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2022-11-30 08:06:03 字數 5873 閱讀 587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規範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眾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規定是本條例的立法目的

本條例的立法目的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針對實際中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秩序混亂,違法經營現象普遍,給社會帶來了一定的危害的實際情況,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加以規範和引導,以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眾的合法權益。二是為了保護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通過上述兩方面基本目的的現實,最終實現本條例的本命目的,那就是通過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促進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健康發展,消除和減少有害資訊的轉播,保護上網消費者的身心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等裝置向公眾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的網咖、電腦休閒室等營業性場所。

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設的為特定物件獲取資料、資訊提供上網服務的場所,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於本條例適用範圍的規定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有關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定義。通過定義,確定了本條例的適用範圍。第二款是對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設的為特定物件獲取資料、資訊提供上網服務的場所不適用本條例的排除規定。

一、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定義

在立法上,確定法律檔案之適用範圍的方法主要有;

(1) 根據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的當事人的身份來確定法律的適用範圍;

(2) 根據管理行為所指向的客體來確定法律的範圍

(3) 根據相關概念的界定來確定適用範圍等等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進行定義的方法,通過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特徵的描述,明確了《條例》的適用範圍。

根據本條規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等裝置向公眾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的網咖、電腦休閒室等營業性場所。

(一)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基本特徵

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隨著計算機的使用與網路技術的發展而產生的新興行業。網咖最早出現於2023年的英國倫敦,此後快速風靡全球。我國最早的網咖是2023年11月由實華開發公司在首都體育館南門對面開辦的網路咖啡屋。

與一般單機服務不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是通過計算機網路系統實現的,主要由計算機軟硬體、傳輸介質、通訊裝置和網路協議等組成。在技術上,與網際網路(英文internet)連線的方法可分為三種:一是撥號進入能提供網際網路服務的**(on-line)伺服器;二是將使用者計算機接入乙個與網際網路主機相連的區域網;三是利用slip/ppp撥號進入網際網路。

後兩種要求使用者的計算機必須執行tcp/ip協議,與網際網路直接連線。無論採用其中的何種連線方法,均屬本條例所指「通過計算機等裝置向公眾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

通過連線網際網路提供上網服務,是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重要技術特徵。以往的檢查發現,有一些電腦室只建立區域網而不接入網際網路,對此類電腦室,不宜認定為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可以按其經營內容認定其行為屬性並加以管理。個別網咖未通過連線網際網路而採取通過加裝衛星接收器的方法上網,按照衛星接收器管理的有關規定,這是非法的。

只要是通過網際網路而為公眾提供上網服務的經營場所,均可認定為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提供的上網服務主要有:

(1) 電子郵件(e-mail)。電子郵件是網際網路的基本功能。他是通過計算機聯網與其他使用者進行交流的現代通訊手段。目前,收發電子郵件仍是網際網路上使用最為頻繁的功能之一。

(2) 遠端登入。遠端登入是指在tcp/ip通訊協議的終端機的支援下,上網消費者的計算機通過網際網路暫時成為遠端計算機終端。一旦登記成功,上網消費者便可以實時使用遠端計算機對外開放的全部資源。

(3) 檔案傳輸。利用檔案傳輸服務,上網消費者可以將一台計算機上的檔案傳送到另一台計算機上

(4) 資訊服務和其他應用服務。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的內容將進一步拓展。雖然從技術上說,在考慮**管理成本和企業經營成本的基礎上,對上網服務內容進行技術分類,並以此確定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範圍是有必要的。

它有助於**主管部門對上網服務內容的指導與監督。

(二)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的物件是公眾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服務物件是公眾。服務物件是不是公眾,是認定其是不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依據之一。這就是說,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服務物件,是不特定的多數人,而且其服務服務範圍也是不特定的和開放式的。

該特徵使得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與本條第二款所指的學校、圖書館等內部網路服務場所相區分。學校、圖書館等內部網路服務場所雖然也是公共場所,但其服務物件的範圍是特定的師生或者其他型別的讀者等。必須說明的是,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者採取「包月」、「會員制」等形式相對固定消費群體的,不改變其為公眾提供上網服務的性質,仍應按本條款認定。

(三)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營業性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組織,這是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濟特徵。營利行有兩個方面的含義;

(1) 投資人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利潤。經營虧損甚至倒閉並不影響其營利性特徵。

(2) 應當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活動,即經營內容相對固定化。

二、 除外條款

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設的為特定物件獲取資料、資訊提供上網服務的場所,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近年來,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為提高教學科研水平,擴大學生的知識面,豐富學生的業餘生活,紛紛建立了校園網。一些公共圖書館為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也開設了電子閱覽室,通過計算機上網,向讀者快速、高效的提供資訊服務。還有一些單位出於種種目的向特定物件提供上網服務,如賓館客房向旅客提供接入網際網路的上網服務,此類上網場所的設立與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但應當遵守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必須指出的是,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設的上網場所不適用本條例的條件是:

(1) 必須是內部附設的上網服務場所。所謂附設,應當理解為,這些上網服務設施和場所是學校、圖書館等單位的組成部分,不以上網服務為獨立的經營內容,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本身不具備有獨立的企業資格。

(2) 上網場所的服務物件是學校的師生,或者圖書館的讀者,在一般情況下,不對社會公眾開放。

(3) 上網服務的內容是為了師生或者讀者提供獲取相關資料或資訊服務,以及其他有關服務。文化部辦公廳曾在《關於加強公共圖書館電子閱覽室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公共圖書館的業務工作範圍是;電子文獻的閱讀和查詢;為科研、生產、領導機關提供資訊檢索服務;網際網路位址查詢服務;多**資料的瀏覽和查詢;音像資料的欣賞、查詢和外借;幫助讀者學校計算機基礎知識、網路知識、展示推廣最新計算機軟、硬體產品等;開展與計算機、計算機檢索、網路服務有關的各種形式的培訓工作;收發電子郵件。

(4) 非經營性。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設上網服務場所除收取必要的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不得開展經營行活動。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條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自覺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為上網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上網消費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開展文明、健康的上網活動。

【釋義】本條是有關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和上網消費者應當遵守的一般行為準則。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規定了經營者應當尊周的一般行為準則,主要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自覺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為上網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二款規定了上網消費者應當遵守的一般行為準則,主要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近幾年,我國境內的網咖等互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發展迅速,為公眾利用網際網路上網蒐集、交流資訊,進行其他相關業務提供了便利。但也存在著大量違法違規經營現象,經營秩序混亂,安全隱患突出,並曾發生多**災事故,嚴重危害了上網消費者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為了保證網際網路的執行安全和資訊保安,維護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上網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3年12月28日通過了《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及***有關部門也先後頒布了《電信管理條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網際網路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條例》在原有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規定的基礎上,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者的行為準則做了逐條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 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應當守法經營。條例第三章具體規定了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的義務,主要有:(1)不得製作、**、複製、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非法資訊;(2)不得從事危害資訊網路安全的活動;(3)不得非法接入網際網路;(4)不得經營非網路遊戲,不得利用網路遊戲或其他方式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活動;(5)對上網消費者的上網活動進行技術管理;(6)亮證經營;(7)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8)限時經營;(9)履行資訊網路安全、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職責。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除遵守本條例規定外,還應當遵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比如,應當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律法、法規的規定,依法從事經營活動;遵守稅收方面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納稅等等。

二、 經營者應當加強行業自律

除應該接受有關行政機關的依法監督外,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也應該加強字我監督和相互監督,可以在資源的基礎上成立一定的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不僅對制止違法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有利,同事,也有利於維護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秩序,發對不正當競爭,對維護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的利益也是有一定好處的。

三、 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是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是維護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秩序,發現和查處違法犯罪行為的必要手段,也是**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條例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的經營活動規定了一系列必要的行為準則。為督促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遵守這些行為準則,**有關部門必須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而不能「重審批、輕管理」甚至「只審批、不管理」。

**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是**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行政管理職權的行為,人和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拒絕或者阻擾,因此,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必須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 經營者應當為上網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是從事服務業的經濟實體,為維護消費者的利益,經營者必須為上網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包括:適合從事上網活動的環境;提供從事上網活動必須的工具、裝置;提供必要的技術諮詢與指導;引導消費者從事健康有益的上網活動;維護上網場所的秩序等。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並負責對依法設立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資訊網路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並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釋義】本條是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職責的規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接管主要有文化行政部門、公幹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電信管理部門。本條對上述管理機關的職責分別做了規定。

一、 文化行政部門是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主要管理機關

根據條例規定,文化行政部門是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施管理的主要行政部門,負責對營業場所驚醒日常監督管理。

文化行政部門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職權主要體現為對場所的管理,包括負責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具體條件,並審批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負責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獨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遵守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行為準則;依法查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等等。

本條所稱的縣級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門包括縣級人民**文化行政部門、設取的市級人民**文化行政部門、省級人民**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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