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民事審級制度的構建與思考

2023-01-10 19:45:03 字數 999 閱讀 7061

作者:張欣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11期

摘要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經濟發展水平不夠發達,人們的法律意識不夠充分,那時候的司法審判以刑事審判為主,大多數民事糾紛都以調解的方式結案,故採用「兩審終審制」足以解決糾紛。但是,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隨著民間社會經濟活動日益頻繁,民事案件數量增加、案情也日趨複雜,「兩審終審」制也日益暴露出其各種弊端,民事審級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已經迫在眉睫。

關鍵詞多元化審級制度缺陷

作者簡介:張欣,湖北師範大學政法學院本科生。

中圖分類號:d916 文獻標識碼:a doi:

10.19387/審級制度在任何國家的任何時期都是為了實現司法公正,我國也在2023年《人民法院組織法》中正式確立了「兩審終審」的審級制度。不可否認,這一審級制度是基於當時我國的基本國情制定的,但是在我國經歷六十多年快速發展後的今天乃至將來,這一審級制度是否仍然滿足司法狀況的需要是值得立法者深思的。

對於此,有的學者持以下觀點:區域性修訂已改不勝改,不進行整體建構已無法「應付」實踐的發展。 筆者認為,實行多元化的審級制度更加符合當今社會的發展需要,即民事案件的審判普遍適用「三審終審」,但依然保留小額訴訟程式及其他非訟程式的一審終審。

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國內外審級制度的理論概述

(一)我國現行的審級制度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乙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的審判就宣告終結的制度。這一審級制度有以下幾個特徵:

上訴的無限制性,也就是說乙個案件只要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其都有權向初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不論當事人人數的多少、訴訟標的額的大小和案件的影響程度,也不論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目的是否是為了拖延訴訟時間。禁止「越級上告」,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時不論案件是否存在"地方保護主義」,都只能向初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而不能向有的西方國家一樣直接向最高院提起「越級上告」。二審程式的終結性,第二審法院所做出的判決即為生效判決,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

「兩審終審制」是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適用於一般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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