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管理制度

2021-06-15 00:28:35 字數 1944 閱讀 9857

目的:為規範全公司員工離、辭職管理,保證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的有效執行,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員工離職

1、辭職

(1)、辭職指個人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在公司再從事該項工作或擔任某一職位者。

(2)、新聘員工在試用期內申請辭職的,必須提前3天申請,工作滿1個月的員工需提前30天提出辭職申請。

(3)、員工經試用合格正式錄用後原則上不得辭職,如遇特殊原因,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本部門負責人,在直接上級同意批准後並辦好相關工作交接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特殊情況(病危、喪親等)經批准後可於三天內辦理辭職手續。

(4)、員工辭職未經批准,擅自曠工三天(含)以上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5)、員工辭職未提前申請或未經辦好交接手續而影響公司正常運作者按曠工論處,曠工時間達到自離規定時間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6)員工辭職審批程式:

提出書面申請→車間帶班長審批→車間主任審批→生產部部長審批→生產副總審批→人力資源部審批→總經理批准→人力資源部核實考勤→財務核算工資。

(7)、員工辭職,按公司規定提前申請,並做好各項交接工作的,結算所有在職期間工資。

2、自離

(1)、自離指未經公司批准或請假未經批准,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之行為者。

(2)、自離視為自動放棄原有工資及現在工作行為處理。

(3)、自離作為違約處理,公司不予結算上月、本月所有薪資及所有規定的福利。

3、辭退

(1)、辭退指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能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司需進行人員調整者。

(2)、出現以下情況,屬於公司辭退人員者,公司給予結算工資。

a、試用期內,經公司考核不合格者。

b、合同期內,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者。

c、合同期滿,按公司規定,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者(按公司規定提前申請)。

d、公司進行整理期間,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生產淡季確需裁員者。

e、男員工年滿60周歲,女員工年滿56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者。

4、開除

(1)、員工嚴重違反勞動規章制度,予以開除,所以薪資不予結算、所以福利不予發放。情節嚴重者,賠償公司損失,並移交執法機關依法處理。

(2)、盜竊公司或其它員工財物者。

(3)、對同事或上級威脅、暴行或公然侮辱他人人格行為者。

(4)、品行不端,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公司商業機密或洩露公司機密,嚴重損害公司信譽利益者。

(5)、偽造公司印信或冒充上級主管簽名擅用公司名義者。

(6)、在公司內聚賭、拉幫結派、打架鬥毆情節嚴重者。

(7)、故意損壞公司裝置、設施、原材料、產品或其它公物及重要檔案資料者。

(8)、不服從管理、散布謠言、消極怠工或罷工者。

(9)、行賄**、營私舞弊、挪用**、**公司財物者。

(10)、連續曠工3天(含),當月累計曠工5天(含),全年累計曠工10天(含)以上者。

(11)、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或規定,造成惡劣影響者。

(12)、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法律治裁者。

第二條凡要求離職的員工,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員工離職申請審批表》。填寫辭職事由,按程式報各級領導審批後交人力資源部存檔,辭職到期按規定時間辦理好各項交接手續後方可離崗。

第三條凡屬向公司辭職(按公司規定,做好各項工作交接),工資於次月公司發放之日結清所有工資。(注:高職員工需委託代領工資的,需將工資代領委託書和代領人身份證影印件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第四條離職員工應做好移交工作,並歸還領用的《員工手冊》、工作證、考勤卡、生產工具、資料等,如有遺失,應按相應**賠償或作相應的處罰,同時與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做好各項費用(借款、工作服費用、考勤卡、水電費、罰款等)的結算工作。

第五條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後,不得繼續進出公司或留宿公司宿舍。

第六條員工離職後,即與公司解除了勞動雇用關係,公司不承擔其後的任何經濟關係及刑事責任關係。

第七條本制度從年月日起施行,公司人力資源部擁有本制度的解釋權和修改權。

第八條使用表單《員工離職申請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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