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濟大學教職工考勤辦法和請假制度

2022-12-31 01:33:02 字數 3095 閱讀 2615

關於**《同濟大學教職工考勤和請假制度的暫行規定》

的通知同人【2002】207號

各單位:

《同濟大學教職工考勤和請假制度的暫行規定》業經10月14日第4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同濟大學教職工考勤和請假制度的暫行規定

校長辦公室

二〇〇二年十月三十日

同濟大學教職工考勤和請假制度的暫行規定

(2023年10月14日經校長辦公會議同意)

為加強勞動紀律,嚴明校紀校規,保證學校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同濟大學教職工考勤辦法和請假制度。

一、各學院、各部門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領導主管,

同時要有一人兼管考勤工作,及時做好教職工考勤統計、

登入,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工資、津貼分配及學年度考核

的依據。

二、請假類別與範圍

本辦法所規定的請假制度與涵蓋範圍為各類與個人

事務相關的休假,包括事假、病假、產育假、哺乳假、

婚喪假、探親假等。

因公出國(境)應按學校因公出國(境)管理辦法辦

理報批手續。出國(境)時間在三個月(不含三個月)

以上者,還需與學校簽定相關協議,並明確社會保險金

的支付辦法。因公國內出差應向本單位辦理請假手續,

在批准時間內視作工作時間。

三、事假批准許可權及請假程式

(一)、正處職幹部(含正處職)請假,須報請主管校領

導批准。副處職幹部請事假七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門負

責人審批;七天以上者,需報請主管校領導審批。

(二)、處職以下幹部、教師、工人等各類人員請事假的批准許可權:

1、實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員請事假七天以下(含七

天)的,由所在部門領導審批;七天以上的,經本

部門同意後,報學校人事處審批。

2、不實

行坐班制的人員,因私事離滬外出,也須向本部門

辦理請假手續並說明外出時間。

3、因私出國(境)請事假的,經本部門同意後報學

校人事處及主管校長審批。因私出國(境)期

間,其本人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同濟大學出國(境)人員工資、津貼、社會保險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處理。4、若因配偶、直系親屬病重、病危住院,確需本人

陪住的,經批准,在七天以內(含七天)可不計為

連續事假和累積事假,但要計入考勤,以便考核。(三)、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滬人(1992)24號文、滬

人(1994)46號文處理。

2、當月事假累計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發本

人當月校內崗位基礎津貼,並按比例扣發當學期

的業績津貼。

四、病假批准許可權及請假程式

(一)、教職工請病假,須向所在部門提交就診醫院開出的病假診斷書,在得到認可後方可休假。病假第七個月起為長病假,凡休長病假的經所在部門認可後,還應將相關材料報人事處勞資科備案。對長期病休後要求恢復工作者,須提供就診醫院簽發的復工證明書,經本部門認可,報人事處審批後,方可復工。

(二)、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理,工資照發。

六、哺乳假批准許可權及請假程式

(一)、女職工符合計畫生育規定分娩的,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生育第乙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哺乳假為六個半月;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哺乳假為三個月。確因有特殊困難,要求繼續請長產假的,如條件允許,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

(二)、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正常哺乳假期間工資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長產假期間工資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長產假期間視作事假處理,不作為考核期。

七、婚喪假批准許可權及請假程式

(一)教職工請婚喪假,須向本部門提出申請,由本部門領導審批。婚喪假期按(1980)勞總薪29號文、滬府辦發(1987)17號文、滬勞資發(1987)130號文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1、婚假:給假三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連續使用)。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喪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養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辦理喪事可請假三天。外埠路程根據實際需要,另外加算。

(二)、婚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在婚喪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間,視作工作時間,途中車船費自理。

八、探親假批准許可權及請假程式

(一)、教職工需請國內探親假的,須報校人事處勞動工資科備案。根據滬府發(1981)30號文、滬府發(1981)32號文、滬人(1994)31號文規定,學校教職工應利用學校寒暑假期間探親。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

(二)、教職工出國(境)探親訪友

1、凡系歸僑僑眷、台胞臺屬、港澳同胞眷屬的教職工,其探親會親待遇均按勞人險(1993)16號、僑政字(1983)第066號、勞人險(1984)13號、(1982)僑政會字第011號、(1983)僑政會字第007號文規定執行。

1、公派出國(境)留學的教職工在國外留學(攻讀

學位)期限滿一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國探親,探

親假一般為三個月(含寒暑假)。期間待遇按國

發(1986)107號檔案規定執行。

2、公派出國(境)留學的教職工字國外留學期限未

滿一年者以及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其配偶出國探

親不享受探親假待遇。需出國(境)探親須以事

假處理,假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續

假一次,續假時間不超過原請假時限。

九、關於曠工的處理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1、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2、要求請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3、准假期滿(包括事假、病假、探親假、婚喪假、產育假等),無申請理由或申請續假未經批准而未按時到職者;

4、請假理由經查明是編造假情況欺騙組織的;

5、經教育仍不服從組織調動,拒不到新崗位工作的,或無理拖延超過報到日期者(包括校內調動);

6、未經學校批准,擅自與部門簽訂留職停薪等各種協議而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乙個月曠工三天及以上者停發當月工資。(三)、教職工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超過三十天者,學校予以除名。

教職工請假 考勤制度

某某中學 討論稿 2011年1月 教職工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因事 因病等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請假,但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手續完備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為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管理,嚴肅工作紀律,使教師請假做到制度化 規範化 程式化,特制定本制度。法定假一 婚假 凡符合結婚條件的教師,可以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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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考勤辦法 暫行

一 制訂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批評教育和懲戒相結合以批評教育為主的原則。將教職工出勤納入考核中,與教職工年度考核等級掛鉤,同時與崗位津貼相結合,給予相應經濟處罰。二 管理辦法 一 考勤由院長總負責。由學院總支書記彙總後每月公布一次考勤情況。二 學院集中學習 集體活動以及合川校區常住人員和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