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財經大學東方學院教職工考勤管理辦法

2023-01-09 04:30:05 字數 3171 閱讀 86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勞動紀律,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各項工作秩序,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我校教職工必須堅守工作崗位,自覺遵守勞動紀律,不得遲到、早退、無故缺勤、擅離職守。凡確因病、事、婚、喪、生育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時,必須及時辦理請假手續。

第三條各部門嚴格考勤制度,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條考勤情況是對教職工工作考核的內容之一,將作為調資、職務職稱晉公升、評先樹優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崗位考勤

第五條全院教職工自覺遵守上、下班工作制度,在工作時間內嚴格考勤。

第六條各部門、系(部)週三下午除參加學院組織的會議、活動外,自行安排政治、業務學習等集體活動,無故不參加者按缺勤對待

第七條。各系(部)專職專任教師實行集體備課制度,除上課外每週一次在教研室集體備課,各系(部)將時間安排情況報組織人事處備查。

第八條各系(部)兼職系主任、副主任每週保證一天在學校安排、辦理系部內各項工作,並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有關活動、會議。

第九條學校實行二級考勤制度。各部門由專人負責日常考勤,上報考勤情況時附原始考勤表,並由部門負責人審查簽字、加蓋單位印章,於每月月底前報組織人事處。組織人事處負責全校考勤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學校成立由院組織人事處、院辦公室、教務處等有關人員組成的考勤監督小組,對各部門考勤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結果作為評價部門考勤及工作情況的依據。

第三章各種假期的規定

第十一條病假教職工因傷病不能正常工作,可請病假。病假在三天以內,由校醫務室或醫院出具病休證明;三天以上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填寫請假單,按許可權批准後休假。

第十二條事假教職工因事不能正常上班,可請事假。請事假時,必須事前辦理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本人來不及親自請假時,根據具體情況經同意後方可委託他人辦理。

第十三條婚假男女雙方達到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男年滿二十二周歲,女年滿二十周歲),員工結婚時享受婚假3天(不含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初婚為晚婚的(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除法定的婚假外增加14天晚婚假。婚假一般應在舉行婚禮時休,如確因工作離不開,經批准可推後休假,但不應超過本學年。

第十四條產假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妊娠生育第乙個子女的為晚育。 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女教職工在寒暑假生育的不順延。

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生育第二胎的,產假與第一胎相同。

女職工懷孕流產後,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給予產假。懷孕不滿兩個月流產的,給予產假15天;懷孕兩個月至四個月的給予產假30天;懷孕四個月以上的給予產假42天。

教職工必須嚴格執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凡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按有關規定嚴格處理。

第十五條喪假直系親屬病故休假給假3天。

第十六條教職工參加脫產進修學習,按學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各種假期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員工請事假時,需提前一天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當月請事假累計10天(含10天)以內者,按天扣除日均崗位津貼;當月事假累計超過10天、不超過15天(含15天)者,扣除全部崗位津貼;當月事假累計超過15天者,只發放崗位工資。

第十八條當月病假累計10天(含10天)以內者,按天扣除日均崗位津貼的50%。

當月病假累計超過10天、不超過15天(含15天)者,扣發半月崗位津貼。當月病假累計超過15天者,扣除全部崗位津貼。

第十九條教職工事假連續乙個月(含乙個月)以上的,停發全部工資,正常上班後正常發放工資。年度事假累計滿乙個月(含乙個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累計事假超過乙個月的,扣發年底獎金。

教職工病假連續乙個月(含乙個月)的,只發放崗位工資;連續病假超過乙個月,不足兩個月(含兩個月)的,只發放崗位工資的50%。連續病假超過兩個月的,扣發全部工資,正常上班後,正常發放工資。年度病假累計超過乙個月(含乙個月),不足兩個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年度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含兩個月)扣發年底獎金。

對於長期休病、事假的,視情況決定是否繼續聘用。

第二十條教職工按規定休婚、喪假的,各種工資福利待遇照發。女職工休產假的,發放全部崗位工資、校齡補貼合30%的崗位津貼。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對待:

1、未辦理請假手續,或雖請假但未經批准而擅離職守者;

2、請假期滿,逾期不歸,或續假未經批准而不上班者;

3、經查明請假理由不真實,弄虛作假,欺騙組織者。

曠工不滿三天(含三天)者,按天扣發崗位工資,並扣發當月崗位津貼;曠工三天以上,不足七天的,除按上述標準扣除崗位工資外,同時扣發半年崗位津貼,並在全校通報批評;曠工七天(含七天)以上者,學校有權解聘,聘任合同自動終止;因曠工發生事故造成損失者,根據情節和本人態度追查責任,賠償損失,必要時給予經濟處罰、解聘直至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期間加班補助按照《山東財經大學東方學院教職工加班誤餐補助發放辦法》執行。

第五章請假手續和批假許可權

第二十三條凡教職工請假,一律填寫請假條,並出示相關證明,按批准許可權辦理請假手續,批准後及時將請假手續交組織人事處備案。嚴禁口頭請假、**請假、委託他人請假。

第二十四條凡請假期滿需續假者,應在期滿前提出申請。並出示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因病不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的,憑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經批准,可托他人代辦,代辦人必須在請假單上簽字。

第二十六條連續請病假者,應連續交驗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不得一次請假,長期超假休息。

第二十七條教職工病事假期滿要及時履行銷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八條教職工凡請假5天以內,經所在部門領導審批。凡請假在5天以上或全年事假累積超過20天還需請假者,由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分管院級領導審批。

第二十九條婚假、產假、喪假按規定的假期由部門領導批准。

第三十條處級幹部請假除執行本條例有關規定外,需經院級領導批准,並及時告知組織人事處。

第六章其它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的考勤辦法,對出滿勤,模範遵守勞動紀律,積極完成工作任務的及時表揚,對違反勞動紀律的,進行批評教育。對無視勞動紀律,屢教不改者,將情況及時報組織人事處。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負責人和考勤員,必須如實反映本部門人員的出勤情況,對不如實反映出勤情況,謊報、虛報者,要追查主管人員的責任,做出相應的處罰。學校每季度通報一次考勤情況。每年對考勤工作進行總結評比,對優秀考勤員及先進單位進行表彰獎勵,對工作不負責、謊報、虛報者給予批評處罰。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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