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兩審終審制度的缺陷與思考

2023-01-02 20:45:02 字數 820 閱讀 6819

作者:曾志強

**:《智富時代》2023年第03期

【摘要】在我國現行的民事審級制度中,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乙個民事案件經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訴訟程式即告終結,當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訴。這一制度在歷史上確實發生了巨大作用,但隨著國情的變化和市場經濟在我國的確立和發展,人們的法觀念或法意識發生了變化,更多的是對司法公正價值的追求,我國審級制度的缺陷已不能充分保護的公民的合法權益,兩審終審制度的弊端日益凸顯,改革我國的審級制度,尋求公正與效率相容的司法目標勢在必行。

【關鍵詞】民事訴訟;兩審終審;缺陷;反思

在我國當前實行的民事審級制度中,兩審終審制存在著許多漏洞與弊端,它已不能充分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也已經無法充分保護當事人雙方最為真實的利益訴求。在我國當代的民事訴訟案件審理實踐中,當事人雙方輕視一審,重視二審,從而達到在二審終審的程式來擊倒對方,從而最終獲取當事人一方自己最想要獲得的利益,這種現象在我國目前的民事司法審判中屢屢出現,面對這種現象的出現,法官該如何面對?我國該如何解決當事人採用這一手段來達到目的的困境?

這都是當下我們國家急需反思和解決好的問題。

一、我國現行兩審終審制度的由來

(一)法律上的由來

在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中首次確立了我國統一的四級兩審終審的審級制度.四級即我國分為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階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個級別法院。兩審終審即乙個民事案件經過兩個審級不同的法院審理並做出裁判後,宣告終結的制度。

2023年、2023年先後修改公布的《人民法院組織法》沿用了上述規定。2023年和2023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將兩審終審作為一項基本制度規定下來,並以此對案件管轄、訴訟程式等作了具體的規定,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審級制度。

論兩審終審制度的弊端

說到訴訟法的兩審終審制度,首先想到的是一句話 兩審終審,一審再審 這句話反映了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上的乙個缺陷,那就是兩審不終審,同一案件不斷的啟動再審程式。這樣,不僅浪費了我過的司法資料,也浪費了當事人的財力物力,且造成司法的不公不正,糾纏不清。現在民事訴訟這樣的局面,完全違背了當初建立兩審終審制度...

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思考 提要 民事訴訟調解,又稱法院調解,司法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當事人自願就民事權益的爭議平等地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爭議的訴訟活動,它既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貫徹調解原則所進行的一項訴訟活動,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解...

論我國民事訴訟迴避制度的完善

前言迴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有關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時,退出某一案件的訴訟程式的制度。迴避制度所蘊涵的技術性措施有助於維 官的中立,確保公正審判 同時,迴避制度還承擔著為法官減輕責任負荷的作用,使法官免受人倫親情與司法公正理念的雙重壓力。從當事人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