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管理制度

2021-03-04 09:24:14 字數 5418 閱讀 8056

1 目的

1.1 明確離職種類,辦理離職程式及有關事項審批許可權。

1.2 加強離職管理,確保人力資源不必要的流失。

1.3 加強工作交接管理,減少工作交接不到位造成的損失。

1.4 了解離職人員對公司管理的建議,改進管理工作。

2 範圍

本制度適合於公司全體員工。

3 離職種類

3.1 勞動合同終止:即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或符合法定終止條件的自然終止。

3.2 勞動合同解除:

3.2.1 辭職:合同期內,員工因故向公司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

3.2.2 辭退:合同期內,由公司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

3.2.3 自動離職:

合同期內,員工未經申請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公司或工作崗位(曠工)連續三天以上、或月累計達五天以上、或年累計達十天以上的,或本人申請自動放棄崗位工作及薪資所得而離開公司的。

4 權責

4.1 部門權責

4.1.1 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總監、部門經理、副經理、助理、主管及中高階技術人員離職申請的審批。

4.1.2 人力資源部:提出離職處理意見,離職面談,離職手續辦理,薪資核算及其資料的整理。

4.1.3 業務部門:人員離職的申請、審核,離職面談,離職人員工作移交、手續辦理及其監督核實。

4.2 審批許可權

4.2.1 生產部車間各小組成員離職的,由小組組長初審,車間主任複核,部門經理批准。

4.2.2 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包括生產部各車間組長)離職的,由部門主管初審,部門經理複審,分管總監(副總)批准。

4.2.3 部門主管級及中高階技術人員申請離職,由部門經理初審,分管總監(副總)複審,常務副總(總經理)批准。

4.2.4 部門(副)經理級及以上人員申請離職,由常務副總初審,總經理核准。

4.2.5 辭退員工或員工合同期滿不再續約的離職,由各部門經理提出申請,人力資源部審核,常務副總(總經理)批准。

4.2.6 員工離職審批中,如崗位暫缺的,則延伸至上一級崗位予以批准。

5 離職管理工作流程(詳見附錄1:培訓管理工作流程表)

6 管理規定

6.1 合同終止

6.1.1 終止條件

a) 勞動合同期滿,員工本人與公司經協商一致,不再續聘的;

b) 員工本人或公司存在違法等規定或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而終止的;

c) 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d) 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e)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f)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g)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1.2 合同屬自然終止的,人力資源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乙個月,發放《勞動合同續簽徵詢表》做意見調查,凡員工意願終止合同的,要求員工本人在離職前乙個月內填寫《離職申請單》;屬其他條件終止的,人力資源部根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終止手續。

6.1.3 合同終止手續辦理同其他離職的手續辦理。

6.2 辭職

6.2.1 員工在試用期間提出辭職的,應提前三天提交《離職申請單》,經相關審批許可權人員審核批准,辦理手續後方可離崗。

6.2.2 已轉正員工辭職的需提前三十天提交《離職申請單》提出申請,經直接上級和間接上級簽署意見後生效,合同或協議另有約定申請日期的從其約定。

6.3 辭退

6.3.1 公司單方面可隨時辭退的條件:

a) 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崗位錄用條件或無法達到崗位工作要求的;

b) 在合同期內出現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或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等違規違紀的(《員工獎懲條例》中第十六條規定或其他制度規定);

c) 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本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d)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e)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f) 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6.3.2 公司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辭退的條件:

a)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外安排的工作;

b)經過績效考評,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經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公司所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協商變

更無果的;

d)因業務發展或發生變化,公司需裁員的;

e)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6.3.3 辭退程式

a)用人部門如因上述原因需辭退員工的,必須先口頭通知人力資源部,並告之辭退員工的原因及證明材料。

b)人力資源部對部門提交的材料是否屬實、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與公司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核。如不符合規定的,則建議不辭退員工;如符合規定的,則由部門經理提交書面《離職申請單》,經人力資源部、工會、總監(分管副總)簽署意見,最終由常務副總(總經理)審批。

c)人力資源部將最終審批結果反饋給員工所在部門,並告之工會。如批准辭退的,由人力資源部發出《解除/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至員工所在部門,部門負責人通知並安排員工辦理工作交接及離職手續。

6.3.4 辭退員工關係的處理由人力資源部會同工會與員工所在部門協同做好。

6.3.5 若員工行為有對公司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賠償,公司保留訴諸法律的權利。

6.4 自動離職

6.4.1 員工曠工天數達到自動離職期限的,員工所在部門(科室)直接上級應以《內部聯絡單》的方式,立即、主動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對自動離職者統一通知行政總務科、it科、財務部等相關職能部門,終止其公司範圍內的職務(工作)行為。

a)行政總務科取消其食宿安排,其遺留物品視為棄置,it取消其相關賬號,財務清算其相關資料和賬款。

b)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由人力資源部及員工所在部門協商處理。

c)內部聯絡單正文參考如下:***員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未上班,特申請為自動離職處理。

6.4.2 員工自動離職日期從其離崗(曠工)連續三天、或月累計達五天、或年累計達十天,或本人申請自動放棄崗位工作及薪資所得而離開公司之日為準,若辦理離廠手續的,以辦理手續之日為準。

6.4.3 員工自動離職或未按公司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賠償,同時,公司保留訴諸法律之權利。

