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22-12-30 02:12:03 字數 5175 閱讀 2422

1 目的

為加強公司消防、防火、禁菸管理,貫徹消防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範圍內所有部門、車間、班組和從業人員

3職責3.1安質環部負責組織本制度的編制、審核、修訂,安全生產副經理負責本制度的審批。

3.2安質環部負責本制度執**況的檢查,並編制消防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定期組織進行演練,編制、完善相關管理台賬。

3.3消防員、安全員巡檢內容應包括消防、防火、禁菸,並檢查出入人員有無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進公司,監督入公司車輛安裝阻火器。

3.4安質環部消防隊是公司消防、防火、防爆、禁菸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全面負責公司消防、防火、防爆、禁菸的安全管理。

3.5各部門第一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防火、防爆、禁菸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3.6公司所有從業人員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滅火的義務。

4控制程式

4.1分類

4.1.1生產過程中物質火災危險性分類:按照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

4.1.1.1甲類:

a.閃點<28℃,**下限<10%的氣體。

b.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的物質。

c.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的物質。

d.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的強氧化劑。

e.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的物質。

f.在密閉裝置內操作溫度等於或超過本身自燃點的物質。

4.1.1.2乙類:

a.閃點≥28℃至<60℃的液體。

b.**下限≥10%的氣體和助燃氣體。

c.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和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d.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物品。

4.1.13丙類

閃點≥60℃的液體,可燃固體

4.1.1.4丁類:

a.對非燃燒物質進行加工,並在高熱或熔化狀態下經常產生強輻射熱,火花或火焰的物質。

b.利用氣體、液體或固體進行燃燒或作其他用途的各種物質。

c.常溫下使用或加工時難燃燒的物質。

4.1.1.5戊類:

常溫下使用或加工時非燃燒的物質。

4.1.2**危險場所分為氣體**危險場所和粉塵**危險場所。

4.1.2.1氣體**危險場所分為三個等級:

a.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為一級;

b.在正常執行時可能出現**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為二級;

c.在正常執行時不可能出現**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為**。

4.1.2.2粉塵**危險場所分為二個等級:

a.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性粉塵環境為一級;

b.有時會將積留下的粉塵揚起而偶然出現**性粉塵混合物的環境為二級。

4.1.3火災危險場所分為三個等級

a.一級:具有閃點高於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災危險的環境;

b.二級:具有懸浮狀、堆積狀的可燃粉塵或可燃纖維,雖不可能形成**混合物,但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災危險的環境。

c.**:具有固體狀可燃物質,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災危險的環境。

4.1.4公司禁菸(火)區

公司生產區:備品備件庫、生產綜合樓、成品庫區、浴室、配電房、公司主幹道及其周圍。

4.2預防

4.2.1著火源的控制與消除

4.2.1.1加熱用火

加熱易燃液體時,應盡可能避免採用明火而改用蒸汽等加熱,若在高溫反應或蒸餾操作中,須使用明火或加熱易燃液體時,應盡可能避免採用明火而改用蒸汽等加熱,若在高溫反應或蒸餾操作中,須使用明火或煙道氣時,燃燒室應與裝置分開或隔離,封閉外露明火,並定期檢查,防治洩漏。

4.2.1.2檢修動火

禁火區除生產用固定火源外,所有動火作業必須按《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動火證。

4.2.1.3流動火花和飛火

a.在易燃易爆區域和貯罐區等地點嚴禁電瓶車進入。

b.允許車輛進入的區域,車輛排氣管上必須裝有火星熄火器等安全裝置。

c.在公司區內嚴禁吸菸。

d.在易燃易爆區域,禁止穿著不符合靜電安全要求的化纖工作服。

4.2.1.4其它火源

a.防止易燃易爆物料與高溫裝置、管道表面相接觸,可燃的排放口應遠離高溫表面。

b.嚴禁在高溫管道和裝置上烘烤衣服或放置可燃化學品。

c.避免摩擦撞擊產生火花和危險溫度。

d.消除電氣火花和危險溫度。

e.根據**和火災危險場所的區域等級和**性物質的性質,對公司內所有電氣動力裝置、儀器儀表、照明裝置和電氣線路等,分別採用防爆、封閉、隔離等措施。

4.2.1.5導除靜電

a.生產、貯存和裝卸可燃氣、液體的裝置和管道應有導靜電接地裝置。

b. 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件應有導靜電裝置 。

c. 防止雷電火花,根據工業建築物和構築物的等級,採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4.2.2工藝過程的安全控制

