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離職了,年底發年終獎還有嗎

2023-01-12 12:00:06 字數 1014 閱讀 6051

中途離職了,年底發年終獎還有嗎?

由於年終獎一般在次年年初發放,實踐中,一些中途離職的勞動者,在知悉用人單位發放了年終獎後,經常請求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工作時間的比例向自己發放年終獎,但用人單位則拒絕,認為勞動者已經離職,不符合發放年終獎的條件。

國家統計局制定頒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可見,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屬於獎金。關於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年終獎的發放方式,在集體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在規章制度中也未作規定的,此時應當認定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於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的情形。在雙方已就年終獎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協商往往難以奏效;而當前我國並沒有對於年終獎有統一明確的規定,因此應當依據用人單位向其他員工發放的年終獎的計算方式,得出離職員工原本可能獲得的年終獎數額,再依據其在崗時間比例計算其應得的年終獎數額。綜上,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於年終獎的發放約定不明,同時集體合同、規章制度也未作規定或約定的情況下,應根據同工同酬的嚴責,支援勞動者關於年終獎的發放請求。

但如在勞動合同中已有約定,或單位已有規章制度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執行。如勞動合同或單位規章制度中約定或規定,年終獎發放前員工離職不得享受單位上一年度年終獎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離職員工年終獎。

為避免年終獎方面的爭議,建立更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在以下方面注意:

一、在勞動合同中對年終獎的發放時間、標準、條件等做出明確約定。

二、在集體合同中對年終獎的相關問題做出約定。

三、在規章制度中對年終獎的發放辦法作出明確細緻的規定,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條之規定,履行相應的民主程式,將規章制度進行公示並向勞動者告知、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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