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能否拿到年終獎

2021-06-03 20:00:18 字數 764 閱讀 9896

【案例】

忻女士2023年到公司工作,2023年7月離職。最近她得知公司將發放年終獎,便找到原公司,認為自己也應享受一半獎金。但公司不同意,說只有發放年終獎時在冊的員工才能享受年終獎。

就此問題,忻女士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庭認為,企業雖有權自主制定年終獎分配方案,但由於其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都未明確規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忻女士應當得到一半獎金。

【解析】

首先,發放年終獎是企業的一種自主行為,法律法規並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但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的過程中,不能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其中獎金一項包括生產獎等。

對於生產獎的範圍,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可見,年終獎也是工資的組成部分。如果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麼只要同樣付出勞動,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都未對年終獎明確規定,按同工同酬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支援這些職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如果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明確規定離職員工不得享受年終獎,那麼,離職員工追索年終獎獲得勝訴的希望就較小了。

但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看,如果員工辛辛苦苦工作將近一年,卻未拿到年終獎,必然對工作積極性造成不良影響(離職員工的境遇也會對在職員工產生影響),這不利於整個企業的發展。所以,單位應建立公平合理、能激勵職工良性競爭的年終獎評考核制度,讓有過貢獻的員工都拿到自己應得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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