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公司離職管理制度終稿

2021-06-03 19:59:16 字數 4118 閱讀 9191

第1條目的

規範本公司員工離職流程,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避免出現員工辭職期間內消極怠工或離職後因工作交接不清楚,接任人無法勝任工作等狀況;確保日常工作和生產任務的連續性,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2條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在職員工。

第3條相關部門職責

1.總經辦負責員工的離職管理工作。

2. 離職人員所在部門配合總經辦完成工作、事務的交接手續。

3. 其他涉及到的相關部門(如技術部)做好工作交接的協助和指導工作。

4. 財務部負責離職員工各類款項的核算與支付。

第4條離職定義

1.合同離職

員工終止履行受聘合同或協議而離職。

2.辭職:員工根據個人意願或因勞動合同期滿不願意續簽合同而辭去工作的行為。

3. 自動離職

員工因個人原因離開公司,包括但不侷限於如下幾種情形。

(1)不辭而別;

(2)申請辭去工作,但未經公司同意就擅自離職;

(3)試用期10天(含)以內離職;

(4)一次連續曠工三天以上;

(5)休帶薪長假卻未按時回崗銷假;

4.公司辭退、解聘

公司根據相關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或聘用協議,事先不必徵得員工同意而單方面決定終止與員工的聘用關係的行為,包括結束試用、除名等情況。

(1)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者,公司予以辭退。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公司可與員工解除勞動僱傭關係。

(3)違反國家、公司相關法規、制度,情節較輕者,予以解聘。

第5條離職申請

1.辭職:

(1)正式員工辭職必須提前30天向其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2)試用期員工辭職必須提前3天向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2.辭退:

部門主管須提前30天(試用期員工3天)提出辭退建議應有理有據,並詳細填寫《員工辭退建議及審批報告單》。

第6條離職審批

1.辭職:

(1)面談:部門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努力挽留,**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2)面談後,員工仍然堅持辭職,則填寫《辭職審批單》經所屬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後,報公司總經辦審核,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2.辭退:

部門主管提供辭退員工的依據,並上交《員工辭退建議及審批報告單》,經上一級領導核實批准後,報公司總經辦核實並簽署意見,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批准後,由總經辦通知擬辭退人員及所在部門進行工作交接事宜。

第7條離職交接

1.工作交接

(1)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後,部門主管應安排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對相關工作進行交接與清理,並詳細填寫《離職手續移交表》。

(2)交接資料報括:電子版資料、書面版資料、磁碟、合同、方案、檔案、業務聯絡部門的****與工作進展狀況及待辦事項等。

2.物品移交

(1)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物品移交手續,並詳細填寫《離職手續移交表》;

(2)移交物品包括:公司價值在1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工作用具、工作服、工作證、名片、業務手機(號、卡)、鑰匙、其他所有屬於公司的財物。

3.員工離職前工作交接必須由員工的上級主管監交,交接記錄要求書面化,由於交接不清楚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或為工作帶來的不便,均由監交人和相應接收人共同負責。交接記錄原件由本部門主管儲存,影印件由工作接受人儲存;特殊崗位的保密資料,原件由責任副總儲存,影印件由接收人儲存。

第8條薪資福利結算

1.當交接事宜全部完成,並經直接上級、總經辦、總經理**簽字確認後,方可進行相關薪資結算事宜。

2.離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離職生效日。特殊情況由相關主管出具書面證明後再另行處理。

3.離職結算時不進行現金發放,在離職30天後公司收入發放時由銀行統一發放。 4.員工離職時,必須按照規定在7個工作日內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沒有按時交接的員工,收入扣除不再發放。

5.離職結算事宜由財務部和總經辦共同參與辦理,審批後部門主管須在《離職手續移交表》上簽署意見確認。

6.結算款項:

(1)工資;

(2)應付未付的獎金(月度、上年度年終及其他)、佣金等;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4)被解聘的正式員工的違約金、經濟補償金等;

(5)特殊崗位離職人員在離職後被發現由於原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後續經濟損失,相關負責人向人力資源部出具書面證明後,可以在離職後從其個人收入中扣除,並及時**通知到該離職人員;

(6)違約金: 培訓違約金、「保密、竟業協議」違約金等;

(7)賠償金:物品損失賠償金等;

7.財務結算

以上資料及物品交接完畢後,離職人員憑《離職手續移交表》到財務部進行在職期間的借款、還款等財務賬目清算,主要專案包括:

(1)員工拖欠未報銷或未還的公司借款或業務預付款;

(2)員工應承擔的賠償金、抵押金或罰金;

(3)其他未盡款項。

8.工資結算

在完成工作交接及財務結算後,員工持審批後的《離職手續移交表》到總經辦辦理工資結算。總經辦根據其考勤記錄、獎懲狀況及其直屬部門主管的績效考核狀況,核算出其實際工資,呈總經理處審批,審批同意後交財務部核算結算薪資。

第9條其他離職管理規定

1.員工離職不能越級審批,必須嚴格遵循規定程式逐級審批至最高核決。未按程式逐級審批或擅自越級審批的,任何部門均有不予以簽批辦理的權利。

2.員工離職均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經各部門主管簽字確認後方可離職,否則視為自動離職。

3.員工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進行,應確保工作進展連貫、順利。

4.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離職員工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5.離職生效日當月內,只有在交接工作全部完成(簽字為準)以及違約金、賠償金等結算完成的前提下,公司才會將離職人員的檔案、戶口、社保及其他一切人事關係轉出。逾期關係未轉移者,本人承擔一切後果,公司概不負責。

自離職生效日後,公司將不負責任何保險及出具任何與調動檔案等人事關係無關的證明。6.員工離職時公司可應要求向離職人員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7.辭職人員因為特殊因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原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別人**交接工作。

8.特殊人員離職

(1)財務人員離職程式:無論財務人員是否為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乙個月提出離職申請,且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公司財務制度中的要求離職,並為在職期間出現的財務問題承擔相應責任及履行協助調查的義務。

(2)駕駛員離職程式:除按照上述要求辦理離職外,總經辦需協助調查該員工在工作期間的出車記錄、維修記錄和違章記錄,如有罰款和因本人駕駛原因出現的維修情況,需補齊罰款和維修費用後方可離職。

9.下列情況,審批人有權不予以批准或推遲批准:

(1)員工申請離職時有賬務未清或階段性工作開展未完成;

(2)根據勞動需要而出現的特殊時間段,如公司生產任務緊張;

10.自動離職的處理辦法:視為自動放棄本來在公司的職務、薪酬福利,並解除勞動關係。

但因自動離職給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與法律責任,一律由當事人承擔。因未正常交接工作,給公司後續工作帶來不良影響和損失,公司有權追究其責任。

11.自動離職、未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未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致使公司無法或延遲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的,由員工本人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第10條離職談話

1.所有員工離職時,該部門主管、許可權主管及人力資源部要與之進行離職面談,並填寫《離職面談表》。談話應分別完成下列內容:

部門主管需完成:(1)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管的工作、進度和角色;

4)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徵詢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人力資源部需完成: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3)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4)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徵詢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2.離職人員如不能親臨公司面談,應通過**交談。

3.《離職面談表》經員工和談話人共同簽字,歸檔。

第11條離職後續工作

1.所有手續辦理完畢後,員工填寫乙份《離職原因調查表》,總經辦存檔,作為日後的分析材料。

2.調整人力資源資訊庫,將離職人員資訊移至離職員工列表中。

第12條附則

1.本制度由總經辦解釋、補充和修訂,制度委員會討論決定。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補充、修訂,則以新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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