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管理制度

2021-03-04 07:31:26 字數 2918 閱讀 1553

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1.目的

1.1規範員工離職管理,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1.2明確離職審批流程和各環節的具體操作內容。

1.3加強對離職人員資訊保安的管控。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全體員工

3.離職管理

3.1離職類別

根據提出離職申請者主動方與被動方的不同,離職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3.1.1主動離職

員工因為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其他原因主動向公司提出離職,由員工本人向所在部門的直接上級或者人力資源部提出辭職申請;

3.1.2被動離職

由公司單方提出與員工終止或解除勞動的申請,包括以下兩種型別:

3.1.2.1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單方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3.1.2.2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後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

3.2離職流程

3.2.1離職審批許可權

3.2.1.1主管級(含)以下員工離職,由用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負責人批准;

3.2.1.2主管級以上離職,由用人部門負責人、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負責人審批後報董事長批准

3.2.2離職審批流程

3.2.3員工主動辭職

3.2.3.1正式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試用期內員工應提前3天)向所在部門的直接上級提請離職訴求。

3.2.3.2辭職員工的直屬部門負責人接到申請後,應盡快與員工進行溝通,進行面談,了解辭職原因,對於工作表現良好和關鍵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挽留,並及時反饋資訊給人力資源管理中心。

3.2.3.3辭職員工通過oa提交《離職申請》,必須註明擬離職日期,部門負責人審批時必須再予以明確,原則上員工必須嚴格按批准的離職日期辦理離職手續。

3.2.3.

4員工辭職申請審批通過後,員工應在批准離職日期期限內完成全部工作交接、終止各項工作,填寫《工作交接表》(見附件1)並憑此辦理離職手續;批准的離職日期即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日期,未做好交接的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3.2.3.5 如果員工實際離崗日期與員工批准離職日期不一致,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在確定實際離職日期時立即通知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按實際離職日期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3.2.4被動離職

3.2.4.1 解除勞動合同

a.用人部門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事先與人力資源部門充分溝通後再作出是否解除的決定,且必須經過審批,審批可通過oa或書面提交《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2)。

b.人力資源部在收到用人部門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後,應在2個工作日核心實員工是否滿足解除勞動合同條件,並將審批意見及時反饋給用人部門。

c.對符合條件的由人力資源部向擬解除的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見附件3)或《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見附件4)並按流程為員工辦理離職相關手續;

d.員工離職日期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解除勞動合同日期為準。

3.2.4.2終止勞動合同

員工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公司不再續簽合同的,用人部門需提前通知員工,並由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見附件5),通知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3.2.5離職面談

3.2.5.1一般情況下,由員工主動提出辭職要求的,均須進行離職面談。

主管級(含)以下員工的離職,由人力資源部員工關係專員進行面談;經理、副總監管理人員的離職,由人力資源總監進行面談;各部門負責人的離職,由董事長進行面談。

3.2.5.2 面談人員在《員工離職面談表》(見附件6)中真實記錄離職員工的想法。

3.2.6離職交接手續辦理

3.2.6.1離職日期確定及離職審批通過後,用人部門至少要在離職日期前2個工作日通知離職員工憑藉《工作交接表》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

3.2.6.

2人力資源部負責督促員工辦理離職手續。離職員工在辦理工作交接時,用人部門要安排監交人對離職員工的工作及公司資產的交接情況進行監督。離職交接時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忽,按公司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3.2.6.

3工作交接:離職員工直屬上級為工作移交的監交人。離職員工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見附件7),將已辦而未結束的事項及將要進行的工作移交給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人員,交接人、接交人及監交人均需簽字確認。

3.2.6.

4資產交接:離職員工原使用的工作用品,如:電腦、工具、文具(消耗性的除外)、工牌等交還相關部門,由交接人在《員工離職交接表》中相應的交接欄上簽名確認,相關物品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如有資產損失,須按照公司資產損失相關制度辦理相關賠償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3.2.6.5 財務交接:離職員工所有費用報銷、借款等事項須與財務部門交接清楚,結算無誤後由財務部門相關人員在《員工離職交接表》上簽字確認。

3.2.6.6 特殊情形:高層管理人員、財務重要崗位人員以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離職,需進行離任審計,並在出具審計報告後方可辦理離崗手續

3.2.6.7 離職員工離職手續辦妥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將離職**放於員工檔案中進行儲存。

3.2.6.8離職員工需要公司為其開具《離職證明》的(見附件8),要根據員工在公司內實際任職情況開具。

4.離職檔案管理

4.1員工離職後,其在公司工作期間建立的個人檔案作為公司的歷史記錄,員工不得自行提取。但可以依據離職員工的申請為其出具合理、真實的證明。

4.2離職員工的檔案由人力資源管理中心保管,檔案儲存期限不低於員工離職後兩年。

4.3涉及到勞動爭議的檔案,儲存期限要到勞動爭議處理終結後。

5. 其他事項

5.1 在離職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5.2以下情形離職的員工,如無特殊原因,原則上為公司永不錄用人員:

5.2.1未辦理離職手續,不辭而別的;

5.2.2離職時和離職後有過激行為,對公司的聲譽和管理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 解釋

1.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中心負責修訂和解析。

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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