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反壟斷法中的豁免制度

2023-01-10 21:48:05 字數 969 閱讀 1916

作者:張亞鵬

**:《中共貴州省委黨校學報》2023年第03期

摘要:我國《反壟斷法》的出台和實施,對於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執行效率,發揮了積極的調控作用,如何適用反壟斷法成為我們必須要認真思索的問題。我國對某些特定的行業,特定的壟斷協議給予豁免,對於關係到國民命脈的一些自然壟斷、國家壟斷和智財權的壟斷給予豁免,但是相比西方國家,我國的反壟斷豁免制度還是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現在監管不到位,認定標準不夠仔細,適用範圍的不夠清晰。

所以,加大監管和審查力度,完善認定標準和適用範圍,使豁免制度真正意義上發揮它的最大效果,以此不斷完善反壟斷法的適用。

關鍵詞:反壟斷法;豁免制度;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2.29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81(2015)03-0070-06

一、反壟斷法豁免制度的原理闡釋

(一)反壟斷法豁免的基本含義及適用範圍

反壟斷法的豁免是指形式上具有違反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的某些限制競爭的行為,由於法定的免責情形,法律不對其規制,而從反壟斷法適用中排除出去。[1]658有學者認為,反壟斷法豁免的實質就是對限制競爭的行為的「合法化」,使特定的主體的行為或某類行為獲得「合法性」。[2]7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狀況各不相同,各國的反壟斷法並沒有直接對豁免制度作出陳述,對於豁免制度的適用物件,大約可以有以下幾種:

1.特定行業:公用事業、保險事業、銀行業、農業等;2.

對外**;3.智財權行為:行使著作權、專利權等;4.

特定組織和人員:律師、審計師、會計師等;5.卡特爾等。

(二)豁免制度的性質及「合法化」釋義

反壟斷法豁免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就是對某些形式上違法行為,使其具有「合法性」,從而達到「合法化」的目的。反壟斷法豁免制度適用的特定物件從本質來看就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它是限制競爭的行為,具有本身違法性;另一方面,它的巨集觀利益大於它所帶來的損害後果。

因此,反壟斷法賦予這些特定行為「合法化」是經濟調控的需要,是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和穩定的「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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