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管理制度

2021-03-04 07:31:26 字數 3566 閱讀 247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公司**的離職管理,規範離職操作流程,有效保障員工和公司的利益,依據國家和地方的勞動政策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的離職管理,包括正式員工、臨時工及試用期員工。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公司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離職員工的手續辦理,按本制度規定的流程進行審批,負責離職員工固定資產及辦公用品的移交清點**工作以及做好離職員工手續辦理資料的整理歸檔等工作。

第四條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內員工的離職審核,負責安排做好離職員工的業務交接手續辦理。

第五條財務部負責離職員工社保的停辦,核實離職員工是否有借款及應收應付等業務專案未處理。

第六條各部門對其他部門人員離職必須進行業務清查,是否在業務上具有關聯性,必須進行簽字確認,確保無問題。

第七條院長/副院長負責離職員工的最後審批。

第三章離職型別

第八條辭職

1. 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應提前30天(試用期員工提前10天)。

2. 員工辭職由本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編號:zjy-xz07013),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院長/副院長審批同意後方可辦理離職。

第九條辭退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其存在對公司沒有實際價值,或因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等,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勞動僱傭關係的行為。

第十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辭退員工:

1. 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者。

2. 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3. 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需要,經調崗後又無法勝任的。

4. 參加崗位培訓後考核仍不合格且仍無法勝任本崗位工作的。

5.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

6. 試用期滿後工作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

7. 在工作期間,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經提出拒不改正的。

8. 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條辭退的程式

1. 公司辭退員工,原則上先由部門負責人向院長/副院長口頭匯報需要辭退員工的相關情況,經辦公室調研情況後匯報院長/副院長同意辭退的,由部門負責人填寫《離職申請書》,經院長/副院長審核後進行審批簽字。非員工過失性辭退,應提前乙個月通知被辭退員工。

2. 辭退員工時,辦公室協同用人部門與被辭退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被辭退原因。

第十二條開除,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於公司利益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公司根據有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開除員工:

1. 對公司領導和員工採取暴力、威脅、恐嚇、糾纏等手段,妨礙、影響或破壞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2. 在上班和工作時間內,不遵守公司制度,經常做與公司工作無關的事和講與公司工作無關話,從而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屢教不改的;

3. 在公司內拉幫結派,搞小團體主義或鬧不團結的;

4. 與他人打架鬥毆、賭博、偷盜、吸毒及違反治安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或觸犯國家法律,被公安或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或被判處拘留以上刑事責任的;

5. 故意洩露公司機密,侵占公司財產,利用工作之便或公司名譽謀取私利、**、徇私舞弊的;

6. 蓄意損壞、損毀公司及員工個人資產、財產或各種裝置、設施的;

7. 煽動、鼓動員工罷工/辭工的;挑撥是非、**的;消極怠工的;散布謠言損害公司形象的或動搖人心的;

8. 拒不服從管理,態度、行為惡劣的;

9. 發生責任事故或重大過失導致公司利益受到嚴重損失(包括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經濟損失達50000 元以上的);

10. 由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行為的。

第十四條各部門存在上述人員時,由部門負責人提出開除申請,辦公室後由辦公室負責查清事實,確實需要開除的,由部門負責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報院長/副院長審批簽字。

第十五條凡被公司開除的人員,必須按本制度的規定辦理好移交手續後,才可正式離開公司;若不配合公司辦理移交手續的,公司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追究開除人員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自動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按員工自動離職處理,並暫時凍結其工資:

1. 連續曠工3日或當月累計曠工達5日以上的;

2. 未按正規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

3. 已申請離職但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者。

第十七條自動離職者有義務配合辦公室辦理好移交手續,若不來辦理的,先由辦公室**通知其本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到公司辦理移交手續;若經辦公室通知仍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公司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追究自動離職人員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合同期滿離職

1. 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並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行為。

2. 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願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並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行為。

3. 辦理程式

1) 屬於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辦公室應在合同到期2個月前將合同到期需續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並在7個工作日內反饋給辦公室,由辦公室安排合同續簽事宜,或提前乙個月由部門負責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通知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相關離職移交手續按本制度規定的程式辦理。

2) 屬於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乙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通知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相關離職移交手續按本制度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離職移交手續辦理程式

1. 離職員工填寫《員工離職交接單》(編號:zjy-xz07014),並由所在部門做好工作交接,填寫《工作交接單》(編號:

zjy-xz07015),然後由工作接收人、監交人、部門負責人進行簽字確認。

2. 辦公室資產管理員與部門負責人共同做好離職員工的固定資產移交手續,並在《員工離職交接單》辦公室一欄簽字確認。

3. 由財務部負責確認離職人員是否存在借款、其所辦理的業務過程涉及到的款項支付是否交接清楚或處理完畢以及其他財務上是否存問題等,由財務部經辦人填寫在《員工離職交接單》財務部一欄簽字確認。

4. 經院長/副院長審批同意後,辦公室在七個工作日內辦停離職員工的社會保險並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編號:zjy-xz07016)乙份,財務部做好工資結算。

5. 若涉及到因離職人員在職期間所處理業務的延續性,離職人員有義務配合公司在其離職後協助公司做好相關處理工作。

6. 離職手續辦理完成後,辦公室做好離職資料裝訂存檔。

第二十條其他規定

1. 未辦或未辦完整離職移交手續的,原則上不予發放當月工資。

2. 自動離職不配合公司辦理移交的,不予發放當月工資。

3. 對於不配合公司辦理移交手續的離職人員,公司有權通過法律手續追究離職人員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修訂和補充。

第二十二條附件

zjy-xz07013《員工離職申請書》

zjy-xz07014《員工離職交接表》

zjy-xz07015《工作交接單》

zjy-xz07016《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離職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為維護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權,保障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 規範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制訂本制度。第二條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三條離職種類 一 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 以下簡稱試用期內離職 指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個人因正當理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二 勞動合同期滿,...

離職管理制度

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1 目的 1.1規範員工離職管理,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1.2明確離職審批流程和各環節的具體操作內容。1.3加強對離職人員資訊保安的管控。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全體員工 3 離職管理 3.1離職類別 根據提出離職申請者主動方與被動方的不同,離職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3.1.1主動...

離職管理制度

第1條 目的 為維護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權,保障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 規範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制訂本制度。第2條 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第3條 離職種類 1 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 以下簡稱試用期內離職 指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個人因正當理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2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