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跨國併購反壟斷的實體審查規制

2022-11-11 15:33:02 字數 4243 閱讀 5067

2011年8月

天津市經理學院學報

第4期(總第36期)

歐盟跨國併購反壟斷的實體審查規制

蘆瑩(北京交通大學,北京,100044)

摘要:跨國併購在增進效率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也容易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力量,從而造

成排除或限制競爭的後果。通過對歐盟跨國併購反壟斷的實體審查標準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國跨國併購反壟斷規制的建議。

關鍵詞:跨國併購;實體審查標準;反壟斷中圖分類號:f2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跨國併購指一國的某個企業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的,通過購買另一國某企業股份或資產的途徑,以取代後者或取得對後者的控制權的行為;或者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通

構成,這一地區由於跟其它地區的競爭條件略有不同而和相鄰地區區別開來」。歐盟採用了20世紀8o年代發展起來的ssnpi界定法,這是一種可以精確計量的市場界定法,是一種定量化的分析方法。ssnip界定法也被稱為「假定的壟斷者測試」,從併購後企業的乙個假定的狹小產品市場出發,逐步分析在**發生小幅、顯著和非短期性變化的情況下(一般情況是假設在可預見的未來**上公升了5%一10%)企業盈利的變化情況,如果****後有足夠多的消費者轉向其它產品

過跨國產權交易獲得其它國家企業的產權,並以控制其它國家企業為目的的經濟行為。隨著經濟全球化、投資自由化程序的加快,跨國併購成為國際直接投資的一種重要方式,加速了資本在全球範圍內的流動,實現了在世界範圍內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就企業自身而言,通過跨國併購可以提高企

業的生產效率,增加企業的市場份額和國際競爭力。但另一

方面,由於企業併購大大提高了相關行業市場份額的集中

市場,那麼企業就不能從漲價中獲得盈利,原先作為分析起點的產品市場就應當被擴大到消費者擬轉向的目標市場,這個測試過程要一直進行下去,直到最後出現某一產品市場,在這個產品市場上企業可以通過漲價實現盈利,這最後的產品市場就是相關市場。

度,從而影響正常的競爭秩序,妨礙市場的競爭和技術的創新,對經濟的健康發展構成威脅,因此,各國的反壟斷都將企

業併購作為乙個重要內容加以規制,以保證經濟的良性執行。

歐盟跨國併購反壟斷的實體審查標準歐盟委員會在2004年的第139/2004號併購條例中確立一、

2.市場集中度。在界定了相關市場之後,就要對相關市場的結構進行分析,判斷企業是否會因併購而擁有較高的市

了「嚴重損害有效競爭」標準:對可能嚴重損害共同體市場或其相當部分地域的有效競爭的併購行為,尤其是當其產生或

增強企業的支配地位的,應當宣布為與共同體市場不相容。

1.相關市場的界定。所謂相關市場,通常是指當事人在

場份額以及是否有其它現存的或潛在的競爭對手威脅企業

的支配能力,歐盟和美國都確定了以hhi指數作為測量市場集中度的工具。hhi指數是乙個反映市場份額、市場競爭者數量的綜合指標,是併購當事方所在市場中每家企業市場份額的平方總和。根據hhi指數的計算方法,當市場存在大量同類企業時,hhi指數趨向於0,當市場處於完全壟斷狀態時,hhi指數為10000,即hhi指數越大,相應的市場集中度越高。

據此,將市場分為三種型別:一是hhi指數低於1000的非集中市場;二是hhi指數介於1000到2000之間的中度

集中市場;三是hhi指數高於2000的高度集中市場。歐盟對hhi指數低於t000的非集中市場的併購、中度集中市場中

其中從事經營活動時有效的競爭範圍和判定各個當事人之間所經營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存在競爭關係的場所。歐盟委員會在《歐共體競爭法中界定相關市場的通告》中,把相關市場

劃分為產品市場和地域市場並分別下了定義,「相關產品市

場由消費者根據產品特徵、**和預定用途而認為可以互換

或替代的產品或服務構成」,「相關地域市場由在產品或服務

的**及需求中有關企業所在的、競爭條件極其相似的地區

收稿日期:2011一o5—14

作者簡介:盧瑩,北京交通大學經濟法學專業碩士生。

262011年8月第4期(ed,第36期)

天津市經理學院學報

的併購導致的hhi指數增加額低於250的併購、高度集中市場中併購導致的hhi指數增加額低於150的併購,不具有反

市場經濟競爭秩序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在隨後的兩年時

間裡,我國**又陸續頒布了多項規定和辦法,進一步完善了跨國併購的相關制度。但是我國的跨國併購反壟斷規制依然存在著缺陷:

