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管理制度

2021-06-04 22:59:26 字數 2983 閱讀 4228

第一條目的

為完善公司內部員工在不同情況下離職的管理制度,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在職人員。

第三條職責

總經理:離職審批;

人力資源部:員工離職審核及社保減員;

行政部:負責離職人員行政移交;

財務部:負責離職人員財務結算;

各部門:監督離職人員崗位移交。

第四條工作程式

離職分為:本人辭職、公司辭退。

(一)本人辭職

1.員工辭職須提前30天向部門主管申請(試用期提前3天),部門經理審核同意後報總經理批准。經理及以上須提前60天向人力資源部提出離職申請,報總經理批准。

2.公司在30日內對辭職員工做出答覆(試用期為3天),部門經理在60日內做出答覆。員工在未接到公司答覆前應繼續做好本職工作。

3.未按照本條規定時間提交辭職報告的,未經批准而離職的視為自動離職,公司對自動離職員工無任何補償,且保留因員工非正常辭職給公司業務帶來損失的賠償權利。

4.員工接到公司同意辭職的答覆後,須按公司規定完成工作交接,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5.部門經理(含)以上人員辭職需經財務審計無誤後,方可離職。

6.合同期滿任何一方不續簽的,均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按期辦理好工作交接,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二) 公司辭退

1.如公司經過審慎考慮,認為某員工不適合本崗位工作,經培訓後也無其他適合崗位可調整,必須辭退時,可提前30天通知員工本人辭退原因及決定,並按法律規定給予補償。

2.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可隨時裁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事前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者,於10日前預先通告。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於20日前預先通告。

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先通告。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有以下行為的員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通知立即辭退且無任何補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身體條件、受教育程度、實際工作能力不符合錄用條件;

2) 試用期內曠工,正式錄用員工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達7天者,或連續曠工3天者;

3) 嚴重違反各項公司規章制度:即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提出警告仍拒不改正的(出具兩次書面告知單後)。如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玩忽職守,經常與同事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經過教育或處分以後,職工仍然不改正錯誤的。

4) 公司各單項制度裡,所列明的懲罰原則提到解除勞動關係的,依照該制度進行解聘的人員。

5)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6) 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 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尚未確定者。

第五條離職申請

部門主管及經理級以下人員辭職需提前30天(試用期3天),主管及經理級(含)以上人員辭職需至少提前60天,向人力資源部提出辭職請求並遞交《離職申請書》。

第六條離職談話

人力資源部與員工及部門負責人溝通,了解員工離職原因,聽取意見或建議,根據離職原因提出處理建議,談話過程完成以下內容,並進行記錄,由人力資源部儲存:

1. 了解員工離職原由、薪酬滿意度、回答員工問題,聽取其對公司的意見或建議;

2. 對表現好的員工**可挽留的方法。

第七條離職審查

鑑於我公司經營業務的特殊性,為保護公司權益,經協調不能留任的員工,人力資源部應進行審查,內容包括:

1. 審查其勞動合同及培訓協議;

2. 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

3.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 告知離職員工的保密義務。

第八條離職審批

員工離職應經部門負責人和總經理審核同意,部門經理以上人員離職應經總經理審核同意。

第九條工作移交

1.不論以何種方式離職,離職員工都須做好工作交接。員工離職工作移交由人力資源部全程監督。

1)本崗位移交:部門負責人安排交接人進行交接,部門負責人審核監督。移交工作應採用書面方式,填寫《員工離職交接清單》,使交接人熟悉情況,交接完畢雙方簽字確認,將交接記錄報專案經理審核。

專案經理審核有無遺漏、錯誤,並監督員工上交其掌握的檔案、資料後在《員工離職交接清單》簽字,只有在本崗位工作移交清楚後,離職員工方可辦理其他離職手續。

2)行政移交:離職員工與行政部辦理工作移交,退回領用的辦公用品、名片、門卡、鑰匙、宿舍等,移交完畢,行政部負責人在《員工離職交接清單》簽字確認。

3)人事移交:轉調人事關係、檔案、保險關係,移交完畢,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在《員工離職交接清單》簽字確認。

第十條工資福利結算及保險減員

1.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離職批准後的10日內進行保險減員,每月20日後離職的人員,於次月5日至10日之間進行保險減員。

2.財務清算員工借款;

3.應結算款項:工資、補貼、獎金、須扣除以下專案:

1) 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 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3) 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4. 如應扣除費用大於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後才予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薪資支付

1.正常辭職者:為了配合財務每月的收支預算,所有辭職人員的薪資均須在公司統一發薪日領取。

2. 急辭即走者:因員工的急辭工,給公司的人員安排及增補造成困擾,從而影響工作,所以要求急辭人員給予相應的補償,特規定急辭職員工在薪資結算時扣工資總額的40%,薪資在公司統一發薪日領取。

第十二條其它規定

1.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並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2. 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後,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係,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3.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批准頒行。

第十三條相關記錄

1.《離職審批匯簽單》

2.《員工離職交接清單》

3.《離職人員交回辦公用品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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