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設定管理實施方案

2022-11-23 18:00:07 字數 4651 閱讀 9558

根據《遼寧省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實施意見》、《中共遼寧省委組織部遼寧省人事廳關於全省事業單位實施崗位設定管理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關於印發全省教育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控制標準的通知》等檔案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實施範圍與物件

本方案適用於學校在編在崗的全民所有制事業編制教職工。

第二條指導思想

建立崗位管理制度和人員聘用制度,創新管理體制,轉換用人機制,整合人才資源,凝聚優秀人才,實現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調動我校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我校事業的全面發展。

第三條崗位設定管理的基本原則

1、科學設崗,巨集觀調控。

堅持從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需要出發,統籌學科、專業、課程建設,兼顧各類人員結構現狀,合理確定崗位總量,嚴格按照規定的崗位結構比例標準,規範設定各級各類崗位,堅持因事設崗,加強調控和監督管理,實行崗位總量、崗位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的控制,實行崗位的動態調整和管理。

2、優化結構,精幹高效。

完善崗位設定分類分級體系,以教師隊伍為主體,優化各類人員結構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提高用人質量與用人效益。通過政策引導,逐步解決人員結構不合理狀況。

3、按崗聘任,規範管理。

以崗位設定為基礎,深化聘用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選、評價、激勵與保障機制,加強規範管理,促進我校人力資源管理的自主發展和自我約束。

4、分類管理,逐級聘用。

區別不同學科型別、不同學科層次發展情況,充分考慮各單位的辦學水平、隊伍建設和發展目標等因素,實行分類指導,充分調動各類人員的積極性,促進人才隊伍建設全面協調發展。以崗位類別和層級為基礎,建立學校、二級單位兩級負責的崗位設定和管理體制,實現學校管理和二級單位管理的有機結合。學校和二級單位按崗位聘用的許可權,分別負責各級各類職務的崗位設定、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與聘用工作。

5、平穩實施,穩步推進。

深入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情況,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充分考慮學校現狀,科學論證,做好政策銜接,嚴格工作程式,平穩開展崗位設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崗位設定

第四條崗位總量

根據遼編辦發檔案精神確定學校崗位總量。首次設定崗位時,校內各單位的崗位總量按學校核定的編制數確定,未核定編制單位按現有人數確定。

第五條崗位類別

(一)學校崗位分為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三種。

(二)專業技術崗位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分為教師崗位和非教師專業技術崗位。

教師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工作職責和相應能力水平及工作要求的工作崗位,包括專任教師崗位和專職輔導員崗位,是專業技術崗位的主體。

非教師專業技術崗位是指為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提供技術支援或輔助服務、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主要包括圖書(檔案)資料、工程技術、實驗技術、編輯出版、醫療衛生、會計(審計)等專業技術崗位。

(三)管理崗位是指為保障學校高效運轉,擔負領導職責和從事一般性普通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分為領導管理崗位(包括學校領導管理崗位和內設機構領導管理崗位,下同)和普通管理崗位。

(四)工勤技能崗位是指為滿足學校教學、科研和日常執行等需要,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及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

(五)根據學校發展需要,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學校可以設定特設崗位,用於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特設崗位不受學校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核銷。特設崗位的申請與設定根據今後省裡出台的具體辦法實施。

第六條崗位等級

(一)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正高階崗位、副高階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

正高階崗位分為4個等級,即正高一級崗位、正高二級崗位、正高**崗位和正高四級崗位,分別對應國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一至四級崗位。

副高階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副高一級崗位、副高二級崗位和副高**崗位,分別對應國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五至七級崗位。

中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中級一級崗位、中級二級崗位、中級**崗位,分別對應國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八至十級崗位。

初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初級一級崗位、初級二級崗位、初級**崗位,分別對應國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十一至十**崗位,其中十**是員級崗位。

(二)管理崗位分為8個等級。學校現行的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國家事業單位三至十級職員崗位。

(三)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高階技師、技師、高階工、中級工、初級工,分別對應國家事業單位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第七條崗位的結構比例

