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離職後能拿到年終獎嗎

2021-03-18 12:31:40 字數 1162 閱讀 1851

小吳從***年開始,一直在一家廣告公司擔任業務員。***年12月底,他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在12月1日告知小吳:雙方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合同。

對此,小吳沒有提出異議。12月31日,小吳辦好相關手續後離開公司。

虎年春節過後,小吳已經到新的單位上班,原先的一位同事興奮的敘述了他們全家去三亞遊玩的快樂旅程,並說這次旅遊的所有費用都來自於他的年終獎,原公司按照規章制度發放上年度的年終獎每人1.2萬元。

一開始,小吳認為是人事部遺忘了自己,於是他滿懷希望的找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要求補發。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卻說,公司有規定:凡在獎金發放日之前離開公司的員工,無論什麼原因,都無權拿年終獎。

小吳非常失望,自己前腳走人單位後腳就發了1.2萬元年終獎,儘管自己已經離職,但畢竟已為公司貢獻了3年,同樣努力幹了一年,為什麼年終獎卻沒有份?是不是單位故意要在年後發放?

單位的做法合法的嗎?

(文中人物為化名)

解密:用人單位為防止員工跳槽,拖延發年終獎的情況十分常見,20%的企業次年的5—6月才發放年終獎。雖然法律並未強制規定是否發放年終獎,也未對發放的時間予以限制,但用人單位不能以諸如「年終獎發放時不在職為由拒絕給付年終獎」這樣的內部規定剝奪了辛苦工作一年的勞動者獲得年終獎的權利。

是否發年終獎要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及其與勞動者的約定。單位違反規章制度,違背承諾,推遲發放年終獎,其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此外,「不在冊」或者離職的員工只要在這一年度中為單位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後發放年終獎。

本案中,小吳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了與單位的勞動關係。按照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的規定,工資中應該包括年終獎。且公司也明確規定了年終獎的發放。

因此,小吳是有權利拿到年終獎的,人事部應當結算其所有工資。

貼士:企業要留住員工,就要拿出自己的誠意。用推遲發放年終獎來降低員工離職成本,這種做法於情於法都行不通。

員工如果無法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尋求法律幫助,拿回應得的年終獎。

法條鏈結: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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