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管理制度

2021-03-04 06:21:10 字數 4584 閱讀 2292

第一條目的

為維護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權,保障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規範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離職種類

一、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試用期內離職):指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個人因正當理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滿離職):

指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不願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自然終止。

三、勞動合同期內,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內離職,包括辭職、辭退、擅自離職)。

(一)、辭職:指員工方由於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辭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與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其中: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因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非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 因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裁減人員的;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或一月內累計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二天(含)以上。

4、擅自離職 :指員工未申請辭職或辭職申請未經批准或未按公司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

第四條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的離職管理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一)中填入擬離職員工的基本資訊。

(二)、與集團公司員工和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進行離職面談,並做好記錄。

(三)、辦理集團公司員工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集團公司批准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集團公司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集團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二、子公司辦公室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中填入離職員工的基本資訊。

(二)、與本公司主管(含)以下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並做好面談記錄;

(三)、負責辦理本公司離職員工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本公司批准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本公司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第五條其他部門離職管理職責

一、離職員工所在部門:

(一)、接收員工書面辭職申請並提出意見;

(二)、提出與所轄員工除辭職外的其它種類的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建議

(三)、參加與離職員工的離職面談;

(四)、辦理獲批離職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等離職交接。

二、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

審核本公司離職員工借支狀況及薪酬結算。

三、集團公司審計部:

實施子公司及集團公司離職高管的離職審計。

第六條離職管理的審批許可權

一、子公司負責人:審批本公司主管(含)以下員工離職事項。審核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二、集團公司總裁: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以下員工(集團公司財務部、

審計部部長除外)、子公司主管(不含)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三、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的離職事項。

第七條依法辭職、辭退(非員工過失辭退)、合同期滿離職管理流程及規範:

一、工作流程:

流程相關記錄責任人

員工提出辭職申請

公司提出辭退

合同期滿處置意見

員工離職申請單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 人力資源部(辦公室)

離職面談

員工離職申請單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子公司辦公室

離職審計/審批

《員工離職申請單員工所在部門/辦公室/總經理

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總裁

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辦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檔案、 公室)/財務部/審計部

物品、事項交接清單》

薪資核算/社保終止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

離司/離職分析

在規定薪資發放日發放薪資辦公室/人力資源部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範

(一)、離職申請規範及要求:

1、 辭職:

① 合同期內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

② 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③ 由員工本人以書面形式向自己工作部門負責人遞交辭職報告,部門負責人與離職申請人溝通後,仍決定離職的,由部門負責人在收到辭職報告後的兩天內,向本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轉交辭職報告,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④ 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在兩個工作日內務必與申請離職員工

進行面談並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2、 辭退:

由擬辭退員工所在部門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在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

已填入擬辭退員工基本資訊的《離職申請單》中註明辭退原因。

3、合同期滿離職:

勞動合同期滿前至少三十二天,由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向員工及員

工所在公司(部門)發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附件四):

① 如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不願續簽合同,員工應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

徵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項並簽名後,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將單交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人。離職面談人與員工面談,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後,將單交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② 如公司或部門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願續簽合同,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

《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合同項,簽字後交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由人資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負責人。離職面談人應在勞動合同期滿日前三十天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並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後,將單交還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離職面談規範及要求:

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員工離職原因並確定能否挽留。

2、部門提出的離職申請,在申請獲批後,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

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說明辭退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或其違紀事實。

3、離職面談參與人均應做好面談記錄並簽名。

(三)、離職審核規範及要求:

1、《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審核後生效,並確定離職日期。審核許可權見

本制度第六條。離職申請未經批准人簽字同意不得辦理後續離職手續。

2、高管人員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視情況由集團公司決定是否需進行離職審計。如

需進行離職審計,則在離職審計完畢後方可確定離職日。

3、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以前,不予辦理離

職手續。

(四)、離職交接規範及要求:

1、在離職生效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通知離職管理相關部門及離職員工辦理

離職交接手續,並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附件二)。如離職交接內容較多,在《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中填不下的再加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檔案物品事項交接清單》(附件三)。離職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 所在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借用物品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

責人簽名確認。

② (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審核,由經辦人及

財務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③ 辦公室:收回離職員工胸卡、辦公用品、工作服等物品。

④ 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交接表單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2、以上部門如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導致交接不清,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關鍵或特殊崗位員工離職,除按本制度規定執行外,還應按相關崗位工作交接規定執行。

第八條因員工過失被辭退離職、擅自離職管理流程及規範

一、 工作流程:

流程相關記錄責任人

員工違紀事實達到辭退程度

擅自離職事項

違紀事實所在部門提交員工違

相關規章制度相關規章制度紀報告及處理意見

做出辭退決定,由所在公司提出意見後報請集團公司、工會通過

辭退決定違紀員工所在公司、

集團公司、工會

離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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