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辦法0103

2022-11-30 02:36:06 字數 4954 閱讀 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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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防範法律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齊魯交通發展集團科技公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人員聘用和勞務合同的管理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合同管理實行專/兼職合同管理員制、標準合同文字管理制、承辦部室負責制、會審會簽制、合同專用章制。

本辦法所稱合同承辦部室是指負責牽頭組織對合同相關業務可行性進行調查、論證,合同談判、起草、簽訂及履行的具體業務部室。

第四條逐步創造條件,在合同訂立、審查、審批、履行、存檔、查詢等各環節實行資訊化管理,實現資訊共享、高效管理。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合同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綜合管理部是公司合同的歸口管理部室,負責對公司、各權屬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規範、指導、監督和檢查。

公司其他部室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合同的談判、起草、簽訂和履行。

第六條專/兼職合同管理員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本部室承辦合同的統一存檔、保管;

(二)跟進本部室生效合同的履約統計、提示;

(三)參加合同管理培訓;

(四)綜合管理部要求的其他合同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合同管理工作內容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二)優化合同談判、起草、審查、簽訂等管理流程;

(三)對合同專用章進行管理;

(四) 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台賬,對合同履行過程實施監督;

(五)開展合同法律知識和管理知識培訓;

(六)其他合同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合同承辦部室對合同的業務條款負責,保證合同的可行性、技術性、經濟性;綜合管理部對合同的法律條款負責,保證合同的完備性、合規性;計畫財務部對合同的款項收付、稅務籌畫及其他財務事項負責;其他參與會審會簽的部室對與本部室職責或業務有關的條款負責。

第九條公司簽署的各類合同由承辦部室負責起草,合同條款涉及的協辦部室、計畫財務部(不涉及款項收付、稅收籌畫等財務事項的合同除外)、綜合管理部進行會審會簽。

第三章合同形式與要求

第十條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合同文字應正式列印或印刷製成,每份合同應註明我方合同承辦人及****。

合同相對方的通訊位址、****應明確具體,並應在合同中明確上述資訊發生變更時的通知方式。

第十一條與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有關的法律性檔案均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如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框架協議、意向書、承諾函等。

價目單、送(提)貨單、收貨(款)條、驗收單、預算單(書)、招標檔案、答疑檔案、圖紙、投標書、中標通知書等資料應作為合同附件,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二條合同文字實行標準化管理。

綜合管理部組織公司各部室建立標準/示範合同文字資料庫,報外聘法律顧問。

有合同標準/示範文字的,應當使用該文字簽署合同,特殊情況下需使用對方提供的合同文字的,應按規定或要求通過合同審查程式,並要求法律顧問出具合同審查意見。

綜合管理部定期組織對標準/示範合同文字進行審查、修訂。

第四章合同承辦、審查與審批

第十三條訂立合同的基本程式:

(一)可行性研究論證(適用於重大投資類合同);

(二)確定簽約物件、進行資信調查;

(三)合同談判、起草;

(四)內部會審會簽;

(五)合同簽訂;

(六)合同備案、登記;

(七)歸檔。

第十四條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室負責制。承辦部室承辦合同業務前應確定合同承辦人,承辦人須是公司正式員工且由具備一定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臨時性借調人員、實習人員不得擔任合同承辦人。

合同承辦部室負責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相關資質等資信狀況進行調查。

合同相對方資信狀況有瑕疵的,原則上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因特殊情況,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合同相對方提供真實、有效的擔保,並將該瑕疵情況向公司領導及會審部室說明。

第十五條合同承辦部室在進行重大或複雜的合同談判前,可要求法務人員或法律顧問全程介入,對重大或複雜的投資類合同,承辦部室應組織法務人員或法律顧問及其他相關部室人員,按照各自職責對專案開展綜合盡職調查,全面了解專案背景情況。

第十六條合同應爭取由我方或以我方為主起草,合同起草應根據談判的內容充分體現我方的交易目的,並對盡職調查中發現的風險設定必要的控制措施,在權利義務條款設定中維護我方利益。合同文字表述應嚴謹、準確,內容周密、完整。

第十七條合同簽訂實行會審制度。

合同承辦部室根據合同涉及的事項,將合同草案以及與合同有關的全部材料電子版,發給合同條款涉及的協辦部室、計畫財務部(不涉及款項收付、稅收籌畫等財務事項的合同除外)、綜合管理部進行審查,各審查部室可要求承辦部室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材料。

對於重大或複雜的合同,合同承辦部室可組織相關部室召開協調會議,對合同進行現場會審。

第十八條各審查部室應對合同特別是非我方標準文字的合同或對方提供的合同文字進行全面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合同及全部附件。審查合同發現問題時,應在審查意見中提出修改意見。

對於重大或複雜的合同,綜合管理部應同時要求外聘法律顧問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合同承辦部室負責確認合同以下內容:

(一)簽約事項需先履行行政報批、內部決策等手續的,已完成相關報批、內部決策手續;

(二)簽約事項涉及投資和財務收支的,符合投資計畫和預算,或有切實的資金保障;

