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縣教職工請假暫行規定

2021-06-13 20:17:15 字數 3146 閱讀 5532

寶雞縣教育局檔案

寶縣教發(2002)110號

★寶雞縣教育局

關於印發《寶雞縣教職工請假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教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修訂後的《寶雞縣教職工請假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你組織全體教職工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寶雞縣教育局

二00二年六月三日

寶雞縣教職工請假

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教師隊伍管理,嚴肅教職工請假制度,切實加強組織紀律性,努力提高教育質量,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一、本縣中、小學、幼兒園、職業中學、教師進修學校、縣教研室和盲啞學校教職工(以下簡稱教職工)請假,一律按本規定辦理,縣境內企辦子校、民辦學校的教職工可參照執行。

二、請假類別:

1、病假:須持鄉(鎮)以上醫院證明,本人寫出請假條,經批准後,方可離職**。

2、產假:女職工生育期間按下列規定給假:

(1)符合計畫生育的正常生產,產假90天,符合晚育的(女24周歲及其以上)增加產假15天,在產假期間領取徒生子女證的,另增加產假3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符合計畫生育規定,懷孕在三個月以內流產的給產假15天,在三個月以上不滿七個月的給產假30天,滿七個月以上按正常生產給假。

(3)產假時間包括公休假日在內,產假期滿因病需繼續休養且有醫生證明者,按病假處理。

3、節育假:放置宮內節育器給假2天;取宮內節育器給假1天;截扎輸精管給假2天;結紮輸卵管給假21天;人工流產給假14天(同時放置宮內節育器增假2天,同時結紮輸卵管增假21天);中期終止妊娠給假30天(同時結紮輸卵管增假21天);生產並結紮輸卵管給假111天。

4、婚假:本人結婚給假3天。男女雙方均符合晚婚年齡的(即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除法定婚假外,按女方結婚年齡在23周歲的增加婚假7天,在24周歲的增加婚假17天,在25周歲以上的增加婚假27天。

教職工婚假盡量安排在寒暑假。

5、喪假:父母或配偶死亡給假7天。來往旅途時間根據需要給旅途假。假期已滿需要請假者,按事假處理。

6、探親假:凡符合國家關於享受探親假的條件者,可以享受探親假。探親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進行。

7、事假:因事必須教職工本人處理者,可以請事假。但每學期累計請事假不得超過7天。

三、請假期間待遇:

凡履行請假手續,經批准的可以按下列規定辦理。

1、產假、婚假、節育假在規定的天數內工資照發。

2、病、事假期間的待遇:

(1)事假一月累計在4天以上(含4天),扣發當月國撥年終獎金和校內當月各種津貼;全學期連續(或累計)超過7天的,從第八天起按天扣發本人工資和校內期末綜合獎。

(2)病假一月累計一周以上者,扣發當月校內各津貼和當月國撥年終獎金。

(3)病假連續在一月以上六個月之內者,除扣發校內各種津貼、期末綜合獎和全年國撥年終獎金外,按下列標準發給工資:

頭乙個月工資照發,從第二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兩年的,發給本人月工資的70%;滿兩年不滿五年的,發給本人月工資的80%;滿五年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月工資的90%;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月工資的100%。

(4)病假連續超過六個月的,除扣發校內各種津貼、期末綜合獎和全年國撥年終獎金外,從第七個月起工資按下列標準發給:工作年限不滿兩年的,發給本人月工資的50%;滿兩年不滿五年的發給本人月工資的60%;滿五年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月工資的70%;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月工資的80%。

四、請假手續:

1、凡需要請假者,需提出書面請假報告連同有關證明,按本規定的要求,經過批准,並辦好工作交接手續後,方可離校。因急病或緊急事故來不及事先請假者,可以委託別人代辦並履行請假手續。

2、假滿必須及時返校銷假,恢復工作或接受新工作安排。

3、因**事需要續假者,應在假滿前按本規定有關條款辦理續假手續。

4、學校、鄉(鎮)和教育局根據需要可查閱請假者病歷、檢驗有關證明,必要時與請假有關單位聯絡了解情況,如發現弄虛作假,批假即予取消,並對請假者批評教育。

5、各鄉(鎮)、校對教職工請假要嚴格審查,對同一時期請假的人數要適當控制,請假後的遺留工作由學校負責安排。

五、批假許可權:

1、直屬學校黨政正職和鄉(鎮)普教專幹請假一周以內由縣局審批。

2、直屬學校黨政副職、鄉(鎮)成教專幹、勤工儉學專幹、初中校長、小學校長的請假,十天以內由單位正職(鄉鎮普教專幹)審批,十天以上由縣局審批。

3、(1)鄉鎮教職工請事假一周內由學校校長審批,一周以上,四周以內由教委審批,四周以上本人寫出申請教委簽注意見,報縣局審批。(2)直屬單位教職工請假兩周以內由單位領導審批,兩周以上由本人寫出申請,單位簽注意見,報縣局審批。

4、教職工(含領導)病假在乙個月以內,分別由學校領導和鄉(鎮)教委審批。乙個月以上,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附醫院證明,單位簽注意見,報縣局審批。

5、婚假、產假、節育假、喪假和探親假,由學校批准。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按曠職論處:

1、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手續不全無故不到校的。

2、本人雖提出請假、續假或委託別人請、續假,但未被批准,擅自不到校或不工作的。

3、請假到期,不按時銷假、續假,又不按時到職的。

4、無特殊理由,不按調令規定的報到時間報到的,不接受分配給自己工作任務的。

七、對下列情況分別按照實際情況予以處理:

1、教職工曠職一天,扣發當月國撥年終獎金和當月校內津貼。

2、教職工曠職一天以上,除扣發當月國撥年終獎金和當月校內津貼外,按下列標準扣發本人工資,並作相應處理:

(1)一學期累計在三天以內者,按天扣發本人工資;

(2)一學期內,曠職在三天以上十五天以內者,扣發本人月工資的一半和校內期末綜合獎;

(3)曠職連續在十五天以上乙個月以內者,扣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校內期末綜合獎和國撥年終獎;

(4)無故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0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20天的,年終考核應確定為不合格;

(5)全年累計曠職超過一天、或事假累計超過10天、或病假累計超過一月年終考核不能評為優秀。

3、全年病假六個月以上、事假三個月以上、或病假、事假全年累計五個月以上除按以上規定扣發工資、獎金、津貼外,年終不予考核。

4、教職工擅自離職的,離職後即停發工資,超過乙個月的即作自動離職處理。無故超假不歸的,從超假之日起扣發工資,超過三個月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八、建立健全考勤制度。

鄉(鎮)、學校要建立請假登記制度,堅持每月小結,期末納入考核。

寶雞縣教育局

二00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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