有義務配合公司辦理好移交手續,若不來公司辦理的,先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其本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到公司辦理移交手續;若經人力資源部通知仍未到公司辦理移交手續的,則公司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追究自動離職人員的相關法律責任。

(五)合同期滿離職

1、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並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行為。

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願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並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行為。

3、辦理程式

(1)屬於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部應在合同到期2個月前將合同到期需續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並在7個工作日內反饋給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安排合同續簽事宜,或提前乙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通知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相關離職移交手續按本制度規定的程式辦理。

(2)屬於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乙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通知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相關離職移交手續按本制度規定的程式辦理。

四、離職移交手續辦理程式

1、先由離職員工所在處室做好工作交接,由離職員工填寫《工作交接表》(附件3),然後由工作接收人、處室長進行簽字確認,由督查處、人力資源部做好監督簽字。

2、由辦公室固定資產管理員與處室長共同做好離職員工的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由離職員工填寫《固定資產移交表》(附件4),經處室長和辦公室固定資產管理員清點後,由處室長和固定資產管理員進行簽字確認,並由督查處、人力資源部做好移交監督簽字。

3、由財務處負責確認離職人員是否存在借款、其所辦理的業務過程涉及到的款項支付是否交接清楚或處理完畢以及其他財務上是否存問題等,由財務處經辦人填寫《離職人員財務清查表》(附件5),並由財務處負責人進行簽字確認。

4、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向其他相關處室徵詢該離職人員是否存在業務往來以及有無需要交接的事務等內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填寫《相關處室離職移交確認表》(附件6),並由各處室長進行簽字確認。

5、若涉及到因離職人員在職期間所處理業務的延續性,離職人員有義務配合公司在其離職後協助公司做好相關處理工作,並由離職人員當場簽署《離職承諾書》(附件7)。

6、上述手續辦理完畢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收集《員工離職申請書》、《工作交接表》、《固定資產移交表》、《離職人員財務清查表》、《相關處室離職移交確認表》、《離職承諾書》等表單,檢查各項簽字是否整齊,移交事務是否有遺漏等內容後,無誤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填寫《員工離職移交手續辦理情況呈報表》經相關處室長簽字確認後,並把上述表單作為呈報表的附件統一整理後再向公司董事長進行呈報審批。

7、經董事長最終審批後,離職人員可以正式離開公司,同時,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在董事長審批同意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停離職員工的社會保險,並與財務處做好工資結算。

8、離職員工在完成離職手續辦理、辦停社保後,由財務處做好工資結算,並扣除相關賠償、扣款後於次月工資發放日予以發放,工資必須發到離職人員本人手中,不得代領,並由離職人員當場簽署《工資結清承諾書》(附件8)。

9、上述全部手續辦理完畢後,由離職人員填寫《社保資料歸還申請表》(附件9),經相關處室長彙籤上報公司領導審批後,人力資源部歸還離職人員的個人社保資料,並出具《離職證明》(附件10)乙份,由離職人員進行簽收,並出具收條乙份(附件11),由離職人員當場簽字確認。

10、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將離職人員在所有手續辦理過程中所涉及的表單原件進行裝訂後統一向公司檔案進行存檔,人力資源部留存影印一套。

五、其他規定

1、未辦或未辦完整離職移交手續的,原則上不予發放當月工資。

2、自動離職不配合公司辦理移交的,不予發放當月工資。

3、對於不配合公司辦理移交手續的離職人員,公司有權通過法律手續追究離職人員的相關法律責任。

六、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經制度調研與建設領導小組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改亦同。

七、附件

附件1 《員工離職申請書》

附件2 《員工離職移交辦理情況呈報表》

附件3 《工作交接表》

附件4 《固定資產移交表》

附件5 《離職人員財務清查表》

附件6 《相關處室離職移交確認表》

附件7 《離職承諾書》

附件8 《工資結清承諾書》

附件9 《社保資料歸還申請表》

附件10 《離職證明》

附件11 《收條》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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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終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員工離職管理工作,確保日常工作的連續性,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本制度辦理。若有特殊,由總經理簽字認可。第三條相關人員職責 1.行政人事部負責員工的離職管理工作。2.離職人員所在部門協助行政人事部完成...

離職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為維護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權,保障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 規範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制訂本制度。第二條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三條離職種類 一 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 以下簡稱試用期內離職 指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個人因正當理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二 勞動合同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