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專業技術崗位按不少於崗位總量的75%設定,其中教師崗位不低於55%;管理崗位按不超過崗位總量的15%設定,工勤技能崗位不超過學校總量的10%。

(一)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結構比例

正高階崗位中,二級、**、四級之間的結構比例首次聘任時原則上按1︰3︰6的比例掌握。副高階崗位中,五級、六級、七級之間的結構比例一般為2︰4︰4。中級崗位中,八級、九級、十級間比例為3︰4︰3。

初級崗位中,十一級、十二級間比例為5︰5。十**員級崗位沒有比例限制。

(二)管理崗位等級結構比例

領導管理崗位數量按照省委編辦核定數執行,普通管崗位五級、六級、七級崗位分別按不超過普通管理崗位的8%、25%、45%設定。八級、九級、十級普通管理崗位的設定,不受結構比例限制。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定

**以上技術工崗位總量不超過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35%,其中一級、二級技術工崗位不超過5%,且主要設定在技能操作、維護和服務水平要求較高的工作崗位。四級、五級工勤技能崗位的設定不受結構比例限制。

第三章崗位聘用與管理

第八條崗位聘用條件

(一)各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5.對於實行職(執)業資格制度管理的單位,要符合國家對職(執)業資格的要求;

6.近三年年度考核或近乙個聘期考核合格以上。

(二) 崗位任職條件

各類各級崗位聘用的具體任職條件主要根據不同崗位的性質及要求確定,具體條件見《專業技術崗位設定與聘用管理實施細則》(附件1)、《管理崗位設定與聘用管理實施細則》(附件2)、《工勤技能崗位設定與聘用管理實施細則》(附件3)。

第九條崗位聘用

(一)專業技術

一、二級崗位人員的聘用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領導管理崗位的聘用工作,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教師專業技術崗位

三、四級,非教師專業技術崗位三至七級、普通管理崗位的五至八級及工勤技能崗位的一至二級由學校統一組織聘用;其它崗位授權二級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聘用。

(四)聘用程式

詳見《專業技術崗位設定與聘用管理實施細則》(附件1)、《管理崗位設定與聘用管理實施細則》(附件2)、《工勤技能崗位設定與聘用管理實施細則》(附件3)。

第十條崗位管理

(一)根據學校事業及人員的發展變化情況,學校視崗位餘缺情況允許每年6月份對各類崗位進行適當調整,同時也要預留一定比例的高階崗位用於引進優秀人才。

(二)嚴格按照三大類崗位進行管理,各類崗位的人員不得隨意轉崗。確需轉崗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相關部門提出意見,經學校研究同意,並報上級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轉崗。

(三)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對經批准同時在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任職的「雙肩挑」人員,可自願選擇執行專業技術崗位工資或管理崗位工資。

(四)各二級學院、各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准的結構比例的,已聘人員可以按照現聘職務進入相應職務崗位等級中最低的細分級別崗位,以後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准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實際情況,逐年聘用充實。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一條聘用合同

學校與受聘人員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合同,明確受聘崗位職責要求、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崗位紀律、聘用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條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內容。學校和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在國家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可以按規定約定試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內調整崗位的,應對聘用合同的相關內容做出相應變更。

聘用合同期滿前,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學校政策和受聘人員的履職情況認真考核,及時做出續聘、崗位調整或解聘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終止:(1)聘用合同期滿,或者出現聘用合同所約定終止事項的;(2)受聘人退休、死亡的;(3)受聘人在聘期內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4)出現其他應終止聘用合同事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人在聘期內不能勝任崗位要求的;(2)受聘人造成嚴重工作責任事故,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3)受聘人在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4)受聘人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0天的或1年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5)出現其他應解除聘用合同事項的。

第十二條崗位考核。

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工作態度、工作進展及績效情況。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期內聘用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和聘用合同的情況,重點是工作業績。

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調整崗位、以及晉級、獎懲等的依據。

第十三條聘用期限

(一)聘期一般為3年。領導管理崗位的聘期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有關規定執行。

(二)新聘人員的首聘合同終止時間一般確定為校內同一系列受聘人員合同終止的相應時間。引進人才在已簽定的服務期合同期限內的聘用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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