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務人員績效考核辦法定稿

2021-03-04 02:29:34 字數 3341 閱讀 4287

1、說明:

1.1、為統一和規範法務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工作,從而加強法務人員的職業規範,強化工作職責,提公升風險管控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1.2、法務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採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式,法務崗位的員工重在對公司風險的管控,對於因故意或過失而造成公司遭遇重大風險或損失的行為,公司對其績效採取一票否決制,其年度績效不得高於d級,並視情況嚴重程度給予降職降薪或辭退處理。

2、適用範圍:

本考核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法務人員。

3、考核關係與週期:

考核週期內採用法務人員季度工作回顧。

4、績效考核:

4.1、考核內容:

法務人員年度績效考核總表:

4.1.1法務人員季度工作回顧考核表:

注:加分後員工的績效考評總得分不高於120分。

4.2、年度考核指標與評分說明:

法務人員年度績效考核包括季度工作回顧、年終述職評價、行為規範指標和年度總評價指標組成。

4.2.1、季度工作回顧指標:

管理總部法務部人員季度工作回顧考核,由法務部負責人評定;

地區公司法務負責人季度工作回顧考核,由管理總部對接人和法務部負責人共同評定,對接人佔30%,法務部負責人佔70%並最終審核確認。

地區公司除負責人外的其他法務人員,由地區公司法務負責人參照表4.1.1制定具體考核方案,報法務部批准後施行。

對其季度工作回顧評價,地區公司法務負責人打分佔70%,總部對接人打分佔30%。

季度工作回顧指標分總部法務人員適用版與地區公司適用版,匯集了評審、訴訟、糾紛應對(含銷售回款工作)、檢查、制度建設與執行、對其他部門的法律諮詢與支援、資訊上報及案例庫建設、團隊管理、職業操守、工作態度、加分項考核指標。加分項指標由法律風險培訓、管理經驗輸出、其他重要事項及前瞻性研究(限總部法務)組成。各項內容根據加分標準給予加分,加分分值為1-10分,加分項指標最終得分為各項內容加分的累加值。

在加分時必須說明加分理由或事實依據,加分後員工的績效考評總得分不得高於120分。上述資訊較為全面地覆蓋了法務在日常工作中的各項表現,每季度考核按考評標準和評分規則進行打分。

4.2.2、行為規範指標:

行為規範指標由職業操守和工作態度組成。行為規範的考核由所在公司人事行政負責人提供考核依據,由總部法務部負責人進行評分。

4.2.3工作述職

主要是對本年度工作完成情況的評價,由被考核人向總部法務部負責人進行工作述職,由負責人對被考核人年度工作情況給與評價,總體評價由高至低分為a、b、c、d、e五個等級,各等級對應不同的分值。

4.2.4、年終總體評價:

年終總體評價是對員工在本考核年度內,各項工作成果的綜合評判,是對員工當年工作成果和業績的綜合認定。是對季度考核項之外工作內容的綜合評定。標準分為100分,最高不超過120分。

2023年評價標準重點圍繞總裁對法務部的要求:

(1)以客戶為角度,從全過程梳理客戶接觸點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點,進行制度化、標準化;

(2)更深入貫穿到開發業務的各個環節,進行精細化管理。

4.2.5、年度績效考核總得分:

年度績效考核總得分 = 季度工作回顧最終平均得分x 50% + 年終述職評價x 20% + 行為規範指標最終得分x 10% + 年度總評價最終得分 x 20%

4.3、考核流程:

4.3.1、績效計畫制定:

由總部法務部制定績效考核計畫,經法務人員確認,總部法務部負責人審批後最終確定。

4.3.2、績效考核:

由相應考核人完成績效考評,反饋被考核人所在公司人事行政負責人,經被考核人確認,總部法務部負責人審批後最終確定績效考評結果。

5、年度績效等級:

區域公司/直管城市公司法務人員併入總部法務部進行績效等級排布,按以下比例參照實施,績效等級將作為評優、調薪、晉公升和人才盤點的參考依據。

6、績效反饋與面談:

6.1、日常績效反饋:

在整個績效管理週期,考核者都應時刻關注被考核者的績效表現,對於每季計畫回顧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溝通,如有員工季度計畫回顧結果低於70分的,考核者應與被考核者進行充分溝通,了解被考核者績效不佳的原因,被考核者須制定書面工作績效改進計畫報總部法務部負責人並反饋至人事行政中心備案,同時努力改進工作績效。

6.2、考核反饋面談:

完成績效考核後,在績效結果審批前考核者和被考核者應完成績效反饋面談。考核者應向被考核者反饋當期績效考核初步結果,與被考核者就當期考核結果達成一致意見。同時,向被考核者說明當期績效情況以及績效提公升建議,聽取被考核者對下一績效考核週期的績效計畫,並予以幫助和指導。

績效面談時,完成《績效面談記錄表》的填寫,經考核人、被考核人雙方簽字確認後提交人事行政中心備案。

7、績效考核結果運用:

績效考核結果是法務人員年度考核收入發放、薪酬調整、培訓、職位公升降和辭退的重要依據:

7.1、年度考核收入:

7.1.1、員工年度考核收入基數確定:

員工年度考核收入基數根據不同職位予以確定,具體參見薪酬制度。

7.1.2、員工年度考核收入數額確定:

區域公司/直管城市公司法務人員的年度考核收入由總部法務部負責人根據員工考核係數、所在公司績效情況以及薪資差異等綜合因素按相關規則進行計算,相應方案報備人事行政中心備案複核。

特別說明:

1、入司不滿年的員工,其年度考核收入基數根據入司時間折算確定;

2、入司滿1個月不滿2個月的員工,年度考核係數原則上不高於1;

3、下列人員不享有年度考核收入(公司特批除外):

入司不滿1個月的;

年度考核收入發放前離職的;

因違規違紀公司規定不予享有年度考核收入的。

7.1.3、年度考核收入發放:

年度考核收入原則上在年終考核完成後發放。

7.2、績效考核結果在薪酬調整、培訓、職位調整中的運用:

7.2.1、薪酬調整:

原則上績效考核成績優異(績效考核等級為a或b)的員工將在每年的3月和9月獲得薪酬上調機會,每位員工年度薪酬上調最多一次。季度計畫回顧中出現一次考核結果低於70分或年度考核中績效等級為d級的員工將面臨降薪處罰。

說明:具體薪酬調整以公司審批結果為準。

7.2.2、培訓運用:

績效考核結果是制定員工培訓計畫的基礎,總部法務部負責人可根據績效考核結果以及績效反饋情況提出法務人員的培訓需求。

7.2.3、職位調整:

員工績效考核結果將作為其職位公升降和辭退的重要依據。對於績效表現優秀者(績效等級為a級和b級)將獲得職務晉公升的機會;當員工的季度計畫回顧出現一次考核結果低於70分或年度績效等級被評為d級,該員工將面臨降職或因「不能勝任工作」而辭退的處罰。

說明:員工職位調整最終由公司管理層審批確定。

8、績效考核申訴:

在績效考核過程中,員工如認為受不公平對待或對績效考核結果有異議應先在績效反饋面談時予以提出,溝通解決。如無法解決的,其有權在考核者對其做出成績評定的2個工作日內向人事行政中心提起書面申訴,具體方法參見總部考核方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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