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事立案監督的困境與出路

2023-02-01 13:00:01 字數 777 閱讀 8628

在刑事訴訟中,立案監督權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主體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所享有的訴訟監督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實踐中,由於立法規定粗疏、缺失,導致立案監督工作在具體實施中遇到了諸多困境,主要包括:第一,立法沒有明確檢察機關行使立案監督權的範圍、後果,立案監督缺乏剛性和強制性,效果一般;第二,立法規定不合理,使刑事立案這一程式性審查變成了實質性審查,立案監督陷入困惑;第三,立案監督缺少知情權,資訊**有限;第四,質效考評指標缺乏科學性和良好的導向作用,立案監督案件真假難辨;第五,辦案人員人手短缺,立案監督無力顧及;第六,立案監督手段單調、措施乏力。

針對上述困境,現有研究多從立法完善方面提出建議,可以歸納為四點;賦予檢察機關立案知情權,拓寬立案監督線索的**渠道;拓寬立案監督的範圍,如增加對法院自訴案件立案情況的監督等;賦予檢察機關立案監督調查權;加強立案監督的強制力,明確規定不執行監督意見的法律後果。

但是,在新刑訴法保持原有規定的情況下,如何讓檢察機關的立法監督走出目前的困境,成為當前理論研究的關鍵,同時更具有現實意義和指導實踐的價值。首先,可以立法規定為依據,充分發揮現有線索的功能,xx院機關應妥善處理接到的控告、

舉報或通過批捕發現的違法立案現象。其次,在立法規定的監督範圍內,積極開展監督工作。再次,在辦理案件中檢察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應互相配合、人員互相調劑,人員短缺問題也可以通過整合檢察機關內部各部門的人力資源予以緩解。

最後,以《訴訟規則》為指導,充分發揮現有監督權的功能。而從長遠來看,要想徹底走出立案監督的困境,需從根本上改變立案的功能,將立案簡化成單純的啟動程式而不再承擔審查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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