4.2.2.1採用安全合理的工藝過程

a.按物質的危險性採取相應的措施,通過工藝改革以火災**危險性小的物質代替危險性大的物質,以減小火災**的危險性。

b.系統密閉及負壓操作,裝置應盡可能無洩漏。

c.生產過程中實現連續化和自動控制,以有利於安全生產。

d.加強作業場所的通風。

4.2.2.2加強工藝引數控制,正確控制各種工藝引數,防止超溫,超壓和溢料、跑料。

4.2.3其他預防措施

4.2.3.1建築物的防爆應有以下措施:

a.生產裝置的平面布置及防火間距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執行。易燃生產裝置與生產用固定火源的距離不得少於30公尺。

b.生產過程中有易爆物質或壓力容器的公司房應採用敞開式或半敞開式建築,洩壓比應符合要求。

c.散發可燃氣體的公司房應有防火花地面和良好的通風裝置。

d.安裝一類防火防爆裝置的生產場所應有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

4.2.3.2裝置防爆及防止**擴充套件有以下措施:

a.對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能引**災**危險的裝置,應有報警裝置,應有手動、自動緊急洩壓、排放等措施。

b.對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危險的裝置,應裝防爆板,有條件的操作室應有防爆牆。

c.生產和貯存有壓可燃氣體的裝置,應設定封閉式安全閥。

d.可燃氣體輸送管線和放空管的末端。必須安裝阻火器、水封和防靜電裝置。

e.受壓裝置和盛裝易燃物質的裝置之間應有一段安全距離(大於30公尺),距離不夠的必須設防爆牆。

4.2.3.3可燃氣體排放要求

a.可燃氣體的排空管應高於有人操作的裝置2公尺以上。

b.靠建築物的排空管應高於建築物兩公尺以上。

c.排空管必須在避雷器的有效範圍內,且盡可能避免雷雨時排空。

4.3組織

a.公司實行消防區域負責制,根據工作需要和成員的具體條件加以適當分工,建立必要的會議、匯報、防火檢查及學習培訓制度,不斷提高業務能力。

b.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明確職責,並落實防火任務,各部門第一負責人為防火負責人,負責所管轄區內的防火工作。

c.公司配備消防員和義務消防隊。

d.公司消防員、安全員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切實做好各單位的防火、滅火、救援工作。

e.公司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及變動應報當地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f.消防隊由公司自行管理,並接受公安消防隊的監督和地方**的監督,接受其公司安全環保處的領導。

g.公司義務消防隊要積極參與消防培訓活動,加強公司義務消防隊的業務技術水平,由安質環部定期進行考核,確保義務消防隊的搶險救援能力。

h.公司安質環部應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消防常識,推動消防安全制度的貫徹落實。

i.公司消防組織機構為安質環部。

4.4設施

4.4.1規劃與設計

a.公司消防設施規劃作為公司消防規劃的一部分,應納入公司總體建設規劃,公司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公司建設同步進行。

b.公司消防設施規劃編制應包括:公司內消防設施現狀圖、公司內消防設施規劃圖、公司內消防設施規劃說明書、基礎資料和附件。

4.4.2管理與維護

a.新、改、擴建的建築工程專案必須按照消防法律、法規的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防火設計、安裝、配置建築消防設施,並報公安機關審批。

b.建築工程投入使用後,建築物的使用者或各單位的管理者須建立消防設施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制度,負責日常檢查維修保養。

c.公司安質環部消防隊應對建築消防的日常使用和維護保養進行監督管理,保證建築消防設施的正常執行。

d.公司區內消防器材的維護和保養由安質環部消防隊負責,若有損壞或其他問題時,應及時與公司安全生產副經理聯絡恢復,本著「誰損壞誰負責」的原則承擔修復費用。

e.公司若需要在安裝消防設施時,應先向縣安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並得到相關部門同意後,方可安裝。

f.生產部(水幫浦房)供水系統保障公司的供水能隨時滿足消防用水,發生事故時全力確保水源**。

g.非因火災事故或未經安全環保處的允許,禁止任何部門個人擅自啟用公司消防設施。

4.5台賬管理

4.5.1消防會議台賬

a.每年不定時召開消防安全會議,總結消防工作,並布置下一步消防工作的開展計畫。

b.會議決定的事項一定要落實,並定期檢查落實情況。

c.記錄內容要包括每一次會議參加人員的姓名、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內容、會議決定的事項。

4.5.2巡查臺帳

a.各部門要定期進行巡查。

b.巡查形式不能走形式,要切實地查出問題,及時整改。

c.記錄內容應包括每一次巡查參加人員的姓名、時間、地點、內容、巡查出的問題及整改情況,整改人要簽字。

4.5.3防火檢查臺帳

a.各部門要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及時整改。

b.記錄內容應包括每一次檢查的參加人員姓名、時間、地點、內容、檢查出的問題及整改情況,整改人要簽字。

4.5.4動火臺帳

a.對轄區內的每一次動火要經過分析室分析取樣,合格並取得動火證之後才能動火。

b.記錄內容應包括每一次動火的過程、動火人員姓名、時間、地點、動火之前消防器材的準備以及動火原因等必須記錄在案。

4.5.5火災隱患整改臺帳

a.對轄區內的火災隱患要做出詳細的整改措施,做到有患必改。

b.記錄內容應包括發現隱患的地點、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檢查到、什麼時候整改完畢以及整改效果等,整改人要簽字。

4.5.6消防獎懲臺帳

a.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個人,應當予以獎懲,反之則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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