6.4.4 員工自動離職,均視為自動放棄薪資。

6.4.5 凡發現員工出現頻繁曠工,達到自動離職規定期限的,其直接上級未主動及時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的,則對直接責任人按《員工獎懲制度》第十四條第九款(監督不力)處理。

6.4.6 人力資源部確認員工自離屬實,但未辦理離職手續的,出具《自動離職通告》,並在公司宣傳欄內張貼一周,以公示告知。

6.4.7 凡員工自離的,自離職之日起,原則上半年內不得再入職,若業務部門強行要求入職的,對直接責任人按5.4.5處理。

6.5 離職面談

6.5.1 無論員工辭職或被辭退,用人部門主管或經理應與員工進行一一面談,了解員工對於離職的真實想法、離職客觀原因與對主管和同事的評價。

6.5.2 人力資源部對部分崗位人員進行面談,聽取員工對公司、對工作崗位的意見和建議;對於被辭退員工,應適當的加以引導,對員工關心的問題進行政策解答和諮詢,並提供相應的幫助。

6.5.3 離職面談內容應記錄,以利於今後管理工作的改善。

6.6 工作、產量交接

6.6.1 員工提出辭職申請經相關審批許可權人員批准,或公司下達《解除/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後,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應盡快安排人員與其進行工作交接(生產計件員工交接產量),並將交接內容填在《工作移交清單》(或《產量移交清單》)上,並通知財務部門提前彙總、監督相關資料、賬目款項的移交。

6.6.2 員工直屬上級作為監交人,應對員工工作交接過程做跟蹤與檢查,員工離職時,充分、完整的確認工作交接內容後再予以簽字,間接上級起監督作用。

如員工工作交接不到位,對工作造成影響或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直屬上級和間接上級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6.6.3 工作交接內容:

a)工作職責、內容及流程(崗位職責說明書);

b)未完成(正在處理或待處理)的工作事項;

c)工作檔案資料的電子檔及實物(內部、外部);

d)部門內、部門間的工作關係介紹與聯絡人的通訊方式;

e)外部工作聯絡的內容,所聯絡的客戶、單位或個人的通訊方式;

f)業務往來(應收、應付)的款項、賬務的交接與說明;

g)本部門可移交給新員工的辦公用品或物品的交接(如無法移交到接收人的,應退還至行政總務科);

h)其他由上級安排的交接事項。

6.6.4 《工作移交清單》由交接雙方簽字確認,一式三份,乙份交移交人,乙份交接收人,乙份由人力資源部作為離職手續辦理的依據,離職手續完畢後隨個人檔案儲存。

6.6.5 生產計件員工離職,由組長進行產量交接,並確認簽字,車間主任審核。

6.6.6 《產量移交清單》一式兩份,乙份交個人儲存,乙份交生產統計核算工資。生產統計收到《產量移交清單》後,需在《離職手續單》上簽字確認。

6.7 離職手續

6.7.1 《離職申請單》原始表由人力資源部統一保管,如有員工離職的需到人力資源部領取(生產車間由車間主任統一保管)。

6.7.2 員工直接上級收到員工的《離職申請單》時,應第一時間安排與其進行充分溝通,予以挽留,挽留無果時應及時向人力資源部門反饋,以確保離職員工的工作交接順利進行,最終審核人應第一時間將《離職申請單》提交到人力資源部。

離職申請生效日期以最終審核批准日期作為離職之日起計算。

6.7.3 離職員工在工作完全移交、填具《工作移交清單》後,於離職當日按《離職手續單》上要求到相關部門會簽,辦理離職手續。會簽內容參照如下:

a) 輔料倉庫:生產計件員工歸還生產工具;

b) 生產辦:由負責核算薪資的生產統計確定收到由車間主任簽字的《產量移交清單》;

c) 食堂:收回就餐卡,結算餐費;

d) 宿舍:宿舍長負責確認員工搬離宿舍;

e) 保安:確認其行李物品搬至保安室;

f) 黨工團:黨工團關係的遷移辦理;

g) it部:協助行政總務科做電腦、網路資源的清點,登出各項賬號與網路資源;

h) 行政總務科:員工歸還所借之物品或圖書,清點交接之辦公資產、物品和辦公鑰匙等;並確認員工食堂餐費結算、搬離宿舍、工作服扣款等事宜;

i) 財務部:業務款項、資料、帳目等交接的清點與確認,核查員工個人借款等;

j) 人力資源科:收回工作牌、考勤卡,予以核算考勤、薪資及相應的扣款、獎懲等。

6.7.4 各會簽部門應規範操作員工離職流程,實行「誰簽字誰負責」原則,即會簽責任人對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全權負責,會簽部門經理對操作流程起監督之責。

如員工離廠時遺漏手續或未辦理相關事項,對工作造成影響或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會簽責任人及部門經理均承擔相應的責任。

6.7.5 員工離職應由其直接上級(或指定專人)跟蹤其手續辦理情況,凡發現離職人員沒有在規定的審批離職之日內交接清楚工作(或產量),或最終未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的,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

6.7.6 離職員工必須在結算薪資前歸還公司所借之物品、檔案資料,如有遺失按公司有關規章處理;如需賠償,各會簽部門責任人應將賠償**登記在《離職手續單》上,以便人力資源部核算薪資時予以扣除。

6.7.7 人力資源部核實會簽是否完整,如未完整,有權要求會簽部門重新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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