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管理制度

2021-03-04 07:31:26 字數 3682 閱讀 6397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確保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職責

(一) 用人部門負責人:負責所屬部門離職員工的《離職申請報告》、《離職審批表》和《工作交接表》的初審並報送行政人事部;負責所屬部門離職員工離職的首次面談和組織離職員工的工作交接。

(二) 分管副總:負責分管部門員工離職的面談、審批意見的簽署。

(三) 行政人事部經理:負責離職員工離職流程指導、離職資料審核、離職面談、離職員工工作交接監督、離職手續的辦理及離職員工檔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 財務部經理:負責審核離職員工的帳務清查和扣除。

(五) 公司其他部門:負責相關交叉業務工作內容的交接。

(六)總經理:負責公司員工離職最終審批意見的簽署。

第四條離職原因

(一)辭職與自動離職

1.辭職,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請辭。

2.自動離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視為自動離職。

(1)員工未提出離職申請便擅自離開公司的;

(2)已遞交離職申請,但未經批准便擅自離開公司的;

(3)連續曠工超過三天的。

(二)單位辭退

1.公司因業務緊縮、轉產需精簡人員,並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調整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的;

3.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

4.試用期經考核不符合該崗位工作要求的;

5.其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三)終止勞動關係

1.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不願續簽的;

2.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願續簽,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3.因發生客觀原因而勞動合同不能繼續,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4.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5.其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五條離職申請

(一) 辭職的員工由本人提前30天向本部門負責人提出離職申請並填寫《離職申請報告》。

(二)試用期內請辭的員工,由本人提前3天書面告知本部門負責人和行政人事部;

(三)屬公司辭退的員工,經最終審批意見簽署後,由行政人事部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本人並下發《辭退通知書》,員工本人確認簽收並填寫《離職申請報告》。

(四)公司在試用期內辭退的員工,由行政人事部提前三天通知員工本人並由本人填寫《離職申請報告》。

(二) 勞動合同到期需要終止勞動關係的,於合同到期前30天以上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該員工,並由本人填寫《離職申請報告》。

第六條離職審批

1.部門負責人在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後,三天內進行員工離職初次面談後填寫《員工離職離談記錄表》、《員工離職審批表》並報送分管副總處;

2.分管副總在接收到部門負責人報送的《離職申請報告》、《員工離職離談記錄表》、《員工離職審批表》後,三天內根據離職員工職級的不同進行離職面談,並簽署員工離職審批意見後由部門負責人報送行政人事部;

3.行政人事部在接收到部門負責人報送的《離職申請報告》、《員工離職離談記錄表》、《員工離職審批表》後,三天內進行員工離職二次面談。經二次面談後由行政人事部整理該員工相關離職資料報送總經理。

4.總經理在接收到員工離職相關資料後,三天內簽署最終審批意見。

5.行政人事部根據該員工離職申請的最終審批意見,監督並核查該員工的工作交接手續的辦理;

6.待工作交接完畢後,由員工持《工作交接表》於約定的離職時間內到行政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

7.自動離職員工,由本部門和行政人事部將情況報主管領導,經批准後公示,公示五天內未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視為自動放棄勞動關係,公司通過信函或公示,並報勞動監察管理部門備案。如果本人經濟手續未清算的,公司保留追索的權利或通過司法途徑追索;

8.任何未經部門經理、主管副總、行政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批准的辭職報告,不得辦理崗位交接與薪資結算手續。

第七條離職面談

1.離職面談主要了解員工離職的具體原因,以促進公司不斷改進。行政人事部負責面談結束後紀錄的整理和分析,從中發現員工離職的真正原因。

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善建議,以防類似事情再度發生。

2.所有離職人員須經本部門經理或其分管領導做離職面談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3.行政人事部通過正式渠道了解到員工的離職資訊後,應及時與用人部門溝通,如需挽留的,及時與用人部門一起做挽留面談,如員工執意離職的,則按其離職流程辦理;

4.行政人事部與離職員工確定面談時間和地點,面談方式可以是**溝通或以其他形式進行;

5.面談時,應選擇氣氛輕鬆的地點。面談前應準備與員工相關的資料,如:員工個人的的基本資料、績效回顧、參加的培訓,經歷的關鍵事件等。

6.離職人員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參加離職面談。

第八條離職工作交接

(一)工作交接流程

1.離職員工憑已獲批准的《離職申請報告》或《辭退通知書》、《員工離職審批表》、《離職工作交接表》進行工作交;

2.離職員工按照交接的內容,將交接的專案詳細填寫在《工作交接表》上,接收員工仔細核對,核對無誤後簽上本人名字;

3.凡工作交接,需設監交人至少一名,負責監督交接過程,仔細核對交接物品,確認無誤後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的辦公用品移交至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根據《辦公用品申領表》內容登出;各往來帳目款項由財務部清算,培訓資產書籍移交至行政人事部,其他全部移交給相關接收人;

(二)工作交接責任

1.基層員工離職交接,監交人為其崗位直接上級;

2.主管及副經理級以上員工離職交接,監交人為崗位直接上級或行政人事部經理;

3.因接收人和監交人在交接工作中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導致接收人不能順利開展工作或影響工作的開展,由接收人和監交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離職手續辦理

(一)工作交接內容的核查:

1.辦公裝置:辦公電腦、辦公用品、維修工具等;

2.辦公工具:工作牌、工作郵箱、oa、**卡、辦公鑰匙;

2.檔案資料:各類文件(含紙質與電子檔)、文字制度、技術資料、證件、印章、名冊等;

3.工作內容:已完成工作事項、未完成工作事項、正在進行的工作事項等;

4.培訓資料:培訓資料、培訓書籍等;

5.員工《離職證明》列印;

6.員工社保停繳辦理;

7.員工薪資核算;

8.離職員工檔案清理及存檔;

9.其他應辦事項的辦理。

第十條薪資結算

(一)薪資結算原則:

1.離職員工的離職報告已經確認獲批准,工作移交手續已確認完成的;

2.合同期內按正常流程請辭的,正常核算工資,無經濟補償金;

3.因試用期考核不合格公司辭退的,正常辦理離職手續,正常核算工資。

4.因嚴重違返公司紀律或造成公司損失被辭退的,核算工資後扣除公司損失部分,無經濟補償金;

5.賠償按公司規定扣除的,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將金額通報財務部執行;屬經濟補償的,按照本地勞動法規執行,由行政人事部核算並呈報分管副總及總經理審批後報財務部執行;

6.離職員工與公司簽訂了《培訓協議》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根據服務期限,須向公司繳納違約金,違約金按照約定的數額賠付;

7.對於簽訂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的員工在離職後,由行政人事部將該員工列入競業限制名冊,並由行政人事部對例入競業限制名冊的人員進行不定期的再就業核查,如有違反競業協議的人員,應及時將相關資訊以完整的文字形式交公司法律顧問,由法律顧問按程式追究其責任;

8.薪資結算一律實行銀行轉帳,於次月15日前轉入離職員工帳戶,遇節假日自動順延。

第十條附則

(一)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

(二)本制度為試行方案,行政人事部將根據實際實施情況進行修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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