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車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23-01-05 04:09:04 字數 2660 閱讀 882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加工車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廣大員工生命、財產安全,保障車間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機械製造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加工車間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消防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車間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車間廣大員工應該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車間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條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車間主任為車間消防安全責任人,實行安全員全面負責制,明確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條車間安全員在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的領導下負責車間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職能,並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

第五條車間所有人員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車間要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員工安全教育內容之中,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員工的消防意識。

第七條車間所有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第三章消防安全檢查

第八條在車間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單位事前應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內部裝飾、裝修防火審批手續。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嚴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後,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

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影印件)報送機械製造公司安全生產部備案。

第九條具有易發火災危險性的崗位禁止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申辦動火證,採取嚴密的防火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條車間任何人不准違章用電、不准私自接線、不准隨意拆卸控制裝置,出現用電故障要及時上報。車間電工、電焊工、氣焊工等特種作業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車間在消防檢查中發現不安全因素及火災隱患的,應當發出《火災隱患協辦通知書》,並督促執行。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車間防火責任制: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確定車間及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針對車間特點對所屬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識;

(四)對車間的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誌,應指定專人負責保養和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及消防標誌完好、有效;

(五)相關人員要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於車間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報機械製造公司防火委員會;(六)支援、配合機械製造公司消防安全檢查、監督職責;

(七)發生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八)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事故的原因,認真做好善後工作。

(九)建立車間義務防火組織,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消防知識,接受消防技能訓練,參加滅火演練,了解和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發生火災時的處置方法,能夠迅速撲滅初期火災或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十)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三條車間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防火檔案,設定防火標誌,嚴格進行重點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二)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三)進行防火檢查巡檢;

(四)監督、檢查車間各崗位消防安全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第五章滅火及消防器材

第十四條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立即撥打119火警**和值班排程**8812638報警。任何單位、個人必須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十五條車間一旦發生火災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疏散人員、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物,並派人接應和引導消防車輛。

第十六條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必須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質,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十七條消防器材應置於通風、乾燥、便於取用的位置,並設有明顯的指示標誌。

第十八條車間安全員對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檔案,及時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檢修等情況。

第十九條車間配備的滅火設施、器材,應由車間指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條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誌,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一條車間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個人予以獎勵:

(一)及時組織撲滅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表現突出的;

(二)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火災隱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三)積極參與撲滅火災,搶救傷員和公共財產,表現突出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問題之一的,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後果及應承擔的責任,按《加工車間安全目標管理及績效考核制度》予以處理,嚴重者按上級部門規章制度處理:

(一)施工人員不按防火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引發火險、火災的;

(二)防火工作負責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落實有關規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時整改火險隱患,致使發生火險、火災的;

(三)值班人員失職或擅離職守,責任區發生火險、火災的;

(四)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引發火災的;

(五)損壞或擅自動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火災事故者。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車間廣大員工要切實認識到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的重要性和嚴重性,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預防和杜絕一切可能的火災事故,保障車間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四條原有其它相關檔案如與本制度相悖者,以本制度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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