1.關於反壟斷執法機構對相關市場的界定應當遵循的標準,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這違反了法律的透明性和可預見性,對於申報者來說是不公平的,而執法機關由於沒

競爭效果,一般不予干預;對中度集中市場中併購導致的

hiii指數增加額高於250的併購和高度集中市場中併購導致的hhi指數增加額高於150的併購,則認為可能存在反競爭效果,需要結合併購當事人是否包括潛在進入者、創新者、從事協同行為的記錄、絕對控股等來考慮是否對其進行干預。

3.反競爭效果。在因併購可能產生的反競爭效果上,歐有統一的量化的可操作性的指引,也容易產生無所適從的情

盟重點分析了協同效果和非協調效果。在協同效果的分析上,主要是分析併購後市場條件下是否會更有利於企業達成

和維持合謀,不論是明示合謀或是默契合謀,或者是否會鞏固企業間已有的合謀。歐盟指南指出,在集中的市場上,一項併購可能會通過集體支配地位的產生或加強而嚴重妨礙有

效競爭,因為這一併購增加了公司以這種方式協調其行為而提**格的可能性。在歐盟初審法院通過判例形式規定了確認產生協同的三大標準:一是市場透明度;二是遏制機制的可能性;三是其他競爭者和消費者轉向替代品的可能性。

非協同效應指的是併購者通過消滅重要的競爭約束力量,而不求助於協同行為,獲取更強大的市場力量,這種市場力量並

非**於企業之間的協同行為而且僅僅只有併購後的企業才能享受到。

4.效率抗辯。為面對越來越激烈的全球性競爭,企業只能通過不斷提高自身效率來提供與不斷變化的需求相適應的新產品,併購是實現企業效率提公升的乙個行之有效的方式,但是併購監管機關往往不願承認這種僅僅惠及企業自身

的效率。在2004年實施的《合併條例》中明確指出:為了確定

某一合併對共同市場上競爭的影響,對所涉及企業提出的任

何實際的和可能的效率均予以考慮,這是適當的;歐盟委員

會應當發布指南,說明它在對合併進行評估時是根據什麼條件對效率進行考慮的;在評估合併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相

關產品和服務的供求變化趨勢,消費者的最終利益和眼前利益,技術和經濟的發展,但必須對消費者有利而且不構成對競爭的妨害。可見,如果一項併購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產生的效率可能增強併購企業為消費者利益而進行正面競爭的利

益和動機,進而抵消該併購在其它方面可能產生的對競爭的不利影響,則歐盟委員會沒有理由宣布該項併購與共同體市場不符。即併購必須產生積極的效果,同時該效果能夠彌補

併購產生的反競爭效果,而且該效果必須是重大的、及時的,

且是能夠被證實的、能夠抵消對消費者造成的潛在損害的。

二、對我國跨國併購反壟斷規制的啟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出台,彌補了我國規制跨國併購方面的空白,對防止外資形成壟斷,維護正常公平的

況,甚至在不同案件**現相互矛盾的界定方法。應當盡快出台乙個詳盡的相關市場界定方法、測試標準的指引性指南,可以建立以可替代性理論為基本的界定方法、ssnpi測試為具體的測試方法的相關市場界定標準。

2.在市場集中度上沒有出台相關的規定,但從已有的案件來看,我國已經採用了hhi指數分析法。由於我國許多行業的集中度不高,因此評估併購反壟斷的篩選門檻不能過高;而且不同行業的市場結構差異很大,形成壟斷的條件也不同,乙個固定的市場份額指標不能適用於所有行業,因此,應當對不同行業作區別對待。

3.盡快出台相應的併購指南,對如何具體適用實體標準進行規定,建立乙個綜合性的實體分析框架。在歐盟的實體分析框架中,最顯著的特徵就是將經濟分析方法作為其主導性的分析方法,在歐盟的併購法律法規中,有大量涉及經濟學分析的內容。在對乙個併購案件的審查中,如果不運用經

濟學上大量而嚴密的數理分析,就難以得出正確的結論,其審查結果會受到質疑。經濟學分析越來越多地被用於為競爭決策提供資訊,各國競爭機構必須認真考慮如何接受這樣的挑戰,即把最高端的經濟學分析整合進併購評估中心。我國在實體分析框架中也應該相應地採用經濟分析方法,並在反

壟斷執法機構中配置一定數量的經濟學家,以對併購案件的實體分析提供經濟學指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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