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考勤與請假暫行規定

2022-12-29 20:48:03 字數 4150 閱讀 7924

為了進一步嚴明勞動紀律,規範教職工的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確保教學和管理等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考勤制度

考勤是指對教職工出勤情況和工作效率的考核。

一、為了進一步嚴明勞動紀律,規範教職工的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確保教學和管理等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考勤制度

考勤是指對教職工出勤情況和工作效率的考核。

一、考勤物件:考勤物件為學校所有教職工,包括正式編制人員、人事**人員、編制外聘用人員。

二、考勤方式

黨政管理人員、教輔人員、醫院及後勤人員實行坐班制,按天考勤;專任教師、專職科研人員以承擔教學任務、教研活動、部門組織集中學習、全校性的教職工會議及其他需計入考勤的時間按次考勤。

三、考勤管理和要求

(一)考勤內容:考勤要認真登記,登記的內容包括:出勤、遲到、早退、曠工、事假、病假、探親假、產假、婚假、喪假、公差、脫產學習等相關內容。

(二)管理要求:

1、各單位應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和請假審批程式,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職工考勤工作,如實登記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出勤情況,管理好本單位的原始考勤資料。按時向人事處報送《教職工考勤情況月報表》。按學校檔案規定指導請假人員正確履行請假審批手續。

對本單位無特別理由突然離崗的工作人員,及時以書面的形式報告人事處。

2、人事處是學校主管考勤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對各單位執行請假、考勤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

3、考勤報送要求

考勤月為是自然月;職工考勤情況月報表報送時間為每月5日前(如5日屬節假日,上報時間可順延到節假日後的第乙個工作日)。

在每學期開學後三個工作日內各單位應將本單位人員的開學回校工作情況以書面報告形式報送人事處。

第二章請假制度

在學校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教職工由於個人的原因不能出勤的,應認真履行請假手續、返崗銷假手續。

一、請假

教職工請假時應填寫《教職工請假審批表》,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按審批許可權審批,經批准並辦好工作移交手續後,方能離開工作崗位。如確因特殊情況,本人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及時委託他人代辦。

教職工請假期滿後,必須按時到崗工作,如需續假的,則必須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二、銷假

教職工請假期滿後2天內(遇節假日、雙休日順延),應及時到批假部門辦理銷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三、教職工請假類別包括病假、事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

第三章假期類別及相關規定

一、病假

(一)審批程式

教職工因病休假,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及病假證明。經所在部門、學校醫院簽署意見後按以下程式審批:

1、病假在乙個月內的,由人事處審批。

2、病假超過乙個月的,由人事處核准,呈報主管人事的學校領導審批。

3、單位主要領導請病假,還需由黨委組織部簽署意見後,根據請假時間,分別按1、2條辦理。

(二)相關規定

1、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兩項,下同)全額發給。

(2)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基本工資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

2、校內正式編制職工和人事**人員在病假期間,繼續享受學校的公共福利待遇;不享受崗位津貼,績效津貼的發放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二、產假

(一)審批程式

請產假憑准生證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由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報人事處審批。

(二)相關規定

1、產假假期

(1)正常分娩女職工,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可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教師產假如在寒暑假期間的,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具體辦法是:若女教師產假與寒暑重疊時間超過20天(含20天),按20天延長;少於20天的,按時間天數延長。職工需提前休息或在外地分娩的,從開始休息之日起計算為產假。

(3)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施行計畫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25天;懷孕3個月以上施行計畫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42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者,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2、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不享受崗位津貼,績效津貼的發放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3、男(女)職工實行節育手術時,均按公假處理,工資照發,並根據手術者健康和工作情況給予一定的休假。

三、哺乳假

女教職工產假滿後,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

(一)請假審批程式

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報人事處審批。

(二)相關規定

女職工撫育一周歲以內的嬰兒,可請哺乳假,每天有兩次哺乳時間,授乳時間(不含路途時間)為:上午30分鐘,下午30分鐘。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

允許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含人工餵養),哺乳時間計為正常工作時間。

四、探親假

(一)探親的範圍、條件和假期

1、參加工作滿一年及以上的在崗正式編制人員及人事**人員,與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2、教職工休探親假,一律安排在學校寒、暑假期間。

3、在學習、見習、實習、試用期內的學徒、見習生、試用人員不享受探親假。

4、對教職工的父、母與教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教職工在探望配偶的同時即可探望父、母的,則不再享受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5、教職工父母,包括自幼撫養教職工長大的養父母;或教職工父母死亡後,自幼撫養教職工長大、現仍與教職工保持聯絡的親屬,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此類撫養關係應依據教職工本人檔案中原始記載確定。

6、職工結婚的當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7、職工在受開除留用處分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

(二)請假審批程式

教職工休探親假由本人在寒、暑假前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由人事處審批。未履行探親請假手續的教職工探親假路費不予報銷。

(三)探親假享受的待遇與路費報銷

1、教職工在休探親假期間,本人基本工資照發。

2、探望父母或配偶,以父母或配偶正式戶口所在地和最近路程為計算路費的依據。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學校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旅費,在本人基本工資30%之內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學校報銷。

3、探親的教職工在每年4月份或10月份持路費有效憑證到人事處登記後到計財處予以報銷。

(四)出國探親假待遇

出國前確定留學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國研究生,婚後在國外學習期限達一年以上者,其國內配偶可申請出國探親。假期一般為三個月,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前三個月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從第七個月起,是否保留公職,視情況由學校決定。

其境外路費、醫療費自理,從學校至出境口岸的往返路費按國內探親待遇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婚假

1、教職工休婚假由個人申請,單位簽署意見後到人事處審批。

2、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滿23周歲,男滿25周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天。

3、辦理結婚註冊登記手續後1年不請婚假者,逾期不補。

4、婚假內工資照發,繼續享受學校的公共福利待遇(午餐補貼除外);不享受崗位津貼,績效津貼的發放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六、喪假

1、教職工休喪假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單位領導批准。

2、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給予喪假五天,旁系親屬死亡的不給喪假。

3、教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確需教職工料理喪事的,可比照前款辦理。

4、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教職工本人前往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但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天。

5、教職工在喪假(含路程假)期間,本人工資、校內津貼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自理。

七、事假

事假是指教職工經批准占用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假期。

(一)請假審批程式

教職工請事假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後,按以下請假程式及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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