(三)合同相對方主體適格,具備履約能力,主要業務、資質、業績、資金等證明檔案資料真實完備,並已提交我方備案;

(四)對合同標的描述準確、對其技術要求條款完備,符合國家、行業、企業標準和專案需要;

(五)合同條款完備,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權利義務設定適當,合同內容切實可行;

(六)合同**合理、商務條款設定適當;

(七)通過招標確定的合同,合同承辦部室在合同簽訂時應特別注意審查中標單位是否完全響應招標檔案,特別是質量標準、付款條件、售後服務期限等條款;

(八)合同相對方由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明確授權的**人簽字、蓋章;

(九)其它需要合同承辦部室確認的業務性條款。

第二十條計畫財務部審查合同以下內容:

(一)合同所涉資金事項是否符合公司財務制度;

(二)收支條款是否安全可行;

(三)涉稅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切合公司和專案實際,重大合同的稅收籌畫措施是否切實可行;

(四)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可行;

(五)其它需要計畫財務部審查的合同內容。

第二十一條綜合管理部負責審查合同以下內容:

(一)合同審批流程及內部決策程式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二)合同相對方及簽約人是否具備簽約資格;

(三)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文字表達是否準確、規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四)合同規定的雙方權利義務是否公平合理,符合合同目的;

(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是否具體明確、合法有效;

(六)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及管轄是否合法明確且有利於維護我方合法權益;

(七)合同約定的風險控制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八)其它需要綜合管理部審查的法律性內容。

第二十二條合同承辦部室向有關會審部室提交合同草案時,原則上應預留三個以上工作日(含本數)供有關部室審查。

各會審部室遇特殊情況(如:改變合同交易方式、對稅收籌畫方案進行重新論證等)需延長審查時間時,應向承辦人申明理由,且延長後累計審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七個工作日(含本數)。涉外合同的審查時限可適當延長,但累計最長不應超過十五個工作日(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合同內部會簽審批步驟如下:

(一)合同承辦部室填寫《合同會簽審批表》,部室負責人簽署意見;

(二)涉及協辦部室的合同,提交協辦部室審核相應的業務條款,協辦部室負責人簽署意見;

(三)涉及資金支付的合同,提交計畫財務部審查,財務總監簽署意見;

(四)提交綜合管理部審查,必要時審核人員可要求合同承辦部室補充提供所需資料,綜合管理部將審查意見反饋合同承辦部室,合同承辦部室根據審查意見與合同相對方協商並反饋修改意見;

對合同相對方未予採納的審查意見,合同承辦部室應及時書面反饋,對於經反覆協商後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合同條款,綜合管理部可客觀提示風險,按審批程式逐級報公司領導決策;

(五)綜合管理部填寫合同審查意見,部門經理簽署意見;

(六)報請承辦部室分管領導、綜合管理部分管領導審簽後,按照《費用報銷和付款管理辦法》規定的許可權,報公司總經理或董事長審批;

(七)經審批同意後,合同承辦部室按照合同簽署程式辦理合同簽約手續。

第二十四條合同未定稿列印正式文字前的修訂,應以電子文件方式傳遞,開啟修訂模式。合同承辦部室應全程儲存原始修訂記錄,保證修訂內容、痕跡有據可查。

第二十五條合同未經會審會簽,不得簽署蓋章。禁止無合同而交易或先交易再補簽合同的行為。

第五章合同簽署

第二十六條經審核確認後的合同應採取水印、加蓋騎縫章等防偽措施,確保蓋章的合同文字與審核確認的合同文字內容一致。合同由對方先簽字蓋章的,合同承辦部室須在送簽前逐條核對合同,防止對方修改、增加、刪除合同條款。

第二十七條合同審批人原則上代表本單位簽訂合同,也可授權委託其他人代表本單位簽訂合同。

合同相對方簽約人為委託**人的,合同承辦部室應要求其提供書面授權委託書原件並審查其真實性。對方授權委託書原件應與審批後的合同原件一同存檔。

未經授權的人員不得在合同、補充協議、相關附件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相關法律檔案上簽字。

禁止公司各職能部室以部室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公司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

(一)合同專用章由綜合管理部指定專人保管並對使用情況進行備案登記;

(二)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相關制度規定使用,嚴禁混用、代用或借用;特殊情況必須借用的,按《印章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對外簽訂合同應使用合同專用章,不得以公章等其他印章代替。遇特殊情況需加蓋公章的(如合同相對方特別要求),該合同仍應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審查審批程式;

(四)合同在簽字蓋章前,填寫合同簽署日期;

(五)單份合同多頁以上的,除應在合同蓋章處加蓋合同專用章外,還應加蓋騎縫章;

(六)合同專用章的刻製、變更、銷毀,應向相關監管機構履行審批報備程式。

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管理,保證合同依法簽訂和履行,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 分工負責的原則。公司各部門為合同的主辦部門,負責合同的擬訂 談判 簽訂 履行 變更 解除和終止等事項。公司指派專人 以下簡稱合同主管部門 負責對合同合法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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