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終稿

2021-03-04 09:24:14 字數 2831 閱讀 315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員工離職管理工作,確保日常工作的連續性,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本制度辦理。若有特殊,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第三條相關人員職責

1. 行政人事部負責員工的離職管理工作。

2. 離職人員所在部門協助行政人事部完成工作、事務的交接手續。

3. 財務部負責員工款項的核算與支付。

第二章離職定義

第四條合同離職

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1、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並提前30天通知員工。

2、合同期滿,員工不願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並提前30天通知公司。

第五條員工辭職

任職期間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僱傭關係的行為。

第六條自動離職

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按員工自動離職處理,並暫時凍結其工資:

1. 未按正規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

2. 申請辭去工作,但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者。

第七條公司辭退、解聘

在任職期間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現、學識、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等,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勞動僱傭關係的行為。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者。

2、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要求,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3、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4、公司因經營狀況確需裁減人員的。

5、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條公司開除

在任職期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於公司利益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予以開除。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開除員工: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有其它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3、因觸犯法律而被羈押拘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洩漏公司商業或技術秘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5、其它違反公司制度中有關開除類規定者。

第三章辦理離職手續

第九條離職申請

1、離職員工,應提交《員工辭職申請表》,並按照相關要求逐級審批。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正式員工離職應提前三十日提交辭職申請。公司辭退和開除的員工可以不受此限制,其他特殊情況需經總經理批准。

第十條員工離職應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1、工作移交,離職員工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質資料等移交至指定的交接人員,並要求接交人在離職移交清單上簽字確認, 具體內容如下:

(1)公司的各項內部檔案;

(2)經管工作詳細說明;

(3)《客戶資訊表》含姓名、單位、****及其它相關資訊;

(4)公司的技術資料或職位所涉及保管的檔案性資料(包括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兩類);

(5)專案工作情況說明,包括:專案計畫書;專案實施進度說明;專案相關技術資料;其它專案相關情況詳細說明。

(6)目前工作的進展程度。

(7)在職期間的工作記錄資料。

(8)部門要求的其他應當予以交接的資訊及資料。

2、 事物移交: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並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1)辦公用品;

(2)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及手機卡;

(3)各類鑰匙;

(4)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儲存、保管工具等)。

3、款項移交:

(1)將經手各類專案、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予以結清或交接。

(2)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該部門。

(3)應收賬款核對、確認並移交至指定人員。

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確認,並經行政人事部審核備案後方可認定為交接完成。

員工離職交接,涉及各部門相關交接手續,各部門負責人需本著對公司負責、對個人負責的原則,認真檢查與審查離職員工與本部門涉及的工作事宜;如發現相關部門不負責任,敷衍了事,出現問題,公司將根據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要求相關部門負責人加倍賠償。

第十一條結算

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方可對離職員工進行相關結算。

2、結算部門。離職員工的工作、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行政人事部共同進行。

3、結算專案。

(1)工資

①按公司規定辦理完離職手續及交接工作,發放正常出勤工資,無違約責任。

②專案損失補償金:專案開發人員違約性離職,其負責的開發任務未能完成和移交,應賠付公司專案損失補償金。

(2)賠償金。違約性離職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由行政人事部、財務部共同進行核算,包括物品損失賠償金、培訓損失賠償金、勞動合同期未滿違約金和保密、競業協議違約金等。

(3)其他公司約定的專案。

第十二條關係轉移

1、轉移條件

①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交接單簽字確認)。

②違約金、賠償金等結算完成(以簽字為確認)。

2、轉移內容

社保關係。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員工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並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異議,經雙方協商未能解決,任何一方可以提請當地經濟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解決。

第十五條本制度從發布日起執行,其解釋權、修改權歸行政人事部。

***xx公司

2023年7月18日

附件一:

離職移交清單

中小型公司離職管理制度終稿

第1條目的 規範本公司員工離職流程,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 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 避免出現員工辭職期間內消極怠工或離職後因工作交接不清楚,接任人無法勝任工作等狀況 確保日常工作和生產任務的連續性,特制訂本管理制度。第2條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在職員工。第3條相關部門職責 1 總經辦負責員工的離職管理...

員工轉正管理制度終稿201305022

編號 uttd zd zhb 004 保秘密等級 秘密 北京優通泰達電氣新技術發展 員工轉正管理規定 草稿 規劃部門 綜合管理辦公室 規劃時間 2013年5月 員工轉正管理制度 規範試用期員工管理,引導新員工盡快融入北京優通泰達電氣新技術發展 以下簡稱 公司 明確崗位要求,規範員工由試用期到正式員工...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維護員工正常流動秩序,規範員工離職行為,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中 公司 指 煙台雲海置業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 高層管理人員 是指 公司總經理 常務副總 副總經理 中層管理人員 指 公司各部門經理 基層員工 是指除以上人員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員工。第四條員工離職包括勞動合